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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文號】GB15322.3 -2003
【發(fā)布日期】2003-02-21
【生效日期】2003-12-01
【所屬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測量范圍為 0 ~100 %LEL 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前 前 言

本部分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guī)則、使用說明書為強制性。

GB 15322《可燃氣體探測器》分為七部分:

――第 1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2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3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4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5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6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7 部分: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本部分為 GB 15322 的第 3 部分,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根據(jù)國家標準 GB15322-1994《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多年的實施情況和我國的現(xiàn)狀,參考了 EN 50054、EN 50055、EN 50056、EN 50057、EN 50058(1999 年版)歐洲標準,制定了本部分的技術要求,并進行了相應的試驗、驗證工作。

本部分的附錄 A 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阜陽華信電子儀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電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趙英然、丁宏軍、李克亭、費春祥、康衛(wèi)東、蘇怡華。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5322-1994。

1 范圍

GB 15322 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guī)則和使用說明書。

本部分適用于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場所使用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其他環(huán)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測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guī)定外,亦應執(zhí)行本部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 GB 15322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jù)本部分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GB 16838-1997 消防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定義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義。

3.1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預置的可燃氣體報警濃度值。

3.2

報警動作值 alarm value

探測器報警時對應的最小可燃氣體濃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 low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氣體或蒸汽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4 分類

按防爆要求可分:

a) 防爆型;

b) 非防爆型。

5 技術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測器在被監(jiān)測區(qū)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fā)出報警信號。

5.1.2 報警設定值

探測器具有低限、高限兩個報警設定值時,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 1%LEL~25%LEL 范圍,高限報警設定值應為 50%LEL;僅有一個報警設定值應在 1%LEL~25%LEL 范圍。

5.1.3 報警動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規(guī)定的所有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 1%LEL。

5.1.3.2 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3%LEL。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顯示值與真實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1.5 響應時間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顯示值達到真實值的 90%進的響應時間(t 90 )不應超過 30s。不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報警響應時間不應超過 30s。

5.1.6 探測器應滿足下述功能:

5.1.6.1 當被監(jiān)測區(qū)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應能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潔凈空氣中,30s 內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到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5.1.6.2 探測器在傳感元件斷路或短路時應發(fā)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5.1.6.3 探測器應對聲、光警報裝置設置手動自檢功能。

5.1.7 探測器應設置電池低電量顯示功能。在電池電量低時,應能發(fā)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信號,其電池性能應符合下述要求:

5.1.7.1 探測器在指示電池電量低的情況下,連續(xù)工作的探測器再工作 15min,單次工作的探測器再操作 10 次,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1.7.2 連續(xù)工作的探測器的電池持續(xù)工作時間應不少于 8h,單次工作的探測器的電池持續(xù)工作時間應能保證其完整工作 200 次。

5.1.8 不通電貯存

探測器首先在溫度為-25℃±2℃環(huán)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再在溫度為 55℃±2℃環(huán)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功能應正常,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3%LEL。

5.1.9 方位(吸入式探測器除外)

分別在 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上每旋轉 45°測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1.10 高濃度淹沒性能(僅適用于防爆型探測器)淹沒期間,探測器應發(fā)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或氣體濃度超過測量范圍的明顯指示信號。淹沒后,探測器應滿足 a)或 b)條要求:

a) 探測器不能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b) 如果探測器能夠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可經手動操作),則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1.11 報警重復性

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對同一只探測器實測 6 次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3%LEL。

5.1.12 高速氣流

在氣流速度為 6m/s 的條件下,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1.13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1 所規(guī)定的電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fā)出報警信號或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b) 試驗后,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1.jpg

5.1.14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2 所規(guī)定氣候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fā)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 試驗后,探測器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0%LEL。

1.jpg

5.1.15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3 所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探測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fā)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 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機械損傷和堅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1.jpg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指示燈

5.2.1.1 應采用發(fā)光二極管指示燈。

5.2.1.2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信號,黃色表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電源工作正常。

5.2.1.3 所有指示燈應清晰地標注出功能。在一般環(huán)境光線下,指示燈在距其正前方 3m 遠處應清晰可辨。

5.2.2 電子元器件

應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

5.2.3 音響器件

5.2.3.1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音響器件在距其正前方 1m 遠處的聲壓級(A 計權)應不小于 70dB,不大于 115dB。

5.2.3.2 在 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音響器件應能發(fā)出聲響。

5.2.4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應堅固、耐用,并清晰地標注出其功能。

5.2.5 探測器的外殼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shù)≥32)。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綱要

6.1.1 試驗程序見表 4。

1.jpg

6.1.2 試驗樣品為 12 只,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6.1.3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30%RH~70%RH 之間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6.1.4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各項試驗數(shù)據(jù)的容差均為±5%。

6.1.5 探測器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 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齊全;

b) 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c) 緊固部位無松動。

6.1.6 試驗氣體配氣精度

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的可燃氣體純度應不低于 99.5%,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空氣應為不含灰塵、油質的新鮮空氣,配氣濕度應符合正常濕度條件,配氣誤差應不大于報警設定值的±2%。

6.1.7 探測器標定

試驗前,應按產品說明書對探測器的報警點按報警設定值進行標定,并進行

復驗確認。此后不再進行標定。允許使用校驗罩標定探測器。

6.1.8 探測器調零

試驗前,首先對探測器預熱 1h(或按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時間進行),然后再按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調零,試驗開始后不再調零(個別試驗有特殊要求時除外)。

6.2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6.2.1 目的

檢查探測器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探測器的主要部件性能應符合 5.2 條要求。

6.2.3 方法

6.2.3.1 檢查并記錄指示燈的用法、顏色標識、可見程度及功能標注情況。

6.2.3.2 檢查并記錄探測器各開關、按鍵功能標注情況。

6.2.3.3 檢查并記錄三防情況。

6.2.3.4 使探測器處于報警狀態(tài),測量并記錄探測器聲報警信號的聲壓級,然后使探測器供電電壓降至 85%額定電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聲報警情況。

6.2.3.5 檢查探測器的外殼,并測量難燃材料外殼的氧指數(shù)。

6.3 功能試驗

6.3.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測器的功能應符合 5.1.6 條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10min 后,使探測器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探測器聲光報警情況。

6.3.3.2 使處于報警狀態(tài)的探測器脫離可燃氣體環(huán)境(自動或手動恢復),觀察并記錄探測器聲、光報警信號恢復情況。

6.3.3.3 使探測器的傳感元件斷路、短路,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tài)。

6.3.3.4 操作探測器自檢機構,觀察并記錄探測器聲、光報警情況。

6.4 電池性能試驗

6.4.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電池性能。

6.4.2 要求

探測器電池性能應滿足 5.1.7 條要求。

6.4.3 方法

6.4.3.1 檢查探測器電池低電量指示功能的設置情況。

6.4.3.2 使探測器連續(xù)工作至電池低電量指示時,連續(xù)工作的探測器再工作15min,單次工作的探測器再操作 10 次。然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4.3.3 將連續(xù)工作的探測器裝入電量充足的電池,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8h后,檢查探測器工作情況;將單次工作的探測器裝入電量充足的電池,使其完整操作 200 次,檢查探測器工作情況。

6.5 不通電貯存試驗

6.5.1 目的

檢查探測器對貯存環(huán)境的適應能力。

6.5.2 要求

探測器應滿足 5.1.8 條要求。

6.5.3 方法

6.5.3.1 將全部經標定、調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測器置于低溫試驗箱內,以不大于1℃/min 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25℃±2℃,并保持 24h。

6.5.3.2 將探測器從低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6.5.3.3 將探測器置于高溫試驗箱內,以不大于 1℃/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55℃±2℃,并保持 24h。

6.5.3.4 將探測器從高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6.5.3.5 試驗結束后,在正常環(huán)境條件下,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5.4 試驗設備

滿足 GB 16838-1997 第 4 章規(guī)定。

6.6 報警動作值試驗

6.6.1 目的

檢查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準確度。

6.6.2 要求

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應滿足 5.1.3 條規(guī)定。

6.6.3 方法

6.6.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6.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 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7 方位試驗

6.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方位對報警動作值的影響。

6.7.2 要求

探測器方位性能應滿足 5.1.9 條規(guī)定。

6.7.3 方法

6.7.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7.3.2 啟動通風機,使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在 Z 軸線上方位 0°的報警動作值。以后每旋轉 45°方位進行一次試驗,測量 Z 軸線上每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

6.7.3.3 分別測量 Y、X 軸線上各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如果在 Y、X 軸線上探測器的外部結構和內部部件結構對氣流速度無影響時,可不進行 Y、X 軸的試驗。

6.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8 報警重復性試驗

6.8.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重復性。

6.8.2 要求

探測器報警重復性應滿足 5.1.11 條要求。

6.8.3 方法

按 6.6.3 條方法重復 6 次試驗,測量探測器每次報警動作值。

6.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9 高速氣流試驗

6.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高速氣流的適應性。

6.9.2 要求

探測器的高速氣流性能應滿足 5.1.12 條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9.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 6m/s±0.5m/s,以不大于 1%LEL/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深度直至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試驗

6.10.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10.2 要求

探測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應滿足 5.1.4 條要求。

6.10.3 方法

6.10.3.1 將探測器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0.3.2 分別調節(jié)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 500mL/min 并分別達到探測器滿度 10%、25%、50%、75%、90%濃度的試驗氣體。然后經校驗罩分別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至少1min,記錄探測器在每一種情況下的指示情況。

6.10.4 試驗設備

a) 氣體分析儀;

b) 氣體稀釋器。

6.11 響應時間試驗

6.11.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響應時間。

6.11.2 要求

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應滿足 5.1.5 條要求。

6.11.3 方法

6.11.3.1 將探測器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1.3.2 對于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調節(jié)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 500mL/min,濃度為探測器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并經校驗罩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同時啟動計時裝置,待探測器顯示到真實值的 90%時,停止計時,記錄探測器的響應時間(t 90 )。

6.11.3.3 對于不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調節(jié)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 500mL/min,濃度為探測器報警動作值 1.6 倍的試驗氣體,并經校驗罩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同時啟動計時裝置,待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停止計時,記錄探測器的報警響應時間。

6.11.4 試驗設備

a) 氣體分析儀;

b) 氣體稀釋器;

c) 計時器。

6.12 高濃度淹沒試驗

6.12.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高濃度淹沒的適應性。

6.12.2 要求

探測器的高濃度淹沒性能應滿足 5.1.10 條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將探測器安裝于防爆試驗箱內,使其外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2.3.2 將體積分數(shù)為 100%的可燃氣體以 500mL/min 的流量經校驗罩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保持 2min,將試驗箱內可燃氣體抽出,然后將探測器置于潔凈空氣中 30min。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tài);試驗后,若探測器能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則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2.4 試驗設備

防爆試驗箱

6.13 輻射電磁場試驗

6.13.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輻射電磁場環(huán)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6.13.2 要求

探測器的抗輻射電磁場性能應滿足 5.1.13 條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將探測器安放在絕緣臺上,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3.3.2 按圖 1 布置試驗設備,將發(fā)射天線置于中間,探測器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器分別置于發(fā)射天線兩邊各 1m 處。

1.jpg

6.13.3.3 調節(jié) 1MHz~1000MHz 的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shù)為 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 1MHz~1000MHz 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 0.005 oct/s 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探測器,觀察并記錄探測器工作發(fā)問。如使用的發(fā)射天線具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fā)射天線反轉,對準探測器進行試驗。在 1MHz~1000MHz 的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6.13.3.4 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tài)。

6.13.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 2 的要求。

1.jpg

6.13.3.6 試驗結束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 GB 16838-1997 第 4 章規(guī)定。

6.14 靜電放電試驗

6.14.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6.14.2 要求

探測器抗靜電放電性能應滿足 5.1.13 條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將探測器放在絕緣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離不少于 100mm。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4.3.2 調整靜電發(fā)生器輸出電壓為 8000V,用球型放電頭充電后盡快觸及探測器表面,切實接觸(但不能損傷探測器)。每次放電后,應將靜電發(fā)生器移開并充電。對探測器表面共放電 8 次,對探測器周圍 100mm 處接地板放電 2 次,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 1s,試驗期間,觀察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tài)。

6.14.3.3 試驗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 GB 16838-1997 中第 4 章規(guī)定。

6.15 高溫試驗

6.1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高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6.15.2 要求

探測器在高溫環(huán)境條件下的性能應滿足 5.1.14 條要求。

6.15.3 方法

6.15.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影視狀態(tài) 20min。

6.15.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 0.8m/s±0.2m/s,以不大于 1℃/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70℃±2℃并保持 2h。

6.15.3.3 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5.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16 低溫試驗

6.16.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低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6.16.2 要求

探測器在低溫環(huán)境條件下的性能應滿足 5.1.14 條要求。

6.16.3 方法

6.16.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6.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 0.8m/s±0.2m/s,以不大于 1℃/min 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40℃±2℃并保持 2h。

6.16.3.3 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17 恒定濕熱試驗

6.1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恒定濕熱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6.17.2 要求

探測器在恒定濕熱條件下工作時性能應滿足 5.1.14 條要求。

6.17.3 方法

6.17.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20min。

6.17.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的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 0.8m/s±0.2m/s,以不大于1℃/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的溫度升至 40℃±2℃,然后以不大于 5%RH/min 的速率將試驗箱內的濕度增至 RH % 9323+?,并穩(wěn)定 2h 。

6.17.3.3 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guī)定。

6.18 振動試驗

6.18.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6.18.2 要求

探測器的抗振性能滿足 5.1.15 條要求。

6.18.3 方法

6.18.3.1 將探測器按其正常安裝方式固定在振動臺上,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6.18.3.2 啟動振動試驗臺,使其在 10Hz ~ 150Hz 頻率范圍內,以 0.5g 加速度,1 oct/min 的速率,分別在 X 、 Y 、 Z 三個軸線上各掃頻 10 次。

6.18.3.3 試驗期間,監(jiān)視探測器狀態(tài),試驗后,檢查外觀和緊固部位情況。

6.18.3.4 試驗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 GB 16838 - 1997 第 4 章規(guī)定。

6.19 跌落試驗

6.1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經受跌落的適應性。

6.19.2 要求

探測器經受跌落的性能應滿足 5.1.15 條要求。

6.19.3 方法

6.19.3.1 將非包裝狀態(tài)的探測器自由跌落在平滑、堅硬的混凝土面上。跌落高度:

a) 質量小于 1kg 的 250mm ;

b) 質量在 1kg ~ 10kg 之間 100mm ;

c) 質量在 10kg 以上 50mm 。

6.19.3.2 試驗后檢查探測器外觀和緊固部位情況。

6.19.3.3 試驗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7 標志

7.1 產品標志

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產品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型號;

d)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shù)(適合氣體種類,報警設定值等);

e) 防爆標志;

f) 商標;

g) 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h) 執(zhí)行標準。

7.2 質量檢驗標志

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的質量檢驗標志,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檢驗員;

b) 合格標志。

8 檢驗規(guī)則

8.1 產品出廠檢驗

企業(yè)在產品出廠前應對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項目的檢驗:

a) 外觀檢查;

b) 功能試驗;

c) 報警動作值試驗;

d) 報警重復性試驗;

e) 恒定濕熱試驗。

探測器在出廠前均應進行 a) 至 c) 三項試驗, d) 和 e) 項可進行抽樣試驗。其中d) 和 e) 項試驗中任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其他三項試驗中任兩項不合格,允許調整后補做,累計補做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

8.2 型式檢驗

8.2.1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部分第 6 章規(guī)定的 6.1.5 、 6.2 ~ 6.19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檢驗樣品。

8.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e)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

f)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檢驗中累計補做次數(shù)不允許超過四次,單項補做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

9 使用說明書

每只探測器或每類探測器都應有相應的說明書。

說明書應有完整、清楚、準確的安全和使用說明,安裝和服務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完整的安裝和調試開通說明;

b) 操作說明;

c) 日常檢查和校準說明;

d) 必要時,應包括下述使用條件限制;

1 ) 適合的氣體(包括報警設定值);

2 ) 環(huán)境溫度限制;

3 ) 濕度范圍;

4 ) 電壓范圍;

5 ) 需要屏蔽線;

6 ) 電池特性;

7 ) 最高最低貯存溫度限制;

8 ) 壓力限制。

e) 詳細說明查找可能出現(xiàn)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過程;

f) 電池的安裝和維護說明;

g) 推薦的可更換元件一覽表;

h) 貯存和使用壽命;

i) 允許使用場所。

附 附 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試驗設備

A.1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溫濕試驗箱

A.1.1 溫濕試驗箱風流筒示意圖(見圖 A.1 )、

1.jpg

A.1.2 技術參數(shù)

a) 閉環(huán)風流筒

內部容積 1.1m 3 ,橫斷面積 0.4m × 0.4m ,不銹鋼板 1.5mm ,長度 2.4m 。

b) 通風機

風速范圍 0m/s ~ 6.5m/s 連續(xù)可調。

c) 加熱器

表面溫度 <300 ℃,溫度控制范圍: 35 ℃~ 75 ℃連續(xù)可調,升溫速率≤ 1 ℃ /min 。

d) 加濕器

濕度控制范圍: 90 % RH ~ 95 % RH ,加濕速率≤ 5 % RH/min 。

e) 氣體濃度測量儀

甲烷測量范圍(體積分數(shù)): 0 ~ 5 %;

丙烷測量范圍(體積分數(shù)): 0 ~ 3 %;

氫氣測量范圍(體積分數(shù)): 0 ~ 4 %;

一氧化碳測量范圍(體積分數(shù)): 0 ~ 0.1 %。

f) 溫度測量儀

誤差± 0.5 ℃,分辨率≤ 0.1 ℃。

g) 濕度測量儀

誤差± 0.5 % RH ,分辨率≤ 0.1 % RH 。

h) 風速測量儀

測量范圍 0.2m/s ~ 10m/s ,測量誤差不大于± 5 %。

A.2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低溫試驗箱

A.2.1 低溫試驗箱風流筒示意圖(見圖 A.2 )

A.2.2 技術參數(shù)

a) 閉環(huán)風流筒同 A.1.2 a) 。

b) 通風機同 A.1.2 b) 。

c) 蒸發(fā)器溫度控制范圍: 0 ℃~- 40 ℃連續(xù)可調,降溫速度≤ 1 ℃ /min 。

d) 加熱器3 相 1 組、 380V , 9kW 。

e) 氣體濃度測量儀同 A.1.2 e) 。

f) 溫度測量儀誤差± 0.5 ℃,分辨率 0.1 ℃。

g) 風速測量儀同 A.1.2 h)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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