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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文號】GA92—1995
【發(fā)布日期】2021-06-24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日
【所屬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通用技術條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型號編制、型式、基本參數(shù)及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彈簧管式、膜片式壓力指示器(以下簡稱指示器)。

2 引用標準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3 術語

3.1 工作壓力:指滅火器在使用溫度范圍內的內部平衡壓力。

3.2 公稱工作壓力:指滅火器在20℃時的工作壓力。

3.3 示值誤差:指示器指示值與標準儀器指示值之差相對于指示器公稱工作壓力的百分誤差。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編制示例

1.jpg

4.2 結構型式、基本參數(shù)及尺寸

4.2.1 指示器的型式如圖1所示。

1.jpg

4.2.2 指示器按內部結構分為彈簧管(包括多圈)式、膜片式。

4.2.3 指示器的安裝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H

 

≥8

 

≥10

 

M

 

M8×1

 

M10×1

 

4.2.4 指示器的工作環(huán)境溫度可為一20~+60℃或一55~+60℃。

4.2.5 用于干粉滅火器的指示器應裝有過濾器。

5 技術要求

5.1 指示器表盤和指針

指示器的表盤應滿足如下要求:

a.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應為指示器公稱工作壓力的1.5~2.5倍,指示器的零位、公稱工作壓力、指示器工作壓力范圍的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值應用刻度和數(shù)字表示。

b. 指示器工作壓力范圍用綠色表示。從零位到工作壓力下限的范圍用紅色表示。

c. 指示器指針頂端的圓弧的最大直徑不得大于0.25mm。

5.2參比工作條件

在下列條件下,指示器的示值誤差、零點、指針偏轉平穩(wěn)性應符合5.3、5.4條的規(guī)定。

a. 指示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b. 負荷均勻變化。

c. 周圍環(huán)境溫度為20±5℃。

d. 用于測量誤差檢驗的標準儀器,其絕對誤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被檢指示器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3。

5.3 指示器示值誤差

各檢驗點的示值誤差不應超過表2的規(guī)定。

表2

零位

 

公稱工作壓力

 

工作壓力范圍的上、下限

 

最大量程

 

±12%

 

±4%

 

±8%

 

±15%

 

5.4 指針偏轉平穩(wěn)性

在測量過程中,指示器的指針不應有跳動和停滯現(xiàn)象。

5.5 耐振動性能

指示器應按6.2條進行振動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3、5.4條的規(guī)定,其零部件不得有松動、脫落等缺陷。

5.6耐靜壓性能

指示器應按6.3條進行靜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3、5.4條的規(guī)定。

5.7超負荷性能

指示器應按6.4條進行超負荷試驗。試驗后指針與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公稱工作壓力的±4%。

5.8 耐壓性能

指示器應按6.5條進行耐壓試驗。試驗時不得有泄漏和破裂現(xiàn)象。

5.9 爆破壓力

指示器應按6.6條進行爆破試驗。指示器的爆破壓力應大于6倍的公稱工作壓力,其元件不得在小于8倍的公稱工作壓力下彈出。

5.10 耐交變負荷性能

指示器應按6.7條進行交變負荷試驗。試驗后,其結果應符合5.3、5.4條的規(guī)定。

5.11 防水性能

指示器應按7.8條進行防水試驗。試驗后,表盤正面內不得有積水或水汽現(xiàn)象。

5.12 氣密性能

指示器應按6.9條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不得出現(xiàn)可見氣泡等泄漏現(xiàn)象。

5.13熱穩(wěn)定性能

指示器應按7.10條進行熱穩(wěn)定試驗。試驗后,指針與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公稱工作壓力的±4%。

6 試驗方法

6.1 示值誤差檢驗

6.1.1 檢驗條件應符合5.2條規(guī)定。

6.1.2 檢驗點:以零位、公稱工作壓力、工作壓力范圍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作為檢驗點。

6.1.3 檢驗方法

采用指示器與標準儀器比較的方法進行檢驗。

檢驗時應由零位平穩(wěn)地增負荷至最大指示刻度,保持1min,然后平穩(wěn)地減負荷至各檢驗點,并在減負荷時進行讀數(shù)。

6.2 振動試驗

將指示器充壓至指示器的公稱工作壓力,然后固定在振動臺上,依次改變振動臺的振動方向,使指示器按空間三個垂直軸線方向進行振動。各個方向的振動試驗應按下列參數(shù)連續(xù)進行。

a. 頻率:40Hz;

b. 振幅:1mm;

c. 時間:2h。

經振動試驗后的指示器,再按6.1條的方法進行示值誤差檢驗。

6.3 靜壓試驗

將指示器均勻升壓至指示器所配用滅火器的水壓試驗壓力,并保持3h,卸壓后,隔1h,再按6.1條的方法進行示值誤差檢驗。

6.4超負荷試驗

將指示器均勻升壓至最大量程的1.1倍,并保持5min,卸壓后,隔1h,檢驗指示器的零位誤差。

6.5 耐壓試驗

將指示器以緩慢的速率均勻升壓至指示器公稱工作壓力的6倍,并在此壓力下保持1min。

耐壓試驗的加壓介質應采用液體。

6.6 爆破試驗

將指示器以緩慢的速率均勻升壓,直至彈性元件爆破或8倍的指示器公稱工作壓力值。

爆破試驗加壓介質應采用液體。

6.7 交變負荷試驗

將指示器安裝在專用試驗臺上進行交變負荷試驗。交變負荷的范圍為指示器公稱工作壓力的0~125%,頻率為0.1Hz,經1000次試驗后進行誤差檢驗。

6.8 防水試驗

將經過振動試驗的指示器,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水溫不低于5℃,2h后取出,檢驗指示器表盤正面的密封情況。

6.9氣密性試驗

將經過振動試驗的指示器安裝在試驗器上充壓至指示器最大量程值,保持壓力168h,然后,在此壓力下,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10min,水溫不低于5℃,檢查指示器的泄漏狀況。

6.10 熱穩(wěn)定性能試驗

將在常溫時充有公稱工作壓力的指示器放入60±5℃的高溫箱中,保持500h,然后放于常溫環(huán)境中,保持5h,檢驗指示器的零位誤差。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分別按7.2、7.3條進行。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進行型式檢驗。

a. 生產廠試制新產品時;

b. 工藝、結構和材料的改變對產品性能可能產生影響時;

c. 停產6個月以后再生產時;

d. 連續(xù)正常生產半年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7.2.3 型式檢驗的樣本數(shù)不得少于9具。

7.2.4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全部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方為合格。

7.3 出廠檢驗

7,3.1 產品須經過工廠質量檢驗部門逐批按出廠檢驗規(guī)定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

7.3.2 逐批檢驗應符合GB 2828的規(guī)定。

7.3.3 逐批檢驗的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按表3規(guī)定。

7.3.4 檢驗樣本批量不得小于500具。

7.3.5 產品批檢采用一次抽樣,抽樣方案嚴格性從正常檢查開始。其檢查分類,AQL(合格質量水平)和檢查水平按表4規(guī)定進行。

表3

試驗組

 

不合格分類

 

檢驗項目

 

A類不合格

 

B類不合格

 

C類不合格

 

1

 

示值誤差檢驗、靜壓試驗

 

1.靜壓試驗時出現(xiàn)泄漏。

 

2.示值誤差的絕對值大于等于誤差限絕對值的50%

 

示值誤差的絕對值大于等于誤差限絕對值的20%,但小于誤差限絕對值的50%

 

示值誤差的絕對值大于誤差限絕對值,但小于誤差限絕對值的20%

 

2

 

氣密試驗防水試驗

 

氣密試驗時出現(xiàn)泄漏

 

防水試驗時表盤出現(xiàn)積水現(xiàn)象

 

防水試驗時表盤出現(xiàn)水汽現(xiàn)象

 

3

 

耐壓試驗爆破試驗

 

1.耐壓試驗時出現(xiàn)泄漏。

 

2.在爆破試驗中,當壓力小于8倍的公稱工作壓力時元件出現(xiàn)彈出現(xiàn)象

 



4

 

標志

 

―――

 

無標志

 

標志不全

 

表4

檢查分類

 

A類不合格

 

B類不合格

 

C類不合格

 

檢查項目

 

(試驗組)

 

3

 

1,2

 

1,2,4

 

1,2,4

 

AQL

 

1)

 

1)

 

2.5

 

10.0

 

檢查水平

 

S-3

 

I

 

I

 

I

 

注:1)當檢驗中出現(xiàn)A類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8 標志

8.1 產品應在表面上標明適用滅火器的類型。

8.2 產品應在表面上標明出廠年月或產品編號。

8.3 產品應在表面上標明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國平、李躍偉、梅如松、陳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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