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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文號】GA/T 812—2008
【發(fā)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屬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火災原因調查指南

目    次

前    言IV

引    言V

1 范圍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人員要求4

5 火災原因調查基本程序與方法4

5.1 概述4

5.2 基本程序4

5.3 基本方法4

6 現場勘驗記錄8

6.1 概述8

6.2 火災現場照相8

6.3 火災現場攝像13

6.4 火災現場制圖15

6.5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16

7 詢問18

7.1 詢問的原則18

7.2 詢問的對象與內容18

7.3 詢問的步驟和方法19

7.4 詢問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20

7.5 詢問筆錄的制作20

7.6 對證言和陳述的審查21

8 火災痕跡21

8.1 概述21

8.2 火災痕跡的類型22

8.3 火災痕跡的形成22

8.4 火災痕跡的鑒別方法24

8.5 火災圖痕27

9 物證31

9.1 概述31

9.2 物證提取31

9.3 物證的保管33

9.4 物證的檢驗和鑒定33

10 起火原因認定35

10.1 分析認定起火方式35

10.2 分析認定起火時間35

10.3 分析認定起火點36

10.4 分析認定引火源36

10.5 分析認定起火物37

10.6 分析起火時現場的環(huán)境因素37

10.7 分析認定起火原因的方法38

11 電氣火災38

11.1 概述38

11.2 電氣火源38

11.3 導線上的痕跡39

11.4 典型熔痕的鑒別40

11.5 電氣火災形成條件40

11.6 用電設備40

12 燃氣火災42

12.1 概述42

12.2 燃氣泄漏原因42

12.3 燃氣系統(tǒng)的調查43

13 放火44

13.1 概述44

13.2 常見放火動機44

13.3 放火現場的主要特征44

13.4 放火現場勘驗45

14 汽車火災46

14.1 概述46

14.2 引火源46

14.3 汽車的可燃物47

14.4 現場勘驗48

14.5 汽車火災現場記錄51

14.6 物證提取和鑒定52

14.7 分析汽車火災過程52

14.8 汽車火災原因認定52

14.9 特殊情況53

15 爆炸54

15.1 概述54

15.2 爆炸分類54

15.3 爆炸現場勘驗54

16 靜電和雷擊火災56

16.1 靜電56

16.2 雷擊57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火災科學基礎59

A.1 燃燒四面體59

A.1.1 概述59

A.1.2 可燃物59

A.1.3 氧化劑59

A.1.4 熱量59

A.1.5 化學鏈式反應59

A.2 傳熱59

A.2.1 概述59

A.2.2 傳導59

A.2.3 對流60

A.2.4 輻射60

A.3 引燃60

A.3.1 概述60

A.3.2 固體可燃物的引燃60

A.3.3 可燃液體的引燃60

A.3.4 可燃氣體的引燃61

A.3.5 物質的引燃性能61

A.3.6 自燃61

A.3.7 向有焰燃燒的轉換62

A.4 火災的發(fā)展62

A.4.1 火羽流62

A.4.2 非受限火災62

A.4.3 受限火災62

A.4.4 火焰高度64

A.5 燃燒產物64

參考文獻65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一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1)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魯志寶、胡建國、田桂花、鄧震宇、劉義祥、張金專、陳克、梁國福、劉振剛、王鑫、陳迎春。

引    言

火災調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重要職責,火災原因認定結論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同時還關系到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和社會的穩(wěn)定以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范的制修訂。

科學、準確地認定火災原因必須要有科學、規(guī)范的技術依據。我國火災調查技術人員經過多年的火災調查工作,積累了很多豐富的經驗并形成了一套較為科學、系統(tǒng)的技術手段和研究成果。為使這些已經被大量的實際火災現場驗證的經驗和方法更加規(guī)范,增加火災原因認定的技術含量,提高火災原因認定的準確性,減少火災原因認定的隨意性,有必要制定本標準。

 

火災原因調查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火災原因調查的術語和定義、人員要求、基本程序、現場記錄、詢問、火災痕跡、物證、起火原因認定以及電氣火災、燃氣火災、放火、汽車火災、爆炸、靜電和雷擊火災原因的調查技術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原因調查時用作指導。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61 石油產品閃點測定法(閉口杯法) (GB/T 261-1983, ISO 2719:1973, NEQ)

GB/T 267 石油產品閃點與燃點測定法(開口杯法) (GB/T 267-1988, ГОСТ 4333:1948, NEQ)

GB/T 384 石油產品熱值測定法 

GB/T 2406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氧指數法 (GB/T 2406-1993, ISO 4589:1984, NEQ)

GB/T 2407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熾熱棒法 (GB/T 2407-1980, DIN 53459:1975, MOD)

GB/T 2408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2408-1996, ISO 1210:1992, MOD)

GB/T 4610 塑料 熱空氣爐法點著溫度的測定  (GB/T 4610-2008, ISO 871:2006, IDT)

GB/T 5208 閃點的測定 快速平衡閉杯法  (GB/T 5208-2008, ISO 3679:2004, IDT)

GB/T 5332 可燃液體和氣體引燃溫度試驗方法  (GB/T 5332-2007, IEC 60079-4:1975, IDT)

GB/T 5455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T 5455-1997, JIS 1091:1992, NEQ)

GB/T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T 8323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煙密度法  (GB/T 8323-1987, ASTM E662:1983, MOD)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 8624-2006, EN 13501-1:2002, MOD)

GB/T 8625 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T 8625-2005, DIN 4102-1:1998, NEQ)

GB/T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GB/T 8626-2007, ISO 11925-2:2002, MOD)

GB/T 8745 紡織品 燃燒性能 織物表面燃燒時間的測定 (GB/T 8745-2001, ISO 10047:1993, MOD)

GB/T 8746 紡織品 燃燒性能 垂直方向試樣易點燃性的測定 (GB/T 8746-2001, ISO/DIS 6940:1998, MOD)

GB/T 11049 地毯燃燒性能 室溫片劑試驗方法(GB/T 11049-2008, ISO 6925:1982, IDT)

GB/T 11785 鋪地材料的燃燒性能測定 輻射熱源法(GB/T 11785-2005, ISO 9239-1:2002, IDT)

GB/T 12474 空氣中可燃氣體爆炸極限測定方法(GB/T 12474-2008, ISO 10156:1996, NEQ)

GB/T 13464 物質熱穩(wěn)定性的熱分析試驗方法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GB/T 14402 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方法 (GB/T14402-1993, ISO 1716:1973, NEQ)

GB/T 14403 建筑材料燃燒釋放熱量試驗方法 (GB/T14403-1993, DIN 4102, MOD)

GB/T 14523 建筑材料著火性試驗方法 (GB/T14523-2007, ISO 5657:1997, IDT)

GB/T 14768 地毯燃燒性能 45°試驗方法及評定 

GB/T 15929 粉塵云最小點火能測試方法 雙層振動篩落法(積分計算能量) 

GB/T 16172 建筑材料熱釋放速率試驗方法 (GB/T16172-2007, ISO 5660-1:2002, IDT)

GB/T 16173 建筑材料燃燒或熱解發(fā)煙量的測定方法(雙室法) (GB/T16173-1996, ISO/DIS 5924:1991, NEQ)

GB/T 16425 粉塵云爆炸下限濃度測定方法 

GB/T 16426 粉塵云最大爆炸壓力和最大壓力上升速率測定方法 (GB/T16426-1996, ISO/DIS 6184-1, MOD)

GB/T 16428 粉塵云最小著火能量測定方法 

GB/T 16429 粉塵云最低著火溫度測定方法 

GB/T 16430 粉塵層最低著火溫度測定方法 

GB 16840(所有部分) 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

GB 17927 軟體家具 彈簧軟床墊和沙發(fā)抗引燃特性的評定(GB 17927-1999,ISO 8191-1:1987,NEQ)

GB/T 18294(所有部分)火災技術鑒定方法

GB/T 20162 火災技術鑒定物證提取方法 

GB/T 20284 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單體燃燒試驗 

GB/T 20285 材料產煙毒性危險分級 

GB/T 20390.1 紡織品 床上用品燃燒性能 第1部分:香煙為點火源的可點燃性試驗方法 (GB/T 20390.1-2006, ISO 12952-1:1998,ISO 12952-2:1998,IDT)

GA 128 低壓電器火災模擬試驗技術規(guī)程 

GA 136 軟墊家具易燃性的試驗和分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GB/T 1410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火災原因 fire cause

導致火災發(fā)生的因素。

3.2 

火災現場 fire scene

發(fā)生火災的地點和留有與火災原因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場所。

3.3 

火災原因調查 fire cause investigation

通過火災現場實地勘驗、現場詢問和火災物證技術鑒定等工作,分析認定火災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的活動。

3.4 

火災現場勘驗 fire scene examination

現場勘驗人員依法并運用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對與火災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表面等進行勘查、驗證,查找、檢驗、鑒別和提取物證的活動。

3.5 

起火部位 area of origin

火災起始的房間或區(qū)域。

3.6 

起火點 point of origin

火災起始的地點。

3.7 

火羽流 fire plumes

火災中以柱狀氣團形式上升的熱流。

3.8 

火災物證 physical evidence of fire scene

火災現場中提取的,能有效證明火災發(fā)生原因的物體及痕跡。

3.9 

物證鑒定 identification of physical evidence 

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技術手段以及依靠鑒定人的經驗和知識,按照相關的鑒定標準和技術規(guī)程,對火災物證的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作出鑒定結論的過程。

3.10 

現場實驗 test for investigation

為了證實火災在某些外部條件、一定時間內能否發(fā)生或證實與火災發(fā)生有關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的再現性實驗。

3.11 

火災痕跡 fire patterns

物體燃燒、受熱后所形成的可觀測的物理、化學變化的現象。

3.12 

分界線 boundary

火災中的熱效應和煙效應在對各種物體作用時,由于作用的程度不同而在受作用區(qū)和非受作用區(qū)(或受作用很小區(qū))之間形成的界線。

3.13 

炭化深度 char depth

材料炭化的深度,為殘余炭化深度和燒失炭化深度之和。

3.14 

等同炭化線 isochar

炭化深度相同的點的連線。

3.15 

炭化速率 charring rate

單位時間內的炭化深度值。

3.16 

清潔燃燒痕跡 clean burn pattern

不燃物體表面上的煙氣沉積物被燃燒干凈,呈現局部干凈而周圍還存在煙氣沉積物的現象。

3.17 

起火物 initial fuels

最先被點燃的物質。

3.18 

火災現場記錄 recording the fire scene

對火災現場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并予以再現的方法。

3.19 

火災現場照相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運用照相技術,按照火災調查工作的要求和現場勘驗的規(guī)定,用拍照的方式記錄火災現場的一切有關事物。

3.20 

火災現場方位照相  sequential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整個火災現場及現場周圍環(huán)境為拍攝對象,反映火災現場所處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事物關系的照相。

3.21 

火災現場概貌照相 full scale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整個火災現場或現場中心地段為拍攝內容,反映火災現場的全貌以及現場內各部分關系的照相。

3.22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照相 photographing important areas in the fire scene

以火災現場起火點、起火部位或燃燒炭化破壞嚴重部位、遺留尸體、痕跡或可疑物品等所在部位為拍攝內容,反映火災痕跡、物品在火災現場的位置、狀態(tài)及與周邊事物的關系的照相。

3.23 

火災現場細目照相 detail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與引火源有關的痕跡、物品為拍攝對象,反映痕跡、物品的大小、形狀等特征的照相。

4 人員要求

從事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特定的專業(yè)技能和消防監(jiān)督崗位資格,能按照第5章至第16章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同類型的火災進行調查并認定火災原因。

5 火災原因調查基本程序與方法

5.1 概述

火災原因調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火災調查人員在工作時,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利用科學的方法才能準確查明火災原因。

5.2 基本程序

5.2.1 做好調查準備工作

火災調查負責人要制定調查計劃,確定調查火災原因所需的人員和裝備,統(tǒng)一指揮,分工合作,落實責任,密切配合。

5.2.2 實施現場保護

火災調查人員接警后,應該立即趕赴現場,在初步了解火災情況的基礎上及時組織現場保護。確定實施現場保護人員、保護范圍和保護方法。

5.2.3 收集提取證據

在調查過程中,通過現場勘驗、現場詢問發(fā)現和收集物證、人證,并對證據進行審查和驗證,需要技術鑒定的物證要及時送檢。

5.2.4 放火嫌疑案件的移交

如果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發(fā)現火災性質為放火嫌疑,應該及時通知刑事偵查部門,并將案件進行移交。

5.2.5 分析認定火災原因

火災調查人員應當使用科學的方法、原理對所有收集到的可用證據和線索進行分析,分析火災事實,確定火災的起火點、火災原因。

5.2.6 相關材料歸檔

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火災原因調查中得到的材料,進行歸檔,并根據規(guī)定進行保存。

5.3 基本方法

5.3.1 火災現場保護

5.3.1.1 概述

火災現場保留著能證明起火點、起火時間、起火原因等的痕跡物證,如不及時保護好火災現場,現場的真實狀態(tài)就可能受到人為的或自然原因的破壞,不但增加了火災調查的難度,甚至也可能永遠查不清起火原因。

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確定火災調查管轄后,由負責火災調查管轄的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現場保護。火災現場保護人員在現場保護期間要服從統(tǒng)一指揮,遵守紀律,不能隨便進入現場,不準觸摸、移動、拿用現場物品。保護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保護好現場的痕跡物證,自始至終地保護好火災現場。

5.3.1.2 保護范圍

凡與火災有關的留有火災物證的場所都應列入現場保護范圍,但在保證能夠查清起火原因的條件下,盡量把保護現場的范圍縮小到最小限度。需要根據現場的條件和勘驗工作的需要擴大保護范圍的情況有: 

a)  起火點位置未能確定,起火部位不明顯,起火點位置看法有分歧,初步認定的起火點與火災現場遺留痕跡不一致等;

b)  當懷疑起火原因為電氣故障時,凡屬與火災現場用電設備有關的線路、設備,如進戶線、總配電盤、開關、燈座、插座、電機及其拖動設備和它們通過或安裝的場所,都應列入保護范圍;

c)  對爆炸起火的現場,不論拋出物體飛出的距離有多遠,也應把拋出物著地點列入保護范圍,同時把爆炸場所破壞或影響到的建筑物等列入現場保護的范圍。

5.3.1.3 保護時間

保護時間應從發(fā)現火災時起,到火災現場勘驗結束為止。火災現場勘驗負責人應當根據勘驗需要和進展情況,調整現場保護范圍,經勘驗不需要繼續(xù)保護的部分,應當及時決定解除封閉并通知火災當事人。

5.3.1.4 保護方法

5.3.1.4.1 滅火中的現場保護

消防指戰(zhàn)員在滅火戰(zhàn)斗展開之前進行火情偵察時,應該注意發(fā)現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在滅火時,特別是消滅殘火時不要輕易破壞或變動這些部位物品的位置,應盡量保持燃燒后物品的自然狀態(tài)。在拆除某些構件和清理火災現場時,應該注意保護好起火部位物品的原狀,對于有可能為起火點的部位,更要特別小心,盡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燒毀的結構、構件、設備和其它殘留物。在翻動、移動重要物品以及經確認已經死亡的人員尸體之前,應當采用編號并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5.3.1.4.2 勘驗前的現場保護

根據不同火災現場情況,可采取如下現場保護方法:

a)  露天火災現場:應首先在發(fā)生火災的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處所的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起初應當把范圍劃大一些,待勘驗人員到達后,可根據具體情況縮小。如果現場的范圍不大,可繞以繩索劃警戒圈,對現場重要部位的出入口應設置屏障遮擋或布置看守;

b)  室內火災現場:主要應在室外門窗下布置專人看守,或重點部位加以看守加封,必要時對現場的室外和院落也應劃出一定的禁入范圍,并對房間所有人做好安撫工作,勸其不要急于清理;

c)  大型火災現場:可利用原有的圍墻、柵欄等進行封鎖隔離,待勘驗時,再酌情縮小現場保護范圍。

5.3.1.4.3 勘驗中的現場保護

有的火災現場需要多次勘驗,因此在勘驗過程中,不應有違反勘驗紀律的行為。即使是燒剩下的一些構件或物體妨礙工作時,也不應該隨意清理。在清理之前,必須從不同側面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tài)。

5.3.1.4.4 現場痕跡、物證的保護方法

對于留有痕跡、物證的處所,均應予以保護,必要時可作出保護標記。

5.3.2 火災原因調查中的詢問

火災調查中的詢問就是對證人的查訪。通過對當事人、證人、受災人員、周圍群眾以及其它相關人員的詢問,獲取有關起火時間、起火點、起火原因等的信息,為分析起火原因提供線索和證據。

5.3.3 火災現場勘驗

5.3.3.1 火災現場勘驗的準備

到達火災現場以后,應在統(tǒng)一指揮下抓緊做好如下幾項勘驗的準備工作:

a) 組成勘驗小組,確定現場勘驗人員及負責人,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勘驗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同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火災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b)  觀察和了解狀況:火災現場勘驗人員觀察并記錄火勢狀態(tài)、蔓延情況、火焰高度及顏色、煙的氣味及顏色,建筑物及物品倒塌情況;撲救情況、破拆情況、搶救人員及財物情況;人員動態(tài),可疑的人和事;

c) 勘驗前的詢問:現場勘驗前向事主、火災肇事者、發(fā)現人、報警人、了解火災現場情況的人等了解有關火災和火災現場的情況;

d) 準備勘驗器材:常用的勘驗器材有現場勘驗箱、照相器材、繪圖器材、清理工具提取痕跡物證的儀器和工具、檢驗儀器等;

e) 現場勘驗時的安全防護:對現場的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并在進行勘驗前采取相應措施。簡易防護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靴、手套、口罩等,對于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引起的火災現場,要佩帶隔絕式呼吸器,穿全身防護衣。

5.3.3.2 火災現場勘驗步驟

5.3.3.2.1 環(huán)境勘驗

環(huán)境勘驗是火災調查人員在現場外圍或周圍對現場進行的巡視和視察,以便對整個現場獲得一個整體概念,擬定勘驗范圍、確定勘驗順序。

環(huán)境勘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a)  火災現場的燃燒破壞范圍、大致的燃燒終止線;

b)  火災現場周圍道路及墻外有無可疑人出入的痕跡;

c)  通向火災現場的通道、門窗情況;

d)  建筑構件的倒塌形式和方向;

e)  火災現場外表面的煙熏痕跡;

f)  起火建筑物周圍通過的電源線路,尤其是進戶線路部分,以判定火災現場中的供電情況,以及是否有短路、漏電等引發(fā)火災的可能;

g)  火災現場周圍的臨時建筑、可燃物堆垛等與現場的關系,判斷是否由這些部位起火蔓延至中心現場;

h)  起火建筑物周圍、地下的可燃性氣體及易燃液體管道及閥門等情況,以判斷有無泄漏的情況; 

i) 其他情況。如懷疑發(fā)生雷擊火災,應觀察火災現場地形,火災現場最高物體與周圍物體相對高度,可能的雷擊點與起火范圍之間的關系。若懷疑煙囪飛火引發(fā)火災,應觀察煙囪的高度,與火災現場的距離,鍋爐燃料及燃燒情況,結合起火時的風力風向判斷有無飛火的可能。

5.3.3.2.2 初步勘驗

初步勘驗是在環(huán)境勘驗的基礎上,將勘驗的重點轉向火災現場內部,在盡量不觸動現場物體和不變動物體原來位置的情況下進行更具體的勘驗,以確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驗重點。

初步勘驗的主要內容有:

a)  現場有無放火痕跡,如門窗破壞、物品移動情況等;

b)  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燃燒終止線;

c)  不同部位各種物質燒毀情況,同一物體不同方向的燒毀情況;

d)  倒塌的部位、方向和形成倒塌的原因;

e)  物體上形成的燃燒圖痕或煙熏痕跡;

f)  不燃建筑材料的變形熔化情況;

g)  火源、熱源的位置及狀態(tài);

h)  電氣控制裝置、線路及其位置被燒狀態(tài)。

5.3.3.2.3 細項勘驗

細項勘驗是指初步勘驗過程中所發(fā)現的痕跡、物證,在不破壞的原則下,可以逐個仔細翻轉移動地進行勘驗和收集,以確定起火點。

細項勘驗的主要內容有:

a)  可燃物燒毀、燒損的狀態(tài),根據燃燒炭化程度或燒損程度,分析其燃燒蔓延的過程;

b)  建筑物和物品塌落的層次和方向;

c)  不燃物或難燃物的破壞情況;

d)  煙熏痕跡;

e)  懸掛物掉落的位置和形態(tài);

f)  低位燃燒部位和燃燒物,判斷形成低位燃燒的原因;

g)  搜集現場殘存的發(fā)火物、起火物、發(fā)熱體的殘體;

h)  人員燒死、燒傷情況。根據死者姿態(tài),判斷傷者遇難前行動情況。

5.3.3.2.4 專項勘驗

對火災現場找到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證明起火原因的證據。

專項勘驗的主要內容有:

a)  各種起火物,如油絲、油瓶殘體,根據物品特征分析它的來源;

b)  電氣線路,有無短路點、過電流現象,根據其特有的痕跡特征,分析短路和過電流的原因;

c)  用電設備有無過熱現象及內部故障,分析過熱和故障的原因;

d)  機械設備,檢查有無摩擦痕跡,分析造成摩擦的原因;

e)  反應容器,檢查其內部物料性質及數量和工藝條件;

f)  儲存容器,檢查其泄漏原因及形成爆炸混合氣體的條件;

g)  自燃物質的特性及自燃的條件;

h)熱表面的溫度,發(fā)熱時間,與可燃物的距離,可燃物的有關特征等。

5.3.3.3 火災現場勘驗方法

現場勘驗時應注意準確確定挖掘的范圍,明確挖掘目標,確定尋找對象,要耐心細致,注意物品與痕跡的原始位置和方向,發(fā)現物證不要急于提取。

主要勘驗方法有:

a)  剖面勘驗法:在擬定的起火部位處,將地面上的燃燒殘留物和灰燼分開一個或多個剖面,仔細觀察殘留物每層燃燒的狀況,辨別每層物質的種類;

b)  逐層勘驗法:對火災現場上燃燒殘留物的堆積層由上到下逐層剝離,觀察每一層物體的燒損的程度和燒毀的狀態(tài);

c)  篩選法:這是對需要詳細勘驗、范圍比較大,只知道起火點大致的方位,但又缺乏足夠的材料證明確切的起火點位置的火災現場采用的一種方式;

d)  復原勘驗法:在詢問證人的基礎上,將殘存的建筑構件、家具等物品恢復到原來位置和形狀,以便于觀察分析火災發(fā)生、發(fā)展過程;

e)  水洗法:是指用水清洗起火點底面或其他一些特定的物體和部位,發(fā)現和收集痕跡物證的方法。

5.3.4 調查記錄

在現場勘驗的過程中,應把調查過程、發(fā)現的線索和痕跡物證、證人提供的證言等如實記錄下來。現場勘驗主要包括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現場繪圖、現場錄相、現場錄音、現場詢問筆錄等。

5.3.5 火災物證鑒定

火災現場中殘留的能夠證明起火原因、火災責任等的證據,并不都是能夠直接地或直觀地作為證據而起證明作用的,有的需要經過有鑒定資質的單位或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法定的證據。

5.3.6 火災原因分析認定

5.3.6.1 概述

火災調查人員應對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物證鑒定等獲取的線索、資料、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通過分類排隊、比較鑒別,排除來源不實、似是而非的材料,對查證屬實的因素、條件和證據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推理,進而認定起火原因。

5.3.6.2 起火時間

起火時間是火災過程中起火物發(fā)出明火的時間,對于自燃、陰燃則是發(fā)熱、發(fā)煙量突變的時間。

確定起火時間的目的是幫助區(qū)分火災的性質和劃定調查范圍。如果存在人為因素,就要以確定的時間為基礎,采用定人、定時、定位的方法進行查證,以便從中發(fā)現可疑線索。

5.3.6.3 起火部位和起火點

起火部位和起火點是認定起火原因的出發(fā)點和立足點。

火災現場勘驗中,需要由火災現場的客觀情況來決定起火部位的范圍,一般燃燒痕跡比較集中,特征比較清楚,能夠看出火源的位置和火勢蔓延方向,起火部位的范圍可縮小,相反則需擴大。

起火點通常只有一個,但如果存在多個起火點時,應考慮放火、電氣線路故障、爆燃起火和飛火等。

5.3.6.4 起火前的現場情況

查明起火前的現場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從起火前和起火后現場情況相對照的過程中發(fā)現 可疑點,找出可能引發(fā)火災的因素。主要應查明以下幾方面情況:

a)  建筑物平面布置、建筑物耐火等級、用途、室內陳設情況等;

b)  火源、電源情況:火源所處的部位以及與可燃材料、物體的距離,有無不正常的情況,是否采取過防火措施;敷設電氣線路的部位,電線是否合格、是否超過使用年限,有無破舊漏電現象,負荷是否正常,近期檢查修理情況;機械設備的性能、使用情況和發(fā)生過的故障都應了解清楚,以便推斷出可能引起著火的物質和設備;

c)  儲存物資情況:要了解起火房間或庫房內是否存有化學物品或自燃性物品;可燃物與電源、火源的接觸情況;物質的性質及存放條件;

d)  有關防火安全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等情況;

e)  以前是否發(fā)生過火災,以及發(fā)生地點、火災原因,采取的預防措施等;

f)  有無燈光閃爍、異響、異味、升溫和機械運轉不正常等現象。

5.3.6.5 火災后現場情況

起火后的現場情況主要應查明以下幾方面情況:

——起火時氣象條件及火勢蔓延方向;

——遭受火災破壞比較嚴重的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

——現場上有哪些同火災有關的痕跡和物證;

——當事人或其他人中有無反常現象。

5.3.6.6 滅火行動對現場的影響

滅火行動往往對火災現場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是滅火過程中的疏散財物、搶救人員和破拆將使火災現場的面貌發(fā)生很大的變化。為了對火災現場有一個正確全面的認識,必須弄清滅火的全部過程,并分析滅火行為對火災現場產生的影響。

5.3.6.7 群眾對火災發(fā)生的反映

本單位的職工、附近的群眾對發(fā)生火災的場所比較熟悉,他們對有關火災發(fā)生的反映常??商峁┖芏嗫蓞⒖嫉木€索,收集他們的反映,對查明火災原因有很大的幫助。有時,群眾的反映會有不準確的成分,調查詢問時,一方面應聽取群眾的反映,同時也應結合其他材料進行全面分析印證。

6 現場勘驗記錄

6.1 概述

火災現場勘驗記錄是對火災現場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并予以再現的方法,是現場勘驗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包括火災現場照相、火災現場攝像、火災現場制圖和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等。其中,火災現場勘驗筆錄是記錄火災現場的主體形式,火災現場照片、錄像片和火災現場圖是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重要附件。

6.2 火災現場照相

6.2.1 火災現場照相器材

6.2.1.1 照相機

火災現場照相所需要的照相機一般應保障火災現場和痕跡物證照相的基本要求。現場照相經常變換場景,應該配置具有可以更換鏡頭的單鏡頭反光式(DF)照相機為宜。從使用功能上,最好具有手動和自動曝光、調焦等功能??梢杂媚z片或數碼照相機。

6.2.1.2 照相鏡頭

除標準鏡頭外,還應配備與照相機匹配的廣角鏡頭和望遠鏡頭,或者是可以在廣角范圍、望遠范圍變化焦距的變焦鏡頭。為了拍攝近處微小物體,應該配備有近攝功能的定焦或變焦鏡頭。

6.2.1.3 照明光源

可以采用現場照明燈、勘驗燈或電子閃光燈作為現場照相的光源。電子閃光燈的閃光指數應在28m(ISO100)以上。可以配備二只以上的閃光燈,并用閃光同步裝置控制曝光同步。

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應為3200K左右,閃光燈的色溫應為5400K左右。

6.2.1.4 膠卷或記憶卡

火災現場光線較暗,為保證現場照相曝光合適,可選擇感光度在ISO100以上的黑白或彩色膠卷。但在實驗室等光照條件較好的場所拍照痕跡物證時,建議使用ISO100的膠片。

為保證數碼影像在法庭放映時的清晰度,數碼照相機影像質量的設置應該在2560×1920像素及以上。數碼照相機的記憶卡(棒)應采用快速記憶卡(棒)。

6.2.1.5 三腳架

應升降方便,轉動靈活,牢固可靠,便于攜帶。

6.2.1.6 近攝接圈或伸縮皮腔

與照相機、鏡頭口徑及連接方式匹配,拍照倍率為1:10~1:1左右。

6.2.1.7 濾光鏡

應備有密度不同的紅、黃、藍、綠系列濾光鏡。還可配備紅外、紫外、偏光、色溫轉換濾光鏡。

6.2.1.8 比例尺

應備有黑底白刻度比例尺、白底黑刻度比例尺、黑白混合比例尺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比例尺以mm為最小單位,刻度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還應備有鋼卷尺、皮尺。

6.2.1.9 其他附屬設備

應備有快門線、暗房袋、痕跡物證編號簽,柔光、反光、遮光器具。偏遠地區(qū)還應備有簡易黑白沖洗器具。

數碼照相機還應備有備用電池、讀卡器。

6.2.2 火災現場照相步驟

6.2.2.1 了解火災現場情況并及時固定現場

火災調查人員(拍攝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后,應了解火災現場基本情況,并巡視火災現場,迅速準確地對火災現場概貌狀況進行拍攝固定。對于正在燃燒的現場,應從幾個角度、定時拍攝,為以后分析火災火勢蔓延提供影像素材。對于有強行進入現場或破壞痕跡的現場,應對目標及時進行拍攝固定。

6.2.2.2 現場拍攝構思

根據火災現場狀況,明確火災現場拍攝內容、重點,構思安排多個畫面、鏡頭的組合結構和對整個火災現場的表述方法。

6.2.2.3 制定拍攝計劃

當兩人以上共同承擔復雜火災現場的拍攝時,應共同研究制定拍攝計劃,統(tǒng)籌安排拍攝內容的先后順序,并分工明確具體任務和責任范圍。

6.2.2.4 拍攝順序

火災現場的拍攝順序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先拍概貌,后拍重點、細目;

——先拍原始,后拍移動;

——先拍易破壞消失的,后拍不易破壞消失的;

——先拍地面,后拍上部;

——現場方位的拍攝,應根據情況靈活安排。

6.2.2.5 查漏補缺

在整個火災現場拍攝完畢后,應該檢查有無漏拍、錯拍以及技術失誤,及時進行補拍。

6.2.3 火災現場照相的內容

6.2.3.1 火災現場方位照相

火災現場方位照相主要內容和方法如下:

a)  取景范圍應包含現場和周邊環(huán)境,宜在較高、較遠的位置拍照,盡量顯示出火災現場與周圍環(huán)境的關系,以及一些永久性的標志。拍照時,應將火災現場安排在畫面視覺中心。可以采用特寫鏡頭反映現場所在的位置,如單位名稱、門牌號碼、站牌等,并將此照片與相關反映現場方位的照片粘貼在一起;

b)  火災現場方位照相應盡量用一個鏡頭反映被拍景物。受拍照距離限制,無法拍照全面時,可采用回轉連續(xù)拍照法拍照。

6.2.3.2 火災現場概貌照相

火災現場概貌照相主要內容和方法如下:

——拍照火災現場概貌應以反映火災現場的整體狀態(tài)及特點為重點。一般應在較高的位置向下拍照,取景構圖時,應將現場中心或重要部位置于畫面的顯要位置。盡量避免重要場景、物體互相遮擋、重疊;

——對于比較復雜的建筑火災,室內拍照應該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

6.2.3.3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照相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照相主要內容和方法如下:

a)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照相所選擇的方向和拍照范圍應能反映出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的特征。火災現場重點部位較多時,應按照順序分別拍照;

b)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照相拍攝距離較近,應注意增加景深;為防止畫面邊緣物體的變形,不宜使用廣角鏡頭;對于光線較暗的場所,應以閃光燈或現場勘驗燈作為照相光源。反映物體間的距離或物體的大小時,應使用不反光的非金屬標尺且鏡頭主光軸與拍攝平面保持垂直。

6.2.3.4 火災現場細目照相

6.2.3.4.1 火災現場細目照相的基本要求

這種照相一般需要移動物品的位置,選擇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在光線條件較好的位置進行拍照。在移動物品前應該將其在現場的原始位置和狀態(tài)拍照下來,以供參考和分析。

對于體積較小物品的拍照應采用近距拍照方法。需要反映物品的大小時,應將比例尺放置在物品的邊沿,尺子刻度一側應靠近物品并使尺子與物品在同一平面,鏡頭光軸應保持與尺子所在平面垂直。

需要準確反映痕跡、物體顏色時,應注意光源色溫與彩色膠片類型相適應,數碼照相時應注意調整光源類型和拍照方式。

6.2.3.4.2 V型或U型痕跡拍照

拍攝起火點處的V型或U型痕跡時,照相機鏡頭的光軸應與痕跡所在平面垂直,取景范圍既要包括燃燒或煙熏痕跡本身,同時也要包括墻壁或其他的載體,痕跡的下方即起火點的殘留物在畫面上要有所體現。

6.2.3.4.3 變色痕跡的拍照

拍照金屬等不燃物表面的顏色變化時,應將變色部分與未變色部分一同攝入鏡頭,并正確地記錄其顏色、光澤。彩色照相應該注意光源色溫的平衡。使用人工光源時,不能在畫面上產生強烈的反射光斑。

6.2.3.4.4 導線熔痕的拍照

拍照導線熔痕時,先拍攝熔痕在現場的位置,再拍攝熔痕的外部特征。一般用近距照相方法,取景時畫面中包括熔痕、過渡區(qū)和導線。調焦應該準確,為獲得較大的景深應使用F5.6以上的光圈。拍攝時,沿導線長度方向應放置比例尺,鏡頭光軸與導線所在平面垂直。照明光源宜采用柔和的光源并采用脫影照相的方法。光線較暗時,若曝光時間長于1/30s應將照相機固定并使用快門線。

6.2.3.4.5 木材炭化痕跡的拍照

應重點反映出木材炭化層表面的裂紋深度、裂紋長度、裂紋密度以及炭化區(qū)域表面的光澤和質感,應注意光照方向的選擇,并盡量使用F5.6以上的光圈。

6.2.4 火災現場照相的文字記錄

火災現場照相的文字記錄內容包括:拍攝的時間、地點、天氣情況、拍攝對象及拍攝方向等,為照片的編排提供現場照相的信息。

6.2.5 火災現場照相的方法

6.2.5.1 單向拍照法

單向拍照法是指從某一個選定的方向對被攝體進行拍照的方法(如圖1所示),只能表現火災現場的某一個側面的狀況,多用于比較簡單的、范圍較小的現場中某一目標的拍攝。選擇拍攝點時,取景畫面應充分反映火災現場的信息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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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 相向拍照法

相向拍照法是以相對的兩個方向對被攝體進行拍攝的方法,可以反映出被攝體前后狀況及與周圍環(huán)境的關系(如圖2所示)。拍攝時,盡可能保持兩張照片拍攝的距離和視角相等,使兩張照片上被攝體影像的大小基本相同,便于相互比較。拍攝尸體及類似的長形物體時,應當避免從被攝體的兩端進行拍攝,防止影像失真變形。由于受現場條件的限制,確實無法避免時,應盡量提升拍攝高度,以減少失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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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 多向拍照法

多向拍照法是從三個及以上方向對被攝體拍攝的方法(如圖3所示)。它能充分地反映被攝體不同側面的狀態(tài)以及與周邊事物的相互聯系。拍攝時,應該保持每個拍攝點到中心目標的距離、每個鏡頭的視角大體相等,確保每張照片反映現場狀況的距離和角度基本相近。由于多向拍照法拍攝的每張照片只是現場的一個側面,將它們編排到一起才能表現出整體情況,為此后期制作時,應當按照拍攝時的角度、順序進行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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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 回轉連續(xù)拍照法

回轉連續(xù)拍照法是用固定焦距鏡頭(一般用標準鏡頭)的照相機拍攝露天大范圍現場的一種特殊方法。拍攝時,在拍攝點每拍攝完一個畫面后,水平轉動鏡頭角度拍攝下一個畫面,最后將所有照片按序拼接起來,形成一張整體的照片,反映一個完整的場景(如圖4所示)。這種拍攝方法應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a)  選擇的拍攝點應該能夠看到所拍攝的現場的全部或大部分,拍攝點到現場之間沒有遮擋?,F場中心或重點部位應該在中間部位;

b)  每個畫面的調焦距離應該相同,調焦點應該在現場距離鏡頭最遠點和最近點之間的前1/3處,每個畫面所用的對焦距離應該相同;

c)  每個畫面都用相同的光圈數,這樣才能保證景深效果一致,曝光量的控制可以通過改變快門速度(曝光時間)來實現;

d)  每個畫面之間應該有一定的銜接,大約是每幅畫面橫向的1/5。轉動拍攝角度,拍攝下一個鏡頭時,應注意沿水平線轉動,必要時可使用三腳架;

e)  使用膠片拍攝時,應注意負片和照片處理條件的一致,保證每張照片的放大倍率、顏色和色調深淺一致,以便于照片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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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 直線連續(xù)拍照法

直線連續(xù)拍照法又稱平行連續(xù)拍照法,是將照相機保持在與被攝體等距離的同一平面上,沿直線平行移動照相機,分段將被攝體拍照下來,然后將拍攝的照片拼接在一起,形成一張寬幅照片,反映被攝體完整狀況的照相方法(如圖5所示)。這種照相方法應該注意的事項與回轉連續(xù)拍照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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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 現場測量拍照法

現場測量拍照法是反映被攝物體大小的照相方法。將帶有刻度的特制測量尺放置在被攝體的平面上,使其與被攝體一同攝入畫面,以供測量被攝體的實際大小(如圖6所示)。拍照時,應使測量尺與被攝體在同一平面內,測量尺應該沿著反映物體尺寸的方向平行放置,刻度側靠近被攝體;鏡頭光軸應與被攝體平面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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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火災現場照片的編排制作

6.2.6.1 影像畫面的選擇

選擇影像畫面時,應擇優(yōu)選用,從中選出最好的畫面。

6.2.6.2 照片的制作

火災現場照片一般以橫幅矩形為主,也可配以少量的豎幅照片;照片宜采用大光照相紙,不留白邊、花邊。照片尺寸由照片內容而定,反映現場方位、概貌時可采用大尺寸照片,也可以采用拼接照片。

照片應影像清晰、密度反差適中、層次豐富、無瑕疵;彩色照片應色彩飽和、真實;用于檢材和樣品比對的照片,其尺寸應該一致。

數碼影像應該用專用的相紙打印。

6.2.6.3 照片的編排

火災現場照片的編排是將反映現場不同內容的照片按照一定方式組合在一起,系統(tǒng)、完整地再現火災現場的真實狀況,清楚地反映火災范圍、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火災性質、火災破壞程度、痕跡物證所在部位與特征等。

6.2.6.4 照片標識

照片標識能夠表示照片間的相互關系,或者突出照片上的重要部位、物體,常用的照片標識有:

——表示方向或照片之間從屬關系的標識,如→、←、↑、↓等;

——表示現場或痕跡物證所處位置的標識,如×、△、○、☆、※等;

——表示照片之間并列組合關系的標識,如┼、┳、┸、┠、┫等。

標識的選擇要符合火災現場照片編排需要,標識的使用要前后統(tǒng)一,標劃的顏色要單一,表示方向的線段不能互相交叉,痕跡上不能標注照片標識。

6.2.6.5 照片說明

照片說明是用文字和圖形的方式對照片進行簡要的解說,加強照片的表現力。照片說明的內容如下:

a)  火災簡介:在照片卷的前面,寫明火災的名稱,發(fā)生火災的時間、地點,簡要的勘驗過程,拍攝的時間、天氣和光照條件等;

b)  拍攝人員姓名及職務;

c)  照片注釋:照片所反映對象的必要文字說明;

d)  拍攝位置圖:在現場平面示意圖上表示每張照片的拍攝地點、方向的圖。

6.3 火災現場攝像

6.3.1 現場攝像器材

火災現場攝像應該選擇體積小、重量輕、清晰度高、色彩還原好、照度要求低的攝像機,可以是攝錄一體式或攝、錄像分體式的磁帶或數碼攝(錄)像機。

6.3.2 現場攝像內容

6.3.2.1 火災現場方位攝像

火災現場方位攝像反映現場周圍的環(huán)境和特點,并表現現場所處的方向、位置及其與其他周圍事物的聯系。這一內容,一般用遠景和中景來表現。攝像時,宜選擇視野較為開闊的地點,把能夠說明現場位置和環(huán)境特點的景物、標志攝錄下來。常用的拍攝方法有搖攝法和推攝法。當火災現場周圍建筑物較多時,需要從幾個不同的方向拍攝,反映其位置和環(huán)境。

6.3.2.2 火災現場概貌攝像

火災現場概貌攝像是以整個火災現場為拍攝內容,反映現場的基本狀況,可分為兩部分:

a)  拍攝火災撲救過程,如起火部位、燃燒范圍、火勢大小、搶救物資和疏散人員、破拆、滅火活動的鏡頭;

b)  拍攝勘驗活動的過程,如火災現場范圍及破壞程度、損失情況、火災現場內各部位之間的關系等。

6.3.2.3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攝像

火災現場重點部位攝像是以起火部位、起火點、燃燒嚴重部位、炭化嚴重部位和遺留火災痕跡物證的部位為拍攝內容,反映其位置、狀態(tài)及相互關系。火災現場重點部位攝像是整個現場攝像中的重要部分,常用的拍攝方法有:

——靜拍攝,對現場的原貌進行客觀記錄;

——動拍攝,將勘驗、現場挖掘和物證提取的過程一同拍攝。

6.3.2.4 火災現場細目攝像

火災現場細目攝像是以火災痕跡物證為拍攝內容,反映火災痕跡物證的尺寸、形狀、質地、色澤等特征,常采用近景和特寫的方法拍攝。拍攝時,應選擇適宜的方向、角度和距離,充分表現痕跡物證的本質特征。對各種痕跡物證的拍攝時,應在其邊緣位置放置比例尺。

6.3.2.5 火災現場相關攝像

火災現場相關攝像包括拍攝現場訪問、現場分析會和對痕跡物證進行檢驗分析、模擬實驗等活動的過程,可根據火災的具體情況而定。

6.3.3 現場攝像方法

6.3.3.1 光線運用

光線運用的關鍵在于把握光線的強度、照射方向、光比和光源的色溫。

6.3.3.2 畫面構圖

拍攝時通過改變拍攝方向、距離、角度、鏡頭焦距及光線,對攝像畫面構圖。

6.3.3.3 攝像技法

在現場攝像中,主要采用如下技法:

a)  搖攝法。指攝像機的位置不變,改變攝像機鏡頭軸線的拍攝方法。根據拍攝景物的需要,搖攝可以水平或者上下方向轉動鏡頭;

b)  推、拉攝法。推攝是指被攝主體不變,攝像機向被攝主體方向推進,或變動攝像機鏡頭的焦距(從廣角到長焦)使畫框由遠而近的一種拍攝方法。拉攝是指被攝主體不變,攝像機逐漸遠離被攝主體,或變動鏡頭的焦距(從長焦到廣角)使畫框由近及遠與主體脫離的一種拍攝方法;

c)  移動拍攝。移動拍攝是指依靠人體移動或將攝像機架在活動物體上,并隨之運動而進行的拍攝。常用于長條形的煙熏痕跡、管道、走廊等的拍攝;

d)  跟攝。跟攝是指攝像機跟隨運動的主體一起運動進行的拍攝。拍攝時,攝像機的運動速度與被攝主體的運動速度始終保持一致,主體在畫框中處于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位置,畫面的景別不變,而背景環(huán)境則始終處在變化中。

6.3.3.4 鏡頭長度

鏡頭長度的確定應以看清畫面內容為依據,一般固定鏡頭能看清楚的最短時間長度為:全景6s、中景3s、近景1s、特寫2s。拍攝時,必須保證足夠的鏡頭長度,以便后期制作。

6.3.4 現場攝像的步驟

現場攝像的步驟與現場照相的步驟相同,見6.2.2。

6.3.5 現場錄像片的編輯

6.3.5.1 現場錄像片編輯原則

現場錄像片的編輯原則是,根據一定的思維邏輯,把現場攝像的鏡頭組接成一個情節(jié)完整、層次清楚、易于理解的錄像片。

6.3.5.2 編輯現場錄像片

錄像片常以順敘、分敘等形式,表達火災的發(fā)生、發(fā)現、發(fā)展、調查、原因認定過程。各部分之間應分段,片頭、片尾應有標題、字幕、錄制人員姓名、審核人姓名及錄制日期。錄像片應當配音,配音主要包括音樂和解說詞。解說詞以現場勘驗筆錄、火災原因認定書為主要內容,對現場的原始面貌加以客觀的解說。

6.4 火災現場制圖

6.4.1 火災現場制圖的工具

常用的手工制圖工具有:

——制圖板;

——丁字尺;

——三角板(包括45°等腰直角三角板和分別為30°、60°的直角三角板);

——繪圖筆;

——量角器;

——云形尺;

——圓規(guī)和分規(guī);

——測量工具(測距儀、皮尺、鋼卷尺);

——比例尺;

——擦圖片;

——膠帶紙;

——橡皮等。

計算機制圖需要計算機、制圖軟件等。

6.4.2 火災現場制圖的種類

6.4.2.1 火災現場方位圖

現場方位圖的繪制主要反映現場的具體位置,其基本內容為:

——標明火災區(qū)域及周圍環(huán)境情況;

——標明該區(qū)域的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輪廓,并標記名稱;

——標明該區(qū)域內的交通情況,如街道、公路、鐵路、河流等;

——用圖例符號標明火災范圍,起火點、爆炸點等的位置,或可能是引發(fā)火災的引火源位置;

——標明火災現場的方位,發(fā)生火災時的風向和風力等級;

——火災物證的提取地點。

6.4.2.2 火災現場全貌圖

火災現場全貌圖又叫現場全面圖,是以整個火災現場為表現內容的一種圖形。應表明火災現場的范圍,以及起火部位、起火點、火災蔓延途徑、人員傷亡和殘留物等物體之間的位置關系。

6.4.2.3 火災現場局部圖

火災現場局部圖是以火災現場起火部位或起火點為中心,表現痕跡、物體相互間關系的一種圖形?,F場局部圖根據需要可繪制成如下三種形式:

——局部平面圖:以平面的形式表示現場內的物體、痕跡的位置及相互關系;

——局部平面展開圖:平面展開圖的表現方法,一般是由室內向外展開,設想將四面墻壁向外推倒,把立面與室內的平面圖結合為一張圖,便于集中反映內部的各種情況。局部展開平面圖能清晰地記錄垂直墻面上的煙熏、斷裂等痕跡特征;

——局部剖面圖:局部剖面圖反映火災現場內某部位或某物體內部的狀況。

6.4.2.4 專項圖

專項圖主要是為配合火災現場專項勘驗而繪制的專項流程圖、電氣線路圖、設備安裝結構圖等,幫助火災調查人員分析火災原因。

6.4.2.5 火災現場平面復原圖

火災現場平面復原圖是根據現場勘驗和調查訪問的結果,用平面圖的形式把燒毀或炸毀的建筑物及室內的物品恢復到原貌,模擬火災發(fā)生前的平面布局。平面復原圖是其他形式復原圖的基礎和依據。

火災現場平面復原圖的基本內容如下:

——室內的設備和物品種類、數量及擺放位置,堆垛形式的物品,應加以編號并列表說明;

——起火部位及起火點。

應盡量按照原有的建筑平面圖繪制火災現場平面復原圖。

6.4.2.6 火災現場立體復原圖和立體剖面復原圖

火災現場立體復原圖是以軸測圖或透視圖的形式表示起火前(或起火時)起火點(部位)、尸體、痕跡物證等相關物體空間位置關系的圖。

立體剖面復原圖是在立體復原圖的基礎上,用幾個假設的剖切平面,將部分遮擋室內布局的墻壁和屋蓋切去,展示室內的結構及物品擺放情況的圖形。

6.4.3 火災現場制圖的步驟

6.4.3.1 確定火災現場范圍

火災調查人員應全面熟悉火災現場的情況,認真巡視現場,明確火災范圍、火災痕跡物證及重要物體的分布情況,確定繪制的重點。

6.4.3.2 制定繪圖計劃

火災調查人員熟悉火災現場情況后,應確定火災現場圖的種類、數量,并確定繪制的先后順序。

6.4.3.3 確定標向和比例

用指南針確定現場方位,根據火災現場圖所反映的內容確定合適的比例。

6.4.3.4 選定參照物

室外火災現場一般以現場中心部位為起點,采用極坐標系進行定位;室內火災現場通常以某一墻角為起點,采用直角坐標系定位。

6.4.3.5 繪圖

選定參照物后,應當繪制火災現場圖的草圖,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對草圖核對、修改,確認無誤后方可描圖。

6.4.3.6 填寫圖題

填寫發(fā)生火災的時間、地點、繪圖人等信息,由繪圖人簽名并由現場勘驗指揮人審核簽名,并注明繪圖日期。

6.4.4 火災現場制圖的方法

6.4.4.1 示意圖

示意圖就是在現場所畫的草圖,可不按比例繪出,但必須將現場內物體的形狀、位置標出,并用輔助線或箭頭注明物體尺寸及相互間的距離等。

6.4.4.2 比例圖

比例圖以示意圖為基礎,按比例重新繪制,比例可根據火災現場的實際情況選定。

6.4.4.3 多種比例結合圖

在一張火災現場圖上可采用不同的比例,可將現場中心按一定比例繪制,而現場周圍則縮小比例繪制;或現場中心較大的物體按比例繪制,較小物體不按比例繪出,并用圖例符號標注。重要的火災物證可用索引引出,并在詳圖中描繪。

6.5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

6.5.1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基本形式和內容

6.5.1.1 緒論部分

該部分主要內容有:

——起火單位的名稱;

——起火和發(fā)現起火的時間、地點;

——報警人的姓名、報警時間;

——當事人的姓名、職務;

——報警人、當事人發(fā)現起火的簡要經過;

——現場勘驗指揮員、勘驗人員的姓名、職務;

——見證人的姓名、單位;

——勘驗工作起始和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勘驗范圍和方法、氣象條件等。

6.5.1.2 敘事部分

該部分主要寫明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所發(fā)現的情況,主要包括:

——火災現場位置和周圍環(huán)境;

——火災現場中被燒主體結構(建筑、堆場、設備),結構內物質種類、數量及燒毀情況;

——物體倒塌、掉落的方向和層次;

——煙熏和各種燃燒痕跡的位置、特征;

——各種火源、熱源的位置、狀態(tài),與周圍可燃物的位置關系,以及周圍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及被燒狀態(tài),周圍不燃物被燒程度和狀態(tài);

——電氣系統(tǒng)情況;

——現場死傷人員的位置、姿態(tài)、性別、衣著、燒傷程度;

——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疑似起火部位、起火點周圍勘驗所見情況;

——現場遺留物和其它痕跡的位置、特征;

——勘驗時發(fā)現的反?,F象。

6.5.1.3 結尾部分

結尾部分的內容為:

——提取火災物證的名稱、數量;

——勘驗負責人、勘驗人員、見證人簽名;

——制作日期;

——制作人簽名等。

6.5.2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制作方法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制作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  在現場勘驗過程中隨手記錄,待勘驗工作結束后再整理正式筆錄?,F場勘驗筆錄應該由參加勘驗的人員當場簽名或蓋章,正式筆錄也應由參加現場勘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b)  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所記錄的筆錄草稿是現場勘驗的原始記錄,修改后的正式筆錄一式多份,其中一份與原始草稿筆錄一并存入火災調查檔案,以便查證核實;

c)  多次勘驗的現場,每次勘驗都應制作補充筆錄,并在筆錄上寫明再次勘驗的理由;

d)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一經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后便不能改動,筆錄中的錯誤或遺漏之處,應另作補充筆錄;

e)  火災現場勘驗筆錄中應注明現場繪圖的張數、種類,現場照片張數,現場攝像的情況,與繪圖或照片配合說明的筆錄應標注(在圓括號中注明繪圖或照片的編號)。

6.5.3 制作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注意事項

制作火災現場勘驗筆錄應注意如下事項:

a)  內容客觀準確;

b)  順序合理:筆錄記載的順序應當與現場勘驗的順序一致,筆錄記載的內容要有邏輯性,可按房間、部位、方向等分段描述,或在筆錄中加入提示性的小標題;

c)  敘述簡繁適當:與認定火災原因、火災責任有關的火災痕跡物證應詳細記錄,也可用照片和繪圖來補充;

d)  使用本專業(yè)的術語或通用語言。

7 詢問

7.1 詢問的原則

7.1.1 個別詢問原則

對每個詢問對象進行詢問時,應當個別進行。

7.1.2 客觀充分陳述原則

火災調查人員應為被詢問對象創(chuàng)造一個充分陳述的環(huán)境條件,使其能夠客觀、充分、不受任何干擾地陳述。

7.1.3 告知原則

火災調查人員在詢問時,應告知被詢問人如實作證和陳述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1.4 詢問筆錄應交于被詢問人核對的原則

內容主要包括:

——對證人、受害人和火災肇事人詢問的筆錄材料應當交本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他們宣讀;

——被詢問人如果發(fā)現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修正意見,當確認筆錄沒有錯誤時,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陳述材料時,調查人員應準許。

7.2 詢問的對象與內容

7.2.1 對受害人的詢問

受害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火災直接侵害的人。向受害人詢問的內容有:

——用火用電、操作作業(yè)的詳細過程;

——火災發(fā)生前起火部位的情況,包括起火部位的基本情況,可燃物種類、數量與堆放狀況,以及與火源或熱源的距離等情況;

——起火過程及撲救情況;

——在火災中受傷的身體部位及原因;

——受害人與外圍人際關系。

7.2.2 對知情人的詢問

7.2.2.1 對最先發(fā)現起火的人和報警人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a)  發(fā)現起火的時間、部位及火勢蔓延的詳細經過;

b)  起火時的特征和現象,如火焰和煙霧顏色變化、燃燒的速度、異?,F象;

c)  發(fā)現火情后采取哪些措施,現場的變動,變化情況等;

d)  發(fā)現起火時還有何人在場,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災現場;

e)  發(fā)現火災時的環(huán)境條件,如氣象情況、風向、風力等。

7.2.2.2 對最后離開起火部位或在場人員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a)  離開之前起火部位生產設備的運轉情況,在場人員的具體活動內容及活動的位置;

b)  人員離開之前火源、電源處理情況;

c)  起火部位附近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離開之前,是否有異常氣味和響動等情況;

d)  最后離開起火部位的具體時間、路線、先后順序。

7.2.2.3 對熟悉起火部位情況人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a)  建筑物的主體和平面布置,每個車間、房間的用途,以及車間的設備及室內設備情況等;

b)  火源、電源情況,如線路的敷設方式、檢查、修理、改造情況;

c)  火源分布的部位及與可燃材料、物體的距離,有無不正常的情況;

d)  機械設備的性能,使用情況和發(fā)生故障的情況;

e)  起火部位存放的物資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性質、相互位置、儲存條件等;

f)  防火安全狀況,防火安全規(guī)定、制度的實際執(zhí)行、有關制度的規(guī)定是否與工藝、新設備相適應等情況。

7.2.2.4 對最先到達火災現場救火的人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a)  到達火災現場時,冒火、冒煙的具體部位,火焰煙霧的顏色、氣味等情況;

b)  火勢蔓延到的位置和撲救過程;

c)  進入火災現場、起火部位的具體路線;

d)  撲救過程中是否發(fā)現了可疑物品、痕跡及可疑人員等情況;

e)  滅火方式和過程。

7.2.2.5 對消防人員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a)  火災現場基本情況(如最先冒煙冒火部位、塌落倒塌部位、燃燒最猛烈和終止的部位等);

b)  燃燒特征(煙霧、火焰、顏色、氣味、響聲);

c)  撲救情況(撲救措施、消防破拆情況等);

d)  現場出現的異常反應,異常的氣味、響聲等;到達火災現場時,門、窗關閉情況,有無強行進入的痕跡;

e)  現場設備、設施工作狀況、損壞情況等;

f)  起火部位情況;

g)  是否發(fā)現非現場火源或放火遺留物;

h)  現場其他人員活動情況;

i)  現場搶救人情況;

j)  現場人員向其反映的有關情況;

k)  接火警時間、到達火災現場時間;

l)  天氣情況,如風力、風向情況。

7.2.3 對火災肇事人的詢問

需要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電、操作作業(yè)的詳細過程;

——火災當時及火災發(fā)生前所在的位置、火災前后的主要活動;

——起火部位起火物堆放的情況;

——起火過程及初期撲救情況;

——在火災中受傷的身體部位及原因。

7.3 詢問的步驟和方法

7.3.1 詢問的步驟

7.3.1.1 確定被詢問對象

被詢問對象中受害人、報警人及撲救人員一般容易確定,而火災知情人的確定較為困難。確定知情人的方法有:

——在現場周圍圍觀的群眾中尋找;

——在現場周圍居住的人中尋找;

——在現場附近工作、學習及經營的人員中尋找;

——在當事人的社會關系中尋找。

7.3.1.2 熟悉和研究火災情況

詢問時應了解和掌握的火災情況主要有:

——火災基本情況;

——現場勘驗情況。

7.3.1.3 擬定詢問提綱

在正式詢問前,調查人員要擬定詢問提綱,對重要的被詢問對象應擬定書面的詢問提綱。擬定的詢問提綱應包含的內容有:詢問的目的、被詢問對象、詢問順序、被詢問對象的基本情況、詢問的時間和地點、詢問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等。

7.3.1.4 實施具體詢問

具體詢問工作按下列步驟進行:

a)  向被詢問人講明身份,出示證件,提出詢問的目的;

b)  向被詢問人講明公民作證的義務,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c)  讓被詢問人根據提問自由陳述;

d)  調查人員根據被詢問人的陳述,提出應補充的情節(jié)問題,讓被詢問人做出補充回答;

e)  核對詢問筆錄,讓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

7.3.2 詢問方法

7.3.2.1 對受害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詢問方法

詢問時一般不必過多啟發(fā)教育,可聽其自由陳述,但應特別注意其陳述的語氣、表情、用詞等,分析是否有虛假陳述的一面。在陳述完畢后,還可讓其復述一些重要情節(jié)或調查人員認為應當復述的問題,以此進一步判斷陳述的真實程度。

7.3.2.2 對知情人的詢問方法

詢問知情人應當做好針對性的說服教育工作,采用恰當的方法、選擇適合的環(huán)境,設法消除知情人拒絕合作的心理障礙。同時,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物質保障,為知情人提供證言創(chuàng)造良好的大環(huán)境。

7.4 詢問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詢問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進行詢問時,詢問人員應不少于兩人;

——應當告知證人、受害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詢問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如果所問的情況涉及到被詢問人的個人隱私時,有義務為其保密;

——詢問中不得泄露案情或者表示自己對火災的看法;

——對少數民族和外國人的詢問應當聘請通曉少數民族語言和外國語的翻譯人員;

——對聾啞人的詢問,應當聘請通曉啞語的人進行翻譯。

7.5 詢問筆錄的制作

7.5.1 詢問筆錄的結構

詢問筆錄的結構包括開始、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

——開始部分。詢問的地點,詢問的時間;詢問人的工作單位、姓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職業(yè)、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情況;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提問和回答的內容,特別是與火災有關的人、事、物、時間、地點等要素一定要記錄全面、客觀、清楚、準確;

——結尾部分。詢問結束后,應將筆錄交給被詢問對象閱讀或向其宣讀,在其核實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如果筆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對象可以提出補充或修改。參加詢問的調查人員、翻譯人員也要在結尾部分簽名。

7.6 對證言和陳述的審查

7.6.1 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7.6.1.1 對證人與當事人之間利害關系的審查

這種利害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以及存在的恩怨對立關系等。存在此類關系,可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并削弱該證言的證明力。

7.6.1.2 對影響證人證言主觀因素的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證人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和表述能力等,判斷是否可能影響其客觀地提供證言。審查證人的主觀因素(恐懼、緊張、激動、驚慌)對證言的客觀真實性的影響,弄清有無妨礙其如實提供證言的因素和是否具備作證的能力。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門人員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進行鑒定。

7.6.1.3 對影響證人證言客觀因素的審查

充分考慮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因素,對可能影響證言真實性的因素,要認真鑒別,判斷其在當時情況下,能否正確地感知與火災有關的某種情況。必要時,應進行模擬實驗加以驗證。

7.6.1.4 對證言來源的審查

主要弄清證人所提供的證言是自己目睹的,還是聽別人傳說的。如果是證人直接聽到或看到的,還應弄清其感知這些情況時的主客觀條件。如果是聽他人傳說的,則應盡可能地向直接感知案件情況的人調查、核對,以判斷有無失實的可能。凡是道聽途說以及懷疑、猜測未經查證屬實的,都不能作為認定火災案件事實的證據。

7.6.1.5 對證言內容的審查

審查證言內容的基本方法就是分析證人所敘述的事實情節(jié)有無矛盾。當發(fā)現證言內容有矛盾和可疑之處時,應深入核查,將證人證言同案內其他證據進行綜合研究,使之相互印證,分析它們是否協(xié)調一致,切實弄清其原因,以鑒別證言的真?zhèn)巍?/span>

7.6.1.6 對證言與其他證據關系的審查

證言如果是真實的,其他證據也是真實的,它們應該具有一致性、統(tǒng)一性,不應存在矛盾。如果發(fā)現有矛盾,應分析出現矛盾的原因。如果排除了其他證據的不真實性,就可以肯定證言的不真實性。證言有部分不真實的,也有全部不真實的,應作具體分析。

7.6.2 對受害人陳述的審查

對受害人的陳述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受害人與火災責任人關系的審查;

——受害人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的審查;

——受害人陳述內容的審查;

——受害人陳述形成過程的審查。

7.6.3 對火災肇事人陳述的審查

對火災肇事人的陳述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對陳述動機的審查;

——對陳述方式的審查;

——對火災肇事人陳述與其他證據聯系的審查。

8 火災痕跡

8.1 概述

火災痕跡是火災后保存下來的可觀測的物理、化學效應的現象,是火災及其熱輻射或煙氣流動對物體作用的結果。識別、分析火災痕跡就是通過尋找火災現場中各種物體上被火災作用后所形成的各種燃燒痕跡,并對這些痕跡的關聯性和證明性進行歸納、總結,從而確認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的過程。

由于建筑物的結構形式、可燃物類型、可燃物荷載、引燃因素、通風條件、環(huán)境條件以及其它許多可變因素的不同,使得每個火災的痕跡特征都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標準中不可能涉及全部的火災痕跡及其形成原因,而是只包括一些基本的痕跡和確認原則,火災調查人員可參考這些基本原則來進行火災調查。

8.2 火災痕跡的類型

根據分類方式不同,可將火災痕跡分為如下類型:

a)  根據證明作用分為:證明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的痕跡;證明火災蔓延的痕跡;證明起火原因的痕跡;證明火災性質的痕跡;

b)  根據形成痕跡的物體分為:可燃(易燃)物質形成的痕跡和不燃(難燃)物質形成的痕跡,如玻璃形成的痕跡、金屬形成的痕跡、木材形成的痕跡、可燃液體痕跡等;

c)  根據現場勘驗實際需要分為:炭化痕跡、灰化痕跡、煙熏痕跡、倒塌痕跡、燃燒圖痕(圖痕)、熔化痕跡、變色痕跡、變形痕跡、開裂痕跡、電熱熔痕、摩擦痕跡、分離移位痕跡、人體燒傷痕跡、記時記錄痕跡等;

d)  根據火災動力學原理分為:

——蔓延痕跡(移動痕跡):火焰和熱量在傳播、擴大和蔓延過程中,尤其是在火災初始階段,由起火點向周圍可燃材料蔓延時,可以在可燃材料和不燃材料上形成可以表明火源方向的痕跡特征;

——強度(溫度)痕跡:物體在各種高溫熱效應作用下所形成的痕跡。物體被燒后,在其表面上通常能夠產生可以表征溫度強度差別的明顯的分界線,火災調查人員根據這些分界線可以初步確定被燒物質的特性、數量以及火災傳播的方向。

8.3 火災痕跡的形成

8.3.1 火羽流產生的痕跡

室內可燃材料燃燒形成的火羽流在上升過程中,火羽流的頂部會被屋頂或其他上部物體阻擋,而火羽流的側面也會被墻壁、柜子等垂直物體表面阻擋,從而變成頂部或側面被截掉的立體錐形,錐形體的邊界就形成了火災痕跡。

火羽流產生的火災痕跡主要包括:

——V形火災痕跡;

——U形火災痕跡;

——倒錐形火災痕跡;

——沙漏形火災痕跡;

——箭頭形火災痕跡;

——環(huán)形火災痕跡。

8.3.1.1 火羽流溫度對痕跡的影響

火羽流溫度對痕跡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當火羽流溫度接近或稍高于所接觸到物體的分解溫度時,物體表面上形成的痕跡最明顯;

——當火羽流溫度低于該物體的分解溫度時,物體表面上形成的痕跡主要是煙熏痕跡;

——當火羽流溫度遠遠高于物體的分解溫度時,物體會被嚴重燒毀,從而使得已經形成的痕跡又被破壞。

8.3.1.2 熱釋放速率對痕跡的影響

熱釋放速率對痕跡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熱釋放速率低的材料燃燒形成的火羽流高度比較低,往往達不到天花板的高度,此時形成的痕跡為下部形狀與火焰的底部形狀相似的下大上小的倒錐形或沙漏形痕跡;

——熱釋放速率高的材料燃燒時,火災痕跡往往呈現為邊界可以圍成一個柱狀并在底部呈現為環(huán)形的痕跡特征。

8.3.1.3 火源底部面積對痕跡的影響

火羽流的寬度跟火源底部的大小有關,并且隨著火勢的發(fā)展,火羽流的寬度會逐漸變大。小面積火焰產生狹窄的痕跡,大面積火焰形成較寬的痕跡(如圖7所示)。

7.jpg

8.3.1.4 可燃物對痕跡的影響

可燃物較少時,由于火焰較小,會首先形成倒錐形火災痕跡。隨著參與燃燒的可燃物的增多,火勢也進一步擴大,初期形成的倒錐形火災痕跡通常被后來形成的柱形痕跡所遮蓋,柱形火災痕跡又會變?yōu)閂型痕跡。

8.3.2 通風對火災痕跡的影響

8.3.2.1 空間密閉時,如火災中如果門是關閉狀態(tài),較輕的熱煙氣能夠通過上部門縫向外逸出,使門縫處發(fā)生炭化。冷空氣可以從門底部縫隙進入房間(如圖8所示)。當熱煙氣從上向下擴散并充滿到地面而使整個房間起火時,熱煙氣才可以從門下縫隙中逸出,從而引起門底部或門檻炭化(如圖9所示)。但是,當上部燃燒的物體掉落在門的內、外側時也可以使門出現部分炭化(如圖10所示)。

8.3.2.2 良好的通風條件為燃燒提供了充足的空氣,從而提高可燃物燃燒的熱釋放速率,并產生更高的溫度,加速木材的燃燒、混凝土剝落以及金屬構件變形。因此,不能僅僅根據燃燒程度的輕重來認定起火點,有時燃燒程度重的部位是由于通風造成的。

8.3.3 熱煙氣層形成的痕跡

房間頂部積聚的熱煙氣層的輻射熱能夠作用到房間內的物品的上表面并形成燃燒痕跡。此時,物品僅僅是局部煙熏、炭化或熔化。隨著火災的發(fā)展,尤其在接近轟燃狀態(tài)時,熱煙氣層厚度增加,甚至還可以作用到地面上的物品并形成燃燒痕跡。熱煙氣層對物品上表面的熱輻射作用往往比較均勻,而物品的下表面往往不會受到影響。熱煙氣層還可以在垂直面上形成一條表示熱氣層下邊界的分界線。

8.4 火災痕跡的鑒別方法

8.4.1 劃定分界線

所有痕跡都可以用分界線的形式來表征,如煙熏痕跡、炭化痕跡、變色痕跡、剝落痕跡、熔化痕跡等。

8.4.2 確定受熱面

根據物體性質的不同,可以采用如下方法確定受熱面:

a)  可燃物體受熱面的鑒別:可燃物體表面受熱后會發(fā)生炭化和外觀形狀上的變化,根據測定炭化深度和比較燒損程度,可以確定受熱面;

b)不燃物體受熱面的鑒別。不燃物體表面受熱后會發(fā)生變色、變形、脫落、開裂、熔化等形態(tài)和形狀的變化,根據不燃物體的種類可采用如下鑒別方法:

——對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和粘土等不燃物體,通過比較物體各面在火災作用后發(fā)生的變色、起鼓和開裂痕跡變化,判定受熱面;

——對金屬物體,通過比較變色、變形、氧化、熔化等痕跡特征,判定受熱面。對于金屬容器,一般情況下發(fā)生膨脹、開裂和熔化的一面是受熱面。

8.4.3 鑒別物品被燒輕重程度

8.4.3.1 木材炭化

8.4.3.1.1 炭化速率

炭化速率與木材種類、木紋朝向、木材的濕度、熱氣體運動速率和通風條件有關。木材的炭化速率是在實驗室的實驗爐中測得的,不可能和火災現場中的條件一樣。因此,使用炭化特性確定火災原因時,應當考慮到能夠影響炭化速率的所有可能變量。

8.4.3.1.2 炭化深度

根據炭化深度,可以確定物質受熱時間的相對長短和受熱溫度的相對大小,并可以確定火勢蔓延的方向。利用炭化深度分析火災痕跡時宜采用如下步驟:

a)  測量炭化深度。保持測量方法的同一性和選擇合適的測量工具是得到準確測量數值的關鍵。測量炭化深度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應選擇專用的炭化深度測量工具,如游標卡尺或炭化深度測定儀;

——應使用同一個測量工具,而且每次在使用測量工具時的用力應盡量相同;

——測量的位置應當選取炭化隆起部分的中心處,不能在隆起部分之間的裂縫處(如圖11所示);

——確定炭化深度時,應考慮到被火燒失掉的部分,并將該部分的深度加到測量的深度上,總和為實際炭化深度值;

——應選擇相同材質和形狀的測量對象進行比較,材質和形狀不同時,沒有可比性;

——應考慮到通風因素對燃燒速率的影響。靠近通風口或熱氣體逸出縫隙的木材能夠出現較深的炭化痕跡;

b)  制作炭化深度示意圖。繪制被測物體的平面圖(或立體圖),然后將炭化深度測量數值標在被測的部位上,再將所有炭化深度值相同(或近似)的點連起來畫線,就可以得出炭化分界線,該分界線也稱為等同炭化線。等同炭化線比較適合對平面材料的炭化深度的分析。

  11.jpg

8.4.3.1.3 應用炭化痕跡的注意事項

在應用炭化痕跡時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a) 木材表面炭化后所呈現的顏色有的黯淡,有的光亮,有的龜裂紋大,有的龜裂紋小。對于顏色的變化和裂紋深度的大小,不能證明是由助燃劑的明火燃燒形成的;

b) 僅僅根據炭化深度并不能準確的確定燃燒時間。木材的炭化深度和炭化速率還和下列因素有關:

——加熱速率和加熱時間;

——通風條件;

——面積質量比;

——木材紋理的方向、朝向和大?。?/span>

——木材品種;

——濕度;

——表面涂層的性質。

8.4.3.2 混凝土構件剝落

8.4.3.2.1 剝落的原因

剝落原因主要包括:

a)火災高溫作用,內部出現大小不等的應力變化而造成表面附著力和抗拉強度降低,從而形成剝落痕跡?;炷翗嫾炔慨a生應力的原因與下列因素有關:

——混凝土中水分的蒸發(fā);

——混凝土中的加強鋼筋或鋼網與周圍混凝土之間的膨脹系數不同;

——混凝土中的水泥和集料(砂子或碎石)的膨脹系數不同;

——顆粒度不同而造成的不同膨脹速率;

——內外溫差而導致的不同膨脹速率;

b)  受到自身重量的作用也會出現局部剝落;

c)  其他原因造成的剝落。如消防射水可以使混凝土快速冷卻并造成剝落。

8.4.3.2.2 剝落痕跡的特征

混凝土構件剝落痕跡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結構變化?;炷翗嫾倔w上形成裂紋、破裂、破碎或在表面上形成凹坑,凹坑中有清楚的條紋線,表面材料局部脫落,嚴重時內部的鋼筋會暴露;

——顏色變化。剝落區(qū)域內的顏色通常比周圍區(qū)域的顏色淡一些,這主要是剝落后的區(qū)域再次被煙熏的時間短,而周圍區(qū)域的煙熏作用時間較長造成的。

8.4.3.2.3 分析剝落痕跡的注意事項

分析剝落痕跡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剝落通常表明該部位所受的溫度較高,受熱時間較長,或該處物品的熱釋放速率較大;

——混凝土構件局部剝落并不一定表明是易燃液體燃燒形成的。當地面不平整,有凹坑時容易在該處形成剝落痕跡,而當地面有涂漆或覆蓋了光滑、致密的鋪地材料時就不容易形成剝落痕跡;

——除了高溫作用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剝落。另外,還要確定該剝落是否是火災之前就存在的。

8.4.3.3 玻璃破壞

8.4.3.3.1 玻璃破壞的原因

火災現場中玻璃破壞的原因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a) 溫差作用。以下溫差形式可以造成玻璃破壞:當玻璃邊緣受到窗框的保護時,玻璃的邊緣可以免受輻射熱的作用,從而使被保護的邊緣和未受保護的部分之間會出現溫度差,當玻璃中心和邊緣之間的溫度差到70℃時就會引起玻璃邊緣出現裂紋,甚至破碎;玻璃受到突然冷卻,如向玻璃噴水時可以造成破壞;

b)爆燃或爆炸等強壓力能使玻璃破壞。建筑物火災中,由火災形成的壓力通常不足以使窗玻璃破碎或使它們從窗框中脫落。要使普通窗玻璃破碎需要的壓力在2.07kPa~6.90kPa范圍內,而火災產生的壓力通常在0.014kPa~0.028kPa范圍內。當火災過程中出現過壓時,例如出現爆燃或燃氣爆炸等產生的強壓力,可以使玻璃破碎,碎塊往往分布在距窗戶一定距離的范圍內;

c)  外力破壞作用可以造成玻璃的破壞。

8.4.3.3.2 玻璃破壞的特征

玻璃破壞的特征主要包括:

a)  熱炸裂痕跡。熱炸裂痕跡可分為:

——當玻璃被固定在邊框中時,由于邊框的保護作用,裂紋從固定邊框的邊角開始形成,裂紋呈樹枝狀或相互交聯呈龜背紋狀,裂紋擴大可以使玻璃破碎。碎塊沒有固定形狀,表面平直、邊緣不齊,很少有銳利,有的邊緣呈圓形、曲度大,用手觸摸易被劃割,有煙跡;

——當玻璃邊緣沒有受到保護時,熱輻射作用到整個玻璃上,只有當玻璃在較高的溫差下才可能開裂。研究試驗表明,該種情況下,玻璃上只是形成幾條裂紋,基本上能保持玻璃的整體形狀而不掉落下來;

b)熱變形痕跡。熱變形痕跡可分為如下兩種形式:

——軟化痕跡:軟化變形痕跡表面呈曲線,碎塊有卷起、凸凹不平、邊緣光滑;

——熔化痕跡:熔化痕跡完全失去原來形狀,呈不規(guī)則球狀體、條狀形態(tài)、有多層粘接,邊緣呈現一定弧度,無銳角,表面光滑發(fā)亮;

c)  外力破壞痕跡。外力打擊的玻璃裂紋一般呈放射狀,碎塊呈尖刀形、銳利、邊緣整齊平直、曲度小?;馂那按蛩榈牟A槠匾幻鏌o煙痕,火災中打碎的玻璃碎片其內側有煙痕。

8.4.3.4 金屬物體受熱變化

8.4.3.4.1 氧化變色

氧化作用會使金屬物體發(fā)生顏色變化和結構變化,并形成界線明顯的痕跡。火災現場溫度越高,物體受熱作用時間越長,氧化的效應就越明顯。

不同的金屬有如下不同的變色特征:

a)  對于沒有涂層的鋼鐵,在火中氧化時,表面首先變成無光澤的蘭灰色,進一步的氧化還可以使厚的氧化層剝落?;馂闹?,受潮的鋼鐵就會形成銹色氧化物;

b)  對于有鍍鋅層的鋼鐵,氧化可以使鍍鋅層變成灰白色,從而使鋅失去了對鋼的保護作用,如果鋼再受潮一段時間后就會生銹,最后形成生銹和不生銹的分界線;

c)  不銹鋼表面受到高溫作用時,首先是氧化形成變色條紋,進一步氧化將形成無光澤的灰色;

d)  銅受熱時會形成黑紅色或黑色的氧化物。銅氧化的最主要的特征不是顏色的變化,而是能夠形成分界線,而且氧化層的厚度能夠表明溫度的高低,受熱溫度越高,氧化層越厚。

8.4.3.4.2 熔化

金屬受熱溫度達到其熔點時會發(fā)生熔化,熔化過程中,形成金屬熔滴、熔瘤、冷卻后形成不同形狀的熔化痕跡。熔化痕跡具有如下作用:

——確定火災現場的溫度;

——解釋金屬合金化現象。

8.4.3.4.3 膨脹和變形

金屬物體受高溫作用會暫時的或永久性的膨脹變形,在非受限條件下,鋼結構的彎曲程度與鋼體所承受的負載、受熱時間和受熱溫度成正比。對于受限條件下的固定的鋼梁,熱膨脹是造成鋼梁彎曲的主要因素。金屬的熱膨脹系數越大,受熱變形的趨勢也越大。在某些情況下,金屬梁受熱伸長能夠對墻體造成破壞。

8.5 火災圖痕

8.5.1 概述

由于火災痕跡的形成機理和規(guī)律性特征非常復雜,對本標準中所列舉的痕跡的形成過程的解釋可能不是唯一的。本標準中只列出了幾種常見的火災圖痕加以解釋。

8.5.2 清潔燃燒痕跡

清潔燃燒痕跡是煙熏痕跡的一種,火焰直接作用或強輻射加熱通常能使火災初期在壁面上形成的煙熏痕跡被進一步燃燒,而使得這部分煙熏痕跡被燃燒干凈并呈現出壁面本來的顏色,這種痕跡稱為清潔燃燒痕跡。

解釋清潔燃燒痕跡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a)  清潔燃燒現象雖然能夠呈現局部被燒嚴重的現象,但清潔燃燒區(qū)所對應的位置本身不一定表示起火部位?;馂恼{查人員可以根據清潔燃燒區(qū)和煙塵區(qū)之間的分界線來確定火災傳播方向、燃燒強度或燃燒時間的差別;

b)  清潔燃燒區(qū)和剝落區(qū)是兩種燃燒痕跡現象,形成清潔燃燒痕跡的物體表面并不損失,而形成剝落燃燒痕跡的物體表面要發(fā)生結構的變化。

8.5.3 熱陰影痕跡

當輻射熱、對流熱或火焰的傳播被一個物體遮擋時,在遮擋物背火面后的物體上會形成遮擋物的輪廓,該輪廓形狀稱為熱陰影。如靠墻的家具可以阻擋熱作用,從而在墻壁上形成家具的外形輪廓。熱陰影痕跡可以表明物體在火災期間所處的位置和形狀,有助于火災調查人員再現起火過程。

8.5.4 受保護痕跡

當一個物體上面有另一個物體時,上面的物體阻擋了火災的熱作用而使下面的物體免受火災的作用,此時在下面的物體上會形成和上面物體外形相似的區(qū)域,該區(qū)域稱為受保護區(qū)域。如地面上放置的家具、堆放的貨物等,此時被這些物品覆蓋的地面上就會受到保護?;馂默F場勘驗時,清理干凈這些覆蓋物后,在地面上會形成這些物品原始形狀的輪廓。受保護區(qū)域的形成原理和熱陰影的形成原理一樣。通過分析受保護區(qū)域的痕跡,可以有助于火災調查人員再現火災現場,確定火災前物品的相對位置。

8.5.5 V字形痕跡

V字形痕跡是由火焰、火災熱氣體的對流熱或輻射熱形成的。V字形痕跡的區(qū)域是根據物體上受熱輕重的程度區(qū)別,用分界線來表示的。

V字形痕跡的開口角度并不表明火災發(fā)展的速度,即開口寬的V字形并不表示火災發(fā)展緩慢,而開口小的V形也并不表示火災發(fā)展迅速。

V字形痕跡的開口角度和下列因素有關:

——可燃材料的熱釋放率(HRR)和幾何外形;

——通風條件;

——V字形載體的可燃特性;

——V字形載體上部水平面的高度,例如天花板、桌子頂面等水平面的阻擋位置高度。

8.5.6 倒錐體痕跡(倒V字形痕跡)

倒錐體痕跡通常是由于火羽在上升過程中,沒有受到上部水平物體阻擋而形成的。倒錐體痕跡可以表明火災燃燒時間很短,火羽還沒達到天花板時就終止了。由于倒錐體痕跡常常出現在不燃物的表面上,因此,不容易擴散到附近的可燃物上形成進一步的蔓延擴大。根據倒錐體痕跡形成的原因,可以推斷出燃燒的快慢程度。

倒錐體痕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燃燒物的燃燒時間短,與熱釋放速率沒有關系。

8.5.7 U字形痕跡

U字形痕跡和V字形痕跡的形成過程相似,只是分界線的下部是緩慢彎曲而不是呈角度彎曲。U字形痕跡是由輻射熱作用到一個垂直體表面上形成的,相對于形成V字形痕跡的垂直面而言,形成U字形痕跡時,被輻射的垂直體距離火源要遠些,而且U字形痕跡的彎曲最低點比V字形痕跡的最低點距離火源更高些(如圖12所示)。

U字形痕跡與V字形痕跡的外形相似,對其進行分析時,要注意U字形痕跡頂點高度和V字形痕跡頂點高度之間的差別。如果相同熱源形成兩種痕跡,那么具有較低頂點的痕跡更靠近熱源。

8.5.8 截錐體痕跡

截錐體痕跡是顯示在水平表面和垂直表面上的三維火災痕跡,正是這些垂直表面和水平表面對火羽的錐形或砂漏形在水平方向的隔斷或在垂直方向的相切就形成了如圖所示的痕跡。很多火災運動痕跡,例如V字形痕跡,U字形痕跡和圓形痕跡都是由于火災產生的溫度場的三維“錐體”形狀變化而成的(如圖13所示)。

8.5.9 楔形痕跡

這類火災痕跡通常會在長條形可燃物體上形成,例如木柱或木板條上。根據火災后殘存的木結構的高度和燒損的形狀,可以確定出火勢傳播的路線和方向,進而找到引火源,如燒失部分的斜坡形狀和銳角尖端朝向火源。木結構殘存的長度越短、炭化越嚴重的部位就越靠近點火源,殘存長度與火源的距離有關,距離火源越遠,木結構殘存長度越長,反之亦然,如圖14、圖15所示。

8.5.10 圓形痕跡

圓形痕跡是火災現場中常見的痕跡之一,所謂的圓形痕跡并不是真正的圓形,只是近似圓形。但當受到圓形物體保護時,被保護區(qū)域的形狀才有可能呈現比較規(guī)則的圓形。

有些平面物體的下表面(如天花板、桌面和書架等)上能夠呈現大致的圓形火災痕跡,熱源越集中,痕跡形狀越圓或越接近圓形。

當阻擋熱氣體和火羽流的水平表面較小或該水平面靠近墻體時,會在水平面上形成半圓形痕跡。圓形痕跡的中心區(qū)域的被燒程度要重于圓的外測的被燒程度,如炭化深度大,剝落嚴重?,F場勘驗時,可以根據圓形痕跡的中心位置,確定圓心下方的熱源的情況。

8.5.11 液體流淌痕跡

8.5.11.1 概述

根據易燃液體潑灑的方式、用量以及地面的平整程度不同,液體流淌痕跡有拖尾痕跡、圓環(huán)痕跡、不規(guī)則痕跡等幾種形式。但由于其他一些物品燃燒時也可能形成類似的痕跡,因此,不能僅根據痕跡特征判定是有易燃液體燃燒形成,應提取樣品,送火災物證鑒定機構進行檢測。

8.5.11.2 拖尾痕跡(線形痕跡)

在很多放火火災中,易燃液體被故意從一個地方向另一個地方潑灑,從而起到擴大燃燒范圍或導火索的延時作用,這種形成拖長的火災痕跡被稱為拖尾。拖尾痕跡往往呈現線形或長條型的痕跡特征,因此有時也稱為線形痕跡。如沿著地面將多個獨立的火點連接起來,或沿著樓梯向上將火從一層樓向上一層樓連接。形成拖尾痕跡所用的燃料可以是易燃液體也可能是可燃固體。

8.5.11.3 圓環(huán)形火災痕跡

當地面非常平整時,地面上的易燃液體比較集中,并均勻向四周擴散,液體所形成的狀態(tài)非常近似于圓形。此時易燃液體在燃燒時,由于液體可以對中心部位產生冷卻作用,而環(huán)形周圍的火焰可以使地板或地板覆蓋物產生炭化,從而形成圓環(huán)形火災痕跡。在燃燒物較少的區(qū)域上,如果有一個清楚的大致環(huán)形的燃燒痕跡時,表明很可能是由易燃液體燃燒形成的。

8.5.11.4 不規(guī)則痕跡

當地面不平整時,地面上的易燃液體會向凹處和低處流淌,形成不規(guī)則的流淌痕跡。不規(guī)則痕跡的外邊緣輪廓線將痕跡內燃燒程度較重的區(qū)域和輪廓線以外的燃燒程度較輕的區(qū)域分割開來。

對于不規(guī)則痕跡,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是由可燃液體燃燒形成的。在發(fā)生轟燃燃燒、燃燒時間很長或建筑物倒塌等情況時,即使沒有易燃液體參與燃燒,也常??梢园l(fā)現類似易燃液體燃燒的痕跡形狀。另外,熔化成液體并持續(xù)燃燒的塑料制品、掉落的可燃物也可以在地面上尤其是木制地面上形成不規(guī)則的痕跡。

9 物證

9.1 概述

物證是指以其屬性、外部形態(tài)、空間位置等客觀存在的特征來證明或排除某一特定事實或結論的實物或痕跡。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wěn)定性。

火災現場勘驗過程中發(fā)現對火災事實有證明作用或排除作用的痕跡、物品,以及可以識別死者身份的物品都應及時固定、提取。

現場提取物證時,火災現場勘驗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9.2 物證提取

9.2.1 物證提取的方法

火災物證的提取應遵循火災現場勘驗程序和GB/T 20162的規(guī)定進行。提取方法要考慮到物證本身的特性,包括:

——物理狀態(tài):固體、液體還是氣體;

——物理特征:物證的大小、形狀和重量;

——易碎性:物證是否容易被打碎、破壞;

——揮發(fā)性:物證是否容易揮發(fā)。

9.2.2 物證提取的記錄 

在提取物證之前應當作好記錄,包括文字、測量數據、照片等,并且應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和見證人簽名。

9.2.3 助燃劑物證提取 

9.2.3.1 物證存留形式

由于液體助燃劑自身的特性,在火災現場中往往會以如下形式存留下來:

——被地面、室內家具和火災現場殘留物所吸收;

——液體助燃劑遇水通常會漂在水面上(注:乙醇除外);

——液體助燃劑易被多孔物質所吸附。

9.2.3.2 液體樣品的提取 

提取液體助燃劑的常用方法包括:

——用干凈的注射器、點滴器、膠管、虹吸裝置或者物證容器提??;

——用醫(yī)用脫脂棉球或棉紗吸收水面上漂浮的液體助燃劑,并將其放入密封容器。

9.2.3.3 固體樣品的提取

火災現場中的液體助燃劑經常被鋪地材料吸收從而得以存留下來。固體樣品的提取方法主要包括:

——泥土、沙石等固體物證可以通過挖、砍、鋸或敲等方法直接提??;

——木頭、瓷磚、立柱底部的邊緣、接縫、釘眼、縫隙等位置都是較好的取樣部位。對于土壤和沙子等固體物質,液體助燃劑可以滲透到較深的位置,因此在提取這類物證時要挖到較深處;

——對于吸附性強的多孔材料如水泥地板等,除常用的敲碎提取法外,還可以用石灰,硅藻土或未加發(fā)酵粉的面粉等吸收材料吸附。操作方法是將吸收材料撒在水泥地面上,保持20min~30min后,將這些吸收材料密封于干凈的容器內。

9.2.3.4 煙塵樣品的提取

通過分析煙塵成份來確定原來的可燃物或者助燃劑種類時,要提取煙塵作為檢材,提取煙塵樣品可直接提取附著煙塵的物體,或用脫脂棉擦拭提取。這些煙塵樣品包括:

——起火部位處的門、窗、柜上的玻璃碎片附著煙塵;

——起火點上方的墻壁、陶瓷和金屬架或者其他固體上附著煙塵;

——尸體鼻腔、氣管和肺腔表面上的煙塵。

9.2.3.5 助燃劑物證的污染  

如果滅火過程中使用了燃油動力設備,或為這些設備添加過燃油,就有可能使該位置的物證造成污染。滅火消防隊員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將污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當有可能存在污染的時候,應告知火災調查人員。

火災調查人員在每次提取物證時都應使用未被污染過的容器盛放物證,并且該容器在保管和運輸過程中不應被打開。

為防止交叉污染,火災調查人員應戴一次性手套或把手放在塑料袋內提取液體和固體助燃劑物證。每次的液體和固體助燃劑物證提取過程中都應使用新的手套或袋子。

提取過程中防止污染的方法是使用物證容器本身做提取工具。例如,可用金屬罐蓋挖取物證樣品,然后置于金屬罐內,消除來自火災調查人員的手、手套或工具帶來的交叉污染。同樣,在每一次液體或固體助燃劑物證提取后,火災調查人員所用的所有提取工具和火災現場清理儀器裝備如掃耙、鏟子等工具都應進行徹底清洗以防止交叉污染。

9.2.4 氣體樣品的提取 

在某些火災或爆炸事故調查過程中,尤其是與燃氣有關的,應提取氣體樣品。

氣體樣品的提取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

——用抽氣泵或注射器將氣體樣品抽進氣囊;

——用吸附性較強的碳棒或聚合物的吸收材料吸附并密封;

——用真空采樣罐裝置提?。ㄒ话愫头治鰞x器配合使用)。

9.2.5 電氣物證的提取 

在對電氣物證進行取樣時,火災調查人員應檢查所有的電源是否已經關閉。

電氣開關、插座、熱電偶、繼電器、接線盒、配電盤以及其他的電子儀器和部件,應盡量保持物證的原始狀態(tài),將其整體作為物證進行提取,盡量不破壞其整體結構。如果需要拆卸外殼時,建議不破壞其內部部件的結構和位置。若火災調查人員需拆卸設備時,可以向專業(yè)人員尋求幫助,防止破壞設備或者部件。具體提取方法主要包括:

——提取導線熔痕時,應對其所在位置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如該導線所連接的儀器設備、開關或保險裝置以及設備和配電盤之間布線走向;

——提取導線熔痕時應注意查找對應點,并在距離熔痕10cm處截取,如導體、金屬構件等不足10cm時應整體提??;

——提取導線接觸不良痕跡時,應當重點檢查電線、電纜接頭處、銅鋁接頭、電器設備、儀表、接線盒和插頭、插座等并按有關要求提??;

——提取短路迸濺熔痕時采用篩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時注意查看金屬構件、導線表面上的熔珠;

——提取絕緣放電痕跡時應當將導體和絕緣層一并提取,絕緣已經炭化的盡量完整提??;

——提取過負荷痕跡,應當在靠近火場邊緣截取未被火燒的導線2m~5m。

9.2.6 物證容器 

9.2.6.1 概述

物證應當盛裝在合適的容器中以便保存或送檢。物證容器的選擇要根據物證的物理、化學性質及尺寸等因素而定。且應保證盛裝的物證不會發(fā)生任何變化或者污染。最常用的物證容器包括信封、紙袋、塑料袋、玻璃容器或金屬罐,有時需要使用專用容器?;馂恼{查人員應當按照鑒定和檢驗物證的方法和步驟要求,選擇合適的容器。

提取液體和固體助燃劑物證時,建議使用如下容器:金屬罐、玻璃瓶、專用物證袋和普通塑料袋。盛裝這類物證的容器密封性必須好,以避免物證的揮發(fā)損失。

9.2.6.2 金屬罐 

所用的金屬罐應是未用過的,干凈的。在盛裝物證時,要在金屬罐中留一定的蒸氣空間,不要裝滿,建議不超過金屬罐容積的2/3。如果用金屬罐保存較多的揮發(fā)性液體,例如汽油,溫度過高時(超過38℃)可產生較強的蒸氣壓,可以把蓋子膨脹掀開,會造成樣品損失,故應選用玻璃瓶。

9.2.6.3 玻璃瓶 

玻璃瓶非常適合盛裝液體和固體助燃物物證,但不能用密封酯或橡膠密封條以免造成污染或漏氣。所裝物證的體積應不超過玻璃瓶的2/3,需為蒸氣留有必要的空間。

9.2.6.4 專用物證袋 

專門設計的盛裝液體和固體助燃劑的物證袋,材質、大小、形狀可根據盛裝物證的性質任意選擇。

9.2.6.5 普通塑料袋 

普通塑料袋通常不用于盛裝具有揮發(fā)性的物證,可用于盛裝固體類殘留物。

9.2.7 物證的標識 

提取物證時,要進行標記或者貼上識別標簽。推薦使用標明包括提取物證的人員姓名、提取日期和時間、物證的名稱或者編號、物證描述、物證的位置及數量等內容的標簽。這些內容可以直接寫在容器上,也可以用事先打印好的標簽貼在容器上。

9.3 物證的保管

在物證提取后,應當妥善保管。物證應當盡可能置于良好環(huán)境條件下保存,直至不再需要為止。要避免發(fā)生流失、污染和變化。熱、光和潮濕是多數物證發(fā)生變化的主要誘因,因此要選擇干燥和黑暗的環(huán)境條件,越涼爽越好。對于揮發(fā)性物證的保存,建議使用冷卻設備。

9.4 物證的檢驗和鑒定 

9.4.1 物證鑒定委托

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火災痕跡、物品,由公安消防機構委托依法設立的物證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公安消防機構認為鑒定存在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可以繼續(xù)委托原鑒定人,重新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人。

9.4.2 物證的運送方式

應將提取到的物證盡快送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將物證送達鑒定機構實驗室的方式可以由相關人員親自送遞,也可以郵寄或托運。

9.4.3 實驗室的檢驗和鑒定 

根據物證的特性和火災現場的實際需要,對物證可以進行很多方面的檢驗和鑒定。物證檢驗應當遵循標準化的程序、方法和步驟。

9.4.4 檢驗和鑒定的方法 

9.4.4.1 一般理化性質檢驗

火災原因調查過程中一般需要進行理化性質檢驗內容主要有:

——紅外光譜(IR): 依照某些化學物在特定的光波區(qū)域吸收紅外光線的性質進行檢驗;

——原子吸收(AA): 用于檢驗金屬、水泥或泥土等不揮發(fā)性物質的單一元素;

——X-熒光: 根據元素對X-熒光的反應,對金屬元素進行分析。

9.4.4.2 易燃液體助燃劑的鑒定 

對火災現場殘留物樣品中是否存在常見易燃液體助燃劑以及燃燒殘留物進行鑒定。鑒定方法包括:紫外光譜法、薄層色譜法、氣相色譜法、液相光譜法和氣相色譜-質譜法。鑒定方法見GB/T 18294。

9.4.4.3 電氣物證鑒定 

對火災現場的電氣物證進行技術鑒定。主要為觀察金屬的顯微組織特征,確定其熔化性質與火災起因的關系。

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見GB 16840。

9.4.4.4 熱穩(wěn)定性測定 

用差熱分析儀和(或)差示掃描量熱儀評價物質熱穩(wěn)定性。

適用于評價固體、液體物質熱穩(wěn)定性。測定參數有起始發(fā)熱溫度、焓變(吸熱和放熱量)。該測定按照GB/T 13464進行。

9.4.4.5 閃點、燃點和自燃點參數測定

閃點、燃點和自燃點是判斷、評價物質火災危險性的重要指標之一。對這些參數的測定按照GB/T 261、GB/T 267、GB/T 5208和GB/T 5332進行。

9.4.4.6 其它物質燃燒性能測定

9.4.4.6.1 可燃氣體爆炸極限 

按照GB/T 12474對在一定溫度、標準大氣壓下能形成可燃性混合氣體的化學品進行最低和最高爆炸極限的測定。

9.4.4.6.2 氧彈熱量計測定石油產品的燃燒熱

按照GB/T 384測定石油產品熱值。該方法可對精度要求較高的很多揮發(fā)性物質和不揮發(fā)性物質進行測定。

9.4.4.6.3 可燃粉塵的燃燒或爆炸性能測定

按照GB/T 16425,GB/T 16426,GB/T 16428,GB/T 16429,GB/T 16430和GB/T 15929,對爆炸性粉塵的爆炸下限濃度、最小點火能、最低著火溫度、爆炸壓力和最大壓力上升速率進行測定。

9.4.4.6.4 紡織品的燃燒性能

紡織品的各項燃燒性能可按照GB/T 20390.1,GB/T 8746,GB/T 5455 和GB/T 8745進行測定。

9.4.4.6.5 塑料的燃燒性能

塑料的各項燃燒性能指標可按照GB/T 2406,GB/T 2407,GB/T 2408,GB/T 8323,GB/T 4610進行測定。

9.4.4.6.6 軟墊家具的燃燒性能

軟墊家具的各項燃燒性能指標(包括耐香煙點燃性)可按照GB 17927,GA 136的規(guī)定進行測定。

9.4.4.6.7 鋪地材料或地毯的可燃性。

一定實驗室條件下與點火源接觸或熱輻射時鋪地材料或地毯的可燃性能可按照GB/T 11049, GB/T 11785,GB/T 14768進行測定。

9.4.4.6.8 建筑材料的燃燒特性的測定 

建筑材料的燃燒特性的測定的相關國家標準有GB 8624、GB/T 8625、GB/T 8626、GB/T 14402、GB/T 14403、GB/T 14523、GB/T 16172、GB/T 16173、GB/T 20284。其中GB 8624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的國家標準,是我國評價建筑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基礎標準。GB/T 20284主要用于測試建筑產品的對火反應性能,是GB 8624分級體系中引用的最重要的標準之一。

9.4.4.6.9 材料產煙毒性評價

對材料受熱分解和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氣進行毒性評價,包括材料產煙的制取方法、動物染毒試驗方法及材料產煙毒性危險分級要求,見GB/T 20285。

9.4.5 樣品量 

樣品量太少可能無法進行檢驗和實驗,所以送檢的樣品量應足夠多。委托鑒定前,火災調查人員應按照GB/T 20162,并可與鑒定機構的人員聯系,以咨詢鑒定所需要的量。

9.4.6 比對檢驗

比對檢驗是將待檢試樣與標準試樣在相同鑒定條件下,比較其痕跡特征或比較某些性能參數,以認定其同一性。在比對檢驗中要特別注意操作條件的一致,確保檢驗結果的可比性。

9.4.7 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對檢材采用多種分析鑒定方法,通過各種指標的測定,從不同側面對火災物證進行分析鑒定的過程?;馂奈镒C的分析鑒定幾乎用上了所有的分析手段,包括化學分析、物理分析、近代儀器分析的各種方法。各種分析鑒定的結果是綜合評斷的客觀依據,因此分析鑒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  分析鑒定時一般要采用目前公認的標準分析鑒定方法,并且要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檢驗,以便相互驗證,確保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b)  為使分析鑒定結果更可靠,應做空白試驗和對照試驗等質量控制試驗;

c)  要合理地使用檢材,同一種檢材要求盡可能多地檢驗幾種物質,并且前一步試驗不影響后一步試驗的進行。

9.4.8 綜合鑒定結論

根據各種理化檢驗結果,在對各種測試結果合乎邏輯解釋的基礎上,結合火災現場情況做出綜合鑒定結論。 

結論用語應簡明扼要,客觀準確,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兩可。綜合鑒定結論分為:

a)  “相同”:當檢材與標樣之間主要成分或主要特征一致,而其它一些外部特征的差異可根據案情做出合理的解釋時,可作“相同”的結論;

b)  “不相同”:如果檢材與標樣之間的一個或幾個主要特征存在本質的差異,即使外部某些特征偶爾相符,也要做“不相同”的結論;

c)  “同一”:如果檢材與標樣之間的成分、理化性質相同,其它的特征(如特殊的雜質、痕跡等)也相符時,可做“同一”的結論。如果考慮到火災物證的組成十分復雜,某些偶然性難以排除時,可不做“同一”的結論,而做“一致”的結論;

d)  “檢出”:若對檢材的某一組分進行鑒定時,若檢樣與標樣之間的理化性質相同,可做“檢出某組分”的結論;

e)  “未檢出”:對檢材的某一組分鑒定時,若鑒定結果呈現“負性”,可做“未檢出”的結論。并不能說那種組分一定不存在,很可能是該組分含量低或分析方法的靈敏度不夠或有干擾等而未能檢出。

10 起火原因認定

10.1 分析認定起火方式

10.1.1 陰燃起火

陰燃起火具有如下特征:

——物質燃燒不充分,發(fā)煙量大,在現場往往能夠形成濃重的煙熏痕跡;

——起火點處經歷了長時間的陰燃受熱過程,容易形成以起火點為中心的炭化區(qū);

——陰燃物質會產生煙氣或者是水分蒸發(fā)而產生白色煙氣,有的物質陰燃時會產生一些味道。

10.1.2 明火引燃

明火燃燒具有如下特征:

——可燃物燃燒比較完全,發(fā)煙量比較少;

——火災現場中起火部位周圍的物體受熱時間差別不大,物質的燒毀程度相對均勻;

——容易產生明顯的蔓延痕跡。

10.1.3 爆炸起火

爆炸起火具有如下特征:

——由于能量釋放,往往伴隨著爆炸的聲音,同時迅速形成猛烈的火勢;

——由于沖擊波的破壞作用,常常導致設備和建筑物被摧毀,產生破損、坍塌等,其現場破壞程度比一般火災更嚴重;

——爆炸中心處的破壞程度較重,容易形成明顯的爆炸中心。

10.2 分析認定起火時間

10.2.1 根據證人證言分析認定

通過調查詢問最先發(fā)現起火的人、報警人、接警人、當事人、撲救人員、火災現場周圍群眾等人員,分析認定起火時間。

10.2.2 根據相關事物的反應分析認定

根據某些設備的反應狀態(tài)或記錄,可以用來分析起火時間。主要有:

——照明燈熄滅和用電設備的異常、停電時間;

——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的報警及報警記錄;

——攝像機及防盜報警裝置的記錄等。

10.2.3 根據建筑構件燒損程度分析認定

不同的建筑構件有不同的耐火極限,根據建筑構件的燒損程度,結合其耐火極限,可以判斷這種構件的受熱時間,進而分析起火時間。

10.2.4 根據通電時間或點火時間分析認定

由電熱器具引起的火災,其起火時間可以通過通電時間、電熱器種類、被烤著物種類來分析判定?;馉t、火炕等烤燃可燃物引起的火災,可以根據火爐、火坑等點火時間和被烤著物質的種類作為基礎,分析起火時間。蠟燭、蚊香引起的火災,可以根據點著時間分析起火時間。

10.2.5 根據中心現場尸體死亡時間分析認定

如果中心現場存在尸體,可以利用死者死亡的時間分析起火時間。例如根據死者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進行某些工作或活動的時間,所帶手表停擺的時間,或其胃中內容物消化程度分析死亡時間,進而分析判定起火時間。

10.3 分析認定起火點

10.3.1 根據蔓延痕跡

蔓延痕跡主要包括:

a)  被燒輕重程度。物質被燒的輕重程度往往具有明顯的方向性,這種方向性與火源和起火點有密切的關系;

b)  受熱面。物體的受熱面具有明顯的方向性,物體總是朝向火源的一面比背向火源的一面燒得重,形成明顯的受熱面和非受熱面的區(qū)別。通常將火災現場中不同部位物體上形成的受熱面綜合起來觀察,可以判定起火點的位置;

c)  倒塌掉落痕跡。倒塌掉落痕跡具有方向性和層次性,物體通常會面向火源一側倒塌或掉落并根據不同位置的引火源可以形成不同燃燒物的層次;

d)  電路中的熔痕。在火災中短路熔痕形成的順序與火勢蔓延的順序相同,起火點在最早形成的短路熔痕部位附近;

e)  熱煙氣的流動痕跡??臻g內的熱煙氣在其流動路徑中的物體上會形成煙熏痕跡。依據煙熏痕跡的方向性,可以找出火災蔓延的途徑,并找出起火點的位置;

f)  燃燒圖痕。燃燒圖痕能夠直觀簡便地指明了起火部位和火勢蔓延的方向。它們主要以煙熏、炭化、火燒、熔化、顏色變化等痕跡形式出現。

10.3.2 根據證人證言

根據證人證言可以獲得如下主要信息:

——最早發(fā)現火光、冒煙的部位和時間、燃燒的范圍和燃燒的特點,以及火焰、煙氣的顏色、氣味及冒出的先后順序;

——出現異常響聲和氣味部位;

——電氣設備、電氣控制裝置、電氣線路、照明燈具等電氣系統(tǒng)的停電、跳閘、熔絲熔斷等異?,F象。

10.4 分析認定引火源

10.4.1 認定引火源的方法

10.4.1.1 直接認定

雖然在火災過程中作為引火源的物體往往已經被燒毀,但如果在起火點處發(fā)現了這些引火源的殘留物時,就可以直接認定。如發(fā)生短路的導線、焊渣、電熱器具、燃氣具等殘留物。

10.4.1.2 間接認定

對于煙頭、火柴桿、飛火火星、靜電放電、自燃等火源,無法直接認定,就只能通過取得證明引火源引起起火物著火的間接證據來認定。

10.4.2 引火源的認定條件

10.4.2.1 引火源要能夠產生足夠的能量,并能夠向可燃物傳遞能量

當傳遞的能量使可燃物的溫度升高到其燃點時,變會將可燃物引燃。即作為引火源的引燃過程必須包括如下三個要素:產生溫度、傳遞溫度和升高溫度。

10.4.2.2 引火源的特性與起火方式相吻合

引火源的特性應符合現場的起火物的起火方式,當認定的引火源作用到起火物上不能形成現場的起火特征時,不能將其認定為引火源。

10.4.2.3 有直接目擊證人

如果在起火點處發(fā)現證明某種火源存在的證據,而且有證人證明,則可以認定這種火源為引火源。

10.4.2.4 排除其他火源

認定的火源必須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火源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

10.5 分析認定起火物

10.5.1 認定起火物的條件

在認定起火物時,應滿足如下條件:

a)  起火物應在起火點處;

b)  起火物應與引火源相互驗證。引火源的溫度應等于或大于起火物的自燃點,引火源提供的能量應等于或大于起火物的最小點火能量;

c)  起火物一般被燒或破壞程度更嚴重。

10.5.2 起火物的分析認定方法

起火點處的可燃物質是否為起火物,一般可從下面幾方面分析認定:

a)  應查明起火點處或起火部位處所有可燃物是否屬于一般可燃物、易燃液體、自燃性物質還是混觸著火(或爆炸)性物質等;

b)  根據起火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如自燃點、閃點、最小點火能量、爆炸極限等,分析判斷在認定的火源作用下能否起火;

c)  分析起火物是否為起火點處原有的物品,如果不是,應需要查明其來源;

d)  不同的可燃物燃燒后殘留在火災現場痕跡的特征是不相同的,根據其燃燒特征確定是否為起火物;

e)  查明并分析起火物在運輸、儲存和使用時被晃動、碰撞、日照、受潮、摩擦、擠壓等情況,對于分析是否增加了其危險性或破壞了其穩(wěn)定性,進而分析起火物是否能發(fā)生自燃或產生靜電放電而起火的可能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10.6 分析起火時現場的環(huán)境因素

10.6.1 氧濃度或其他氧化劑

在大多數情況下火災現場中氧氣濃度(約21%)是保持不變的,但是在氧氣廠的某些部位、氧氣瓶泄漏處以及醫(yī)院高壓氧艙內,氧氣濃度大大提高,這種環(huán)境下的可燃物的自燃點、最小點火能量、可燃性液體的閃點、可燃性氣體的爆炸下限都將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可燃物更容易起火和燃燒。例如,正常情況下煙頭只是陰燃,在氧氣廠富氧區(qū)陰燃的煙頭可以發(fā)出明火;若危險品倉庫儲存強氧化劑高錳酸鉀、重鉻酸鉀、氯等物質,與還原劑混觸,就有著火和爆炸的可能。

10.6.2 溫度條件

現場溫度越高,物質的最小點火能量就會降低,有利于起火和燃燒,尤其是自燃性物質更容易發(fā)生自燃。

10.6.3 通風條件

現場通風條件好,散熱好,現場不易升溫,不易起火。但在燃燒過程中,良好的通風條件有時可以提供充足的氧氣,促進燃燒。

10.6.4 濕度條件

如果濕度、溫度適宜于植物產品發(fā)酵生熱,有利于自燃的發(fā)生;空氣的相對濕度小于30%,容易導致靜電聚集和放電,可能引起靜電火災。

10.7 分析認定起火原因的方法

10.7.1 直接認定法

直接認定法就是在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物證鑒定中所獲得的證據比較充分,起火點、起火時間、引火源、起火物與現場影響起火的客觀條件相吻合的情況下,直接分析判定起火原因的方法。

10.7.2 間接認定法

如果在現場勘驗中無法找到證明引火源的物證,可將起火點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引發(fā)火災的火源依次列出,根據調查到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研究,逐個加以否定排除,最終認定一種能夠引發(fā)火災的引火源。使用間接認定法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a)應將起火點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引發(fā)火災的火源全部列出,對每種可能的起火原因分別與現場的調查事實進行比較,逐個排除與現場情況不相符的可能性;

b)應更加注重其他證據材料,如專家意見、調查詢問、調查實驗、技術鑒定結論等;

c)對最終剩下的唯一起火原因要反復驗證,一旦發(fā)現認定錯誤要重新開始,并查出問題的所在;

d)  當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認定起火原因不明:

——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起火原因無法排除;

——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或者已經被清理,無法收集能夠證明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

11 電氣火災

11.1 概述

我國建筑物使用380V/220V電壓的交流電,常用銅導線、鋁導線及黃銅接插件等敷設電路。導線、用電設備的安裝和使用不當,都能引發(fā)電氣火災。本章以建筑物電氣系統(tǒng)為主,討論和分析電氣火災的相關內容。

11.2 電氣火源

11.2.1 電阻發(fā)熱

11.2.1.1 電熱器具

電熱器具正常工作時將電能轉換為熱能,使用不當或正常使用期間出現故障時能夠引發(fā)火災。

11.2.1.2 接觸不良

當電路中存在接觸不良時,接觸點的電阻會增加,接觸點溫度持續(xù)升高到一定程度后,能夠引燃與之接觸的可燃物。

11.2.1.3 過負荷

過負荷是導線中通過的電流超過了其額定電流。過負荷引起導線過熱,能夠引燃導線接觸的可燃物。過負荷倍數越大,持續(xù)時間越長,火災危險性越大。

11.2.2 電弧

11.2.2.1 高壓電弧

電力公司配電系統(tǒng)的高電壓侵入低壓系統(tǒng)時,在設備中出現電弧。導電的零件在高壓下具有較高的火災危險性,如果電弧路徑上有可燃物,就會引發(fā)火災。

11.2.2.2 分離電弧

分離電弧是帶電的電路斷開時出現的暫短放電現象。分離電弧的形式有:

a)  從插座中拔出通電的插頭,電動機工作時電刷與轉子之間都能產生分離電弧。在低壓交流電氣系統(tǒng)中,分離電弧能量很低,只能引燃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

b)  短路時產生的分離電弧。短路時短路點的金屬熔化,隨著金屬之間的間隙擴大引起分離電弧;

c)  電弧焊接中產生的分離電弧。焊接電弧具有足夠的能量引燃周圍的可燃物。

11.2.2.3 火花

電弧熔化金屬時,金屬顆粒從電弧點向外散射發(fā)光顆粒,形成電火花。銅和鋼產生的火花在空氣中飛行時會逐漸降溫,最后冷卻至周圍環(huán)境溫度。而鋁產生的火花在飛行過程中可繼續(xù)燃燒并升溫,直到燃盡或落在某種物質上熄滅。因此,鋁火花對可燃物有更大的引燃能力。電火花的引燃能力遠低于其他火源,只有當條件適宜時才能引燃細小可燃物?;鸹ǖ目偀崃?、引燃能力與其顆粒大小有關。

11.2.2.4 其他電弧

其他形式的電弧包括:

a)  絕緣材料被鹽、導電的灰塵或液體污染后,其表面可能出現電??;

b)  水或水氣中含有污物、灰塵、鹽或礦物沉淀物時能夠導電,水中的電流促進電化學變化,并出現電弧。在直流電情況下這種效應比較明顯,能量較大的電弧通過沉淀物時能夠引發(fā)火災。

11.3 導線上的痕跡

11.3.1 短路熔痕

11.3.1.1 一次短路熔痕

一次短路是指導線由于自身故障或機械外力損傷于火災發(fā)生前形成的短路。

短路時產生的電弧只熔化短路點的金屬,相鄰的導線不會熔化。單股導線短路后,短路點處通常形成熔珠;多股導線短路后,導線部分斷開或全部斷開,形成熔珠或單股熔化的熔痕(如圖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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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 二次短路熔痕

二次短路是指導線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導線絕緣層失效而在火災中引發(fā)的短路。

當絕緣導線處于火焰中或受輻射熱時,導線的絕緣層熔化,裸露的導線短路形成熔珠(如圖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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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接觸不良痕跡

導線的連接點及電路的接插件,當接觸松動或者存在電阻值大的氧化物時,局部過熱形成接觸不良熔痕,形成麻坑或損失質量。連接部位有黃銅或鋁時,金屬更容易被熔化。

11.3.3 過負荷痕跡

過負荷的導線過熱形成導線絕緣層內部炭化、軟化、下垂的痕跡;嚴重過負荷的導線能夠熔化,形成斷節(jié)熔痕(如圖18所示)。如果懷疑火災由導線過負荷引起,就要檢查電路的保護裝置,具有合適的電路保護裝置的電路,通常不會發(fā)生過負荷故障。

18.jpg

11.3.4 火燒痕跡

暴露在火焰中或熾熱的余燼中的導線能夠熔化,形成火燒熔痕?;馃酆鄣男螤畈灰?guī)則,有的在熔痕端部有尖狀痕跡(如圖19所示)。

19.jpg

11.3.5 變色痕跡

銅導線裸露后,表面受熱作用出現暗紅或黑色的變色痕跡。酸存在時,銅導線形成綠色或藍色變色痕跡,最常見的酸來自聚氯乙烯(PVC)的分解。

11.3.6 合金化痕跡

鋁和鋅等熔點較低的金屬,在火災中熔化滴落到裸露的銅導線上形成合金,通過成份分析能夠確定導線上合金元素的成份。觸點、電氣開關、溫度調節(jié)器等部件能夠形成銅和銀的合金化痕跡。焊接點的銅導線在火災過程中,銅與焊料反應形成合金化痕跡。

11.3.7 機械痕跡

導線或金屬電氣元件受到機械外力的作用,形成塑性變形、磨損、斷裂等機械痕跡,失效分析可以鑒定機械痕跡的種類。

11.4 典型熔痕的鑒別

11.4.1 短路熔痕

短路熔痕的形狀多為熔珠,熔珠與未熔部分之間無明顯的過渡區(qū)。導線短路時能夠產生噴濺熔珠,這些熔珠散落在短路點附近。

11.4.2 火燒熔痕

火燒熔痕的形狀不規(guī)則,熔痕和未熔部分有明顯的過渡區(qū),多股導線形成整股粘連的火燒熔痕。

11.4.3 注意事項

火災現場勘驗時,應盡可能找出所有導線熔痕,尤其是起火部位或起火點提取的熔痕對分析認定起火原因非常重要。由于火災現場提取的熔痕受多種外界條件的影響,因此實驗室得出的鑒定結論要結合火災現場實際情況綜合分析,正確地運用到火災原因調查中。

11.5 電氣火災形成條件

電氣火災形成條件主要有:

——起火時或起火前有效時間內導線或用電設備處在通電或帶電狀態(tài);

——導線或用電設備應與起火點相對應;

——導線或用電設備存在構成電氣火災的故障點;

——電氣故障產生的熱量或電火花應具備引燃附近的可燃物的能量。

11.6 用電設備

11.6.1 現場勘驗

對火災現場中的用電設備勘驗時,勘驗的內容應包括:

——用照相、錄像、繪圖等方式記錄用電設備在火災現場的位置;

——收集用電設備的資料,如生產廠家、型號、生產日期、使用說明等,分析用電設備在正常工作或出現故障時產生的過多熱量能否引發(fā)火災;

——提取用電設備的燃燒殘骸,分析用電設備的燃燒痕跡,引發(fā)火災的用電設備內部燒毀程度重于外部;

——提取用電設備的導線熔痕、接插件熔痕,并進行物證鑒定。

11.6.2 電熱器具

11.6.2.1 電熱器具引發(fā)火災的主要原因

電熱器具的功率大、溫度高,傳導、輻射的熱量能夠引燃周圍的可燃物,引發(fā)電氣火災的原因有:

a)  使用后忘記關閉電源或停電未及時切斷電源,電熱器具長時間處于通電工作狀態(tài)而引發(fā)火災;

b)  電熱器具工作時無人看管,特別是水加熱裝置盛水容器內的水被燒干后,周圍可燃物受熱燃燒,引發(fā)火災;

c)  大功率電熱裝置的導線、開關、插頭等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發(fā)生過熱、短路等電氣故障,引發(fā)火災;

d)  溫控部件失控,電熱器具持續(xù)升溫,引發(fā)火災;

e)  電熱裝置存在設計缺陷,隔熱或安全裝置性能差,引發(fā)內部電氣故障,引發(fā)火災;

f)  未完全冷卻的電熱器具接觸到可燃物,引發(fā)火災;

g)  未正確使用電熱器具,引發(fā)火災。

11.6.2.2 現場勘驗

11.6.2.2.1 電熱器具附近物體的痕跡

火災現場中,通電的電熱器具接觸到可燃物,形成局部炭化嚴重的痕跡。

11.6.2.2.2 電氣元件的痕跡

電熱器具處于通電或電路連接狀態(tài)的痕跡有:

——電源線上有短路熔痕;

——電源線插頭、插座的密合面煙熏輕或無煙熏,插頭插片表面清潔或保持原有色澤;

——插座內靜片失去彈性,金屬片間距正好為插頭插片的厚度,靜片內側清潔無煙熏。

11.6.2.2.3 電熱器具的燃燒痕跡

電熱器具內部過熱,電阻絲氧化嚴重,絕緣隔熱材料變色、機械性能改變,金屬殼內部變化的程度重于外部。電熱器具僅受外部火焰作用,內部結構呈現均勻燃燒的狀態(tài),甚至不會發(fā)生明顯變化。

11.6.2.3 現場實驗

為了證實火災在某些外部條件、一定時間內能否發(fā)生或證實與火災發(fā)生有關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可以進行現場實驗。通過現場實驗,能夠確定電熱器具有在一定條件下引發(fā)火災的危險性及其痕跡的特征,試驗方法按照GA 128進行。

11.6.3 電冰箱和空調

11.6.3.1 引發(fā)火災的主要原因

除常見的電氣故障之外,電冰箱和空調引發(fā)火災的原因還包括:

——壓縮機正常老化或受到物體遮擋時,散熱條件差導致壓縮電機燒壞、壓縮機卡缸或抱軸等內部故障,引發(fā)火災;

——電機匝間短路或繞組過熱,引發(fā)火災;

——啟動繼電器觸點不能及時斷開造成線圈過熱,引發(fā)火災;

——頻繁起動,內部電動機啟動電流增大,電動機內部故障產生高溫,引發(fā)火災;

——安裝在可燃物上,或靠近可燃物,引發(fā)火災。

11.6.3.2 現場勘驗

除進行常規(guī)的現場勘驗外,還要進行如下勘驗:

a)  檢查電冰箱內部溫控開關、照明燈開關、保護裝置、起動繼電器絕緣層狀態(tài);

b)  電冰箱內部及周圍存放物品的種類、數量、時間及盛裝容器;

c)  空調油浸電容金屬外殼殘留電弧擊穿的痕跡;

d)  空調電源線穿墻或穿管部位的短路痕跡;

e)  空調風扇軸承形成嚴重磨損痕跡;

f)  空調風扇葉片偏移、變形與外殼磨擦;

g)  空調風扇的電動機線圈過熱,或發(fā)生匝間短路;

h)  制冷裝置的安裝情況,電源線種類、截面積、配置形式、連接方式,插頭插座種類、容量、保護裝置容量等;

i)  制冷裝置的使用情況,使用時間、啟動次數,使用年限,保養(yǎng)檢修情況;

j)  制冷裝置電源電壓的情況等。

12 燃氣火災

12.1 概述

在燃氣火災中,一方面燃氣會作為起火物;另一方面,當火災現場燃氣系統(tǒng)被破壞時,燃氣會參與燃燒。

12.1.1 燃氣裝置作為火源引發(fā)火災

燃氣裝置如果安裝或使用不當,例如距離可燃物太近、長時間使用無人看管等,都可能造成火災。

12.1.2 火災引起燃氣系統(tǒng)破壞

由于火災的破壞作用,燃氣系統(tǒng)可能被破壞,泄漏出來的燃氣可能提高火勢的蔓延速度,并改變火勢的蔓延方向。

由于燃氣燃燒比較猛烈,可能導致泄漏處的破壞嚴重,并由此處向四周蔓延,形成新的火點。

12.2 燃氣泄漏原因

12.2.1 管道因為腐蝕而破裂

腐蝕的原因可能是防腐設施不當、防腐層脫落或設備老化,或者燃氣含水、陰極保護失效等,使管道發(fā)生腐蝕而穿孔泄漏。

由于腐蝕破壞的過程比較緩慢,從腐蝕開始至泄漏發(fā)生所需時間較長。

12.2.2 外力引起管道泄漏

主要是管道系統(tǒng)受到外加應力的作用,使管道發(fā)生斷裂而泄漏。由于管道的接頭等處容易發(fā)生應力集中,所以在受到外力作用時,這些部位更容易發(fā)生損傷。產生外力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種:

a)施工過程中,挖掘工具破壞地下管道引發(fā)泄漏,鉆頭、釘子、螺絲等刺破隱蔽的管道引發(fā)泄漏;

b)地下管道處于道路下方,因車輛碾壓造成管道破壞;

c)地質因素變化,如地基下沉,地基處理不當、地質斷裂等,造成管道受力破壞;

d)管道上方存在違章占壓,未得到及時清理,會造成管道受力而破壞。

12.2.3 管道上存在制造缺陷

在生產和安裝過程中,管道存在質量缺陷,導致管道系統(tǒng)“先天不足”,具體包括:

a)  管道材料質量不合格,導致強度或耐腐蝕性下降,造成管道泄漏;

b)  接頭處焊接質量不合格,使接頭處強度過低或存在缺陷;

c)  燃氣系統(tǒng)未經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安裝,或者是用戶私自改裝,如增加管道的出口等,可能會存在安裝缺陷,引起燃氣泄漏。

12.2.4 閥門發(fā)生泄漏

閥門經常開關,可能會失效、松動,填料老化、裝填無條理,密封墊片裝偏、變形或老化,會引起閥門處發(fā)生泄漏。

12.2.5 法蘭發(fā)生泄漏

法蘭中心線未在一條直線上、端面與管道中心線不垂直、連接螺栓松緊不均、密封墊片與法蘭密合不嚴等,可能引起法蘭處泄漏。

12.2.6 連接處發(fā)生泄漏

管道部件之間連接時未旋緊、螺紋配合不當、或者管道密封材料使用不當,都可能引發(fā)泄漏。

12.2.7 液化氣罐破損

導致液化氣罐破損的原因主要包括:

a)灌裝超量,即超過氣瓶體積的85%以上,瓶體如受外界因素作用,易發(fā)生破裂,以致液化氣迅速泄漏擴散; 

b)液化氣受熱膨脹。當溫度由10℃升至50℃時,蒸氣壓由0.64MPa增至1.80MPa。若繼續(xù)升高,將可能導致瓶體破壞,引起液化氣外泄,甚至發(fā)生爆炸; 

c)瓶體受腐蝕或撞擊,導致瓶體破損,引起液化氣泄漏。

12.2.8 液化氣罐角閥及其安全附件泄漏

液化氣罐角閥由于經常開關造成破壞,導致密封不嚴,或者減壓閥安裝不緊密、橡膠圈老化或脫落,都可能引起泄漏。

12.2.9 軟管破裂

連接燃氣用具和管道或儲氣罐的軟管,多為塑料或橡膠管,經過一段時間后會老化破裂,引起燃氣泄漏,特別是長時間受到燃氣用具明火輻射更會加快老化速度。膠管可能由于磕碰、鼠咬等原因導致破裂。

12.2.10 人為因素

12.2.10.1 使用不當

人員長時間離開廚房時忘記關閉閥門或關閥不嚴導致燃氣泄漏。使用燃氣灶具時,無人看管,湯沸澆滅火焰或者風吹滅火焰,導致燃氣泄漏。用完燃氣灶具后,忘記關閉表后閥門或灶具閥門,也有可能導致燃氣泄漏。

12.2.10.2 安裝不當

用戶在更換液化氣鋼瓶時,不仔細檢查調壓器,○型膠圈老化、脫落或將手輪絲扣連接錯誤,或者連接不嚴導致泄漏。

12.2.11 超壓

燃氣管道和設備都應在正常的設計壓力范圍內工作,當燃氣系統(tǒng)中的燃氣壓力因為設備失效、操作失誤等原因出現超壓時,如果壓力超過管道或設備的額定壓力,可能造成氣體泄漏,并可能損壞設備。

12.3 燃氣系統(tǒng)的調查

12.3.1 燃氣系統(tǒng)的檢驗

通過對燃氣系統(tǒng)的檢測確定燃氣系統(tǒng)是否發(fā)生了泄漏。檢測時可采用壓力測試的方法,通過對燃氣系統(tǒng)加壓的方法,檢查壓力變化情況來判定系統(tǒng)的密閉性。檢驗之前,應該將明顯發(fā)生損壞的部分隔開或封死,有時可能需要將燃氣系統(tǒng)分為幾段,分別進行測試。在隔開或封死損壞部分時,應該注意觀察接頭處連接不好的情況,避免將這類證據破壞。

如果燃氣系統(tǒng)未被嚴重破壞,應通過檢驗其通氣情況、附件密封情況等,確定這些系統(tǒng)是否正常。

12.3.2 泄漏氣體的確定

12.3.2.1 根據火災現場中存在的燃氣系統(tǒng)判定

在調查過程中,應該了解現場中可能存在的燃氣種類,以及這些燃氣系統(tǒng)的供氣及使用情況,判斷與火災爆炸事故有關的燃氣種類。

由于燃氣具有擴散性,在調查中應該考慮現場周邊燃氣設施,如從附近經過的管道。

12.3.2.2 根據現場破壞特征判定

由于燃氣的密度不同,泄漏出來后建筑物內的分布存在差異。比空氣中的液化石油氣會積聚在空間的底部,而比空氣輕的天然氣會積聚在空間的頂部。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后,造成建筑物不同部位的破壞程度不同。

12.3.2.3 利用分析儀器確定

采用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等分析儀器,檢測現場殘留的燃氣種類。

12.3.3 泄漏位置的確定

12.3.3.1 涂抹肥皂水檢驗

將肥皂水涂抹在懷疑發(fā)生泄漏的部位如管道連接處、附件和用具接頭上,如果燃氣系統(tǒng)內仍存在壓力(關閉燃氣供應后,可在局部利用空氣給系統(tǒng)加壓),氣壓作用下將在泄漏處產生肥皂泡沫,從而發(fā)現泄漏部位。

12.3.3.2 用氣體檢測儀檢查

用氣體檢測儀在建筑物內檢測燃氣系統(tǒng)的接頭和連接件。還應檢測建筑物周邊,例如檢測建筑物外面路面上的開口處的大氣組分。因為從地下管道泄漏出來的燃氣可能出現在這些地方。應沿著輸氣管道的方向,檢測路面的裂縫、路緣線、現場勘驗孔、下水道開口等部位。地下輸氣管線的位置可由燃氣公司的地圖或通過使用電子定位儀來確定。

12.3.3.3 鉆孔檢測

當懷疑地下管道泄漏時,可采用鉆孔檢測的方法尋找泄漏點。檢測時,沿著燃氣管道的走向,在管道兩側等距離的部位,在地面或路面打孔,然后用氣體檢測儀進行地下氣體檢測,并將檢測結果標注在管道圖上。比較每個鉆孔檢測的燃氣含量,根據燃氣含量的變化確定泄漏點的位置。

12.3.3.4 根據相關跡象確定

燃氣泄漏時,可能存在一些跡象,調查這些跡象可以確定泄漏點的位置。如,長期存在的地下泄漏可能會使附近的草、樹或其它植物變黃甚至枯死,根據這一跡象可以判斷泄漏點的位置。此外,長期存在的泄漏可能使這一區(qū)域存在燃氣的氣味,泄漏點較大時可能存在泄漏的聲音,根據這些也可以判斷泄漏點的位置。

12.3.4 火源的確定

由于燃氣的擴散性,火源與泄漏點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距離。在確定火源時,應該先根據現場的情況確定爆炸中心或起火點的位置,然后在這些部位尋找火源。除了注意火災現場長期存在的火源外,還應該考慮一些臨時火源,如臨時動火、車輛飛火等。特別是一些弱火源,如靜電火花、金屬撞擊火花等,應該進行分析。

13 放火

13.1 概述

放火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燒毀公私財物的一種犯罪行為。在勘驗認定此類火災現場時,除了遵循常規(guī)的火災現場勘驗程序外,尤其要注意放火現場所具有的特征規(guī)律。

13.2 常見放火動機

動機的確定可以指明偵破的方向,甚至確定嫌疑人,有助于及時立案和順利移交。

常見的放火動機有:

a)  報復;

b)  獲取經濟利益;

c)  掩蓋罪行;

d)  尋求精神刺激;

e)  對社會和政府不滿;

f)  精神病患者放火;

g)  自焚。

13.3 放火現場的主要特征

13.3.1 多起火點

多起火點是指在火災現場中沒有任何聯系,且火勢蔓延方向無規(guī)律的多個獨立的起火點。

13.3.2 異常的起火點和火源

起火點有異常燃燒情況時,要考慮有放火的可能。異常的起火點和火源主要有:

a)  起火點處的可燃材料很少,但現場此處的燃燒程度卻很重;

b)  起火點處的可燃材料的燃燒熱釋放速率應很低,可現場卻表現出很快的燃燒蔓延速率;

c)  現場原有的可燃物位置發(fā)生變動,利用現場原有的可燃物來實施放火時,物品在火災前后一般有明顯的位置變化;

d)  現場原有的引火源位置發(fā)生變動。借用現場原有的物品作為引火源,如電爐、電熨斗等電熱裝置移放到可燃物上。

13.3.3 助燃劑

13.3.3.1 概述

放火助燃劑主要分液體助燃劑和固體助燃劑兩類。

13.3.3.2 液體助燃劑

液體助燃劑一般為常見易燃液體?,F場勘驗時,如果發(fā)現了地毯、木地板、水泥地面上的不規(guī)則流淌痕跡,或者發(fā)現了來源不明容器及其殘骸、碎片、熔化物,應當提取并鑒定,確定易燃液體的成分。

火災現場中存在易燃液體時,表明火災有放火嫌疑。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起火點處發(fā)現了易燃液體,都應以此作為重要線索進行徹底調查。

13.3.3.3 固體助燃劑

主要指活潑金屬等高溫助燃劑(HTA)?;馂某跗谟刑貏e耀眼的火光,在現場有時會留有熔化的金屬。

13.3.4 拖尾痕跡

形成拖尾痕跡的可燃物可能是易燃液體,也可能是可燃固體?,F場中的這種痕跡能夠將兩個不同部位的可燃物聯系起來,有時是從樓上沿樓梯向下延續(xù),有時是從室內向室外延續(xù)。當懷疑有可能是由助燃劑燃燒形成拖尾痕跡時,應當提取并鑒定。

13.3.5 人員的異常燒傷

人員燒傷痕跡和燒傷部位有時能夠為確定火災原因提供線索。放火嫌疑人在實施放火時有可能被迅速蔓延的火焰燒傷,如在頭發(fā)、眉毛、手和鞋子等部位留下燒傷痕跡。在外圍調查時,火災調查人員應走訪相關醫(yī)院,向醫(yī)務人員了解燒傷情況?,F場中如果發(fā)現尸體,火調人員還應當根據死者的燒傷部位、死亡位置等情況判斷該死者是否有放火嫌疑。

13.3.6 起火點處殘留放火物

現場中常見的放火遺留物主要有:

a)  固體類:如火柴、打火機、棉花、紙張、油紙、火繩、蚊香、蠟燭等的殘留燃燒殘體或部分原物;

b)  易燃液體:如滲透到泥土、木板、地板、墻皮等中的殘留汽油、盛裝油品的瓶、桶原物或殘體;

c)  氣體類:如燃氣管道閥門、燃氣爐具、液化石油氣罐體等的開關狀態(tài);

d)  電熱裝置:如電爐、電吹風機等;

e) 放火裝置:現場殘留的延時類裝置的殘留物品有導火索(繩)和機械或電子定時器等。

13.4 放火現場勘驗

13.4.1 概述

放火現場的勘驗也應遵循一般火災現場勘驗步驟,從尋找起火點或尋找引火源著手,確定火災現場是否具有放火現場的特征。

13.4.2 確定起火點

根據10.3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起火點的同時,還應查明其起火點是否具有放火現場的特征。

13.4.3 尋找火源、起火物

在起火點附近仔細勘驗,尋找放火時使用的火源、起火物。注意檢查起火點附近存在的不應出現的物件。起火點處有放火遺留物時,應該考慮放火意圖。

13.4.4 尋找放火嫌疑人的遺留痕跡

在現場周圍、出入口以及放火者來去路線等地方搜尋其放火遺留的痕跡。放火遺留的痕跡主要有:

——攀登痕跡和翻越痕跡;

——擠壓、撬壓痕跡;

——玻璃破碎痕跡;

——翻動和移動痕跡及丟失的財物情況;

——消防系統(tǒng)、通訊系統(tǒng)破壞痕跡;

——尸體上的痕跡及受傷人員情況。

13.4.5 查明放火是否為反復放火

查證以往放火案件,尋找放火案件的規(guī)律,研究放火行為是否為反復性的,對于確定案件的偵破方向具有很大的幫助。

13.4.6 起火點的位置隱蔽

如果起火點所處的位置很隱蔽,周圍的人不能及時發(fā)現該位置,表明放火者故意選擇偏僻部位,不易被人發(fā)現。

13.4.7 起火點在公共設施或用具附近

燃氣管道或電氣設備附近發(fā)生的火災,可能表明放火者有意造成是事故的假象,轉移調查人員的注意力。

13.4.8 內部物品變更及超值保險

在現場調查時,發(fā)現火災前后物品數量、品種不一致,或缺少了貴重物品,財產進行了超值保險等,都要考慮存在放火的可能性。

13.4.9 有明顯的破壞痕跡

一般情況下放火者的目的是使建筑物和其內部的物品完全迅速地被燒毀,防盜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會首先遭到破壞。如拆卸或蓋住感煙探頭、阻塞噴淋頭、關閉控制閥、損壞消火栓等?,F場勘驗發(fā)現系統(tǒng)沒能啟動時,火災調查人員應查明是蓄意破壞還是其它因素。

13.4.10 門窗開啟情況異常

開啟門窗能加速火的燃燒和蔓延。冷天或違反常規(guī)情況下門窗的開啟,可能表明存在人為因素,使得空氣流通加速火勢蔓延。

13.4.11 現場破壞大、物證分散

從物證分布看,放火案件的物證和失火案件的物證有所不同,失火案件物證一般在起火點的部位,而放火案件的物證有時卻很分散,起火點處有,其他地點可能也有,如放火者將汽油瓶、火柴盒等扔到火災現場外。物證分散是放火現場的特點之一。

13.4.12 現場內有被捆綁、被殺害的尸體

尸體被捆綁或有傷痕,應通過法醫(yī)鑒定確定尸體死亡時間和死亡的方式。

14 汽車火災

14.1 概述

本章為汽車火災調查的相關知識,其內容也適用于轎車、卡車、客車、改裝車輛和摩托車。其中,引火源、可燃物、起火過程和現場記錄的內容可用于航空、水上及有軌交通工具的火災調查之中。車身殼體與汽車內部燃燒殘留痕跡和損傷痕跡,常用于起火點的確定和火災原因的認定。證人證言,實驗室的技術鑒定報告,機械故障或電氣故障的維修紀錄,生產廠家的召回通知,都有助于汽車火災原因的認定。此外,火災調查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構造和駕駛技術。

14.2 引火源 

14.2.1 明火源 

能夠引發(fā)汽車火災的明火源有:

——放火;

——化油器式汽油機汽車出現的回火;

——車用可燃液體泄漏后被點燃。

14.2.2 電氣火源 

能夠引發(fā)汽車火災的電氣火源有:

——汽車導線一次短路、搭鐵短路和過負荷等電氣故障;

——汽車導線及用電設備電路連接器的接插件,發(fā)生接觸不良、局部過熱等電熱故障;

——汽車電熱設備使用不當或發(fā)生故障,如點煙器、座椅加熱器以及柴油發(fā)動機汽車預熱器等;

——汽車用電設備產生的電火花和破碎燈泡內的燈絲,具有點燃可燃氣體、可燃混合氣和可燃液體蒸氣的能力并引發(fā)火災。

14.2.3 熾熱表面

熾熱表面不僅能夠點燃滴落于其上的可燃液體,而且能夠烤燃周圍的可燃物,從而引發(fā)火災,汽車的熾熱表面有:

——催化轉換器;

——渦輪增壓器;

——排氣歧管;

——其它排氣裝置。

特別指出,熾熱表面不能點燃汽油。當熾熱表面的溫度比可燃液體的燃點高200℃時,才能觀測到可燃液體在敞開空間中被熾熱表面點燃。除燃點之外,熾熱表面點燃可燃液體的影響因素還包括:

——通風條件;

——可燃液體的閃點、沸點和飽和蒸氣壓;

——熾熱表面的粗糙度;

——可燃液體在熾熱表面滯留的時間。

14.2.4 機械故障 

能夠引發(fā)汽車火災的機械故障有:

——汽車行駛過程中,運轉的零部件發(fā)生金屬與金屬的接觸后產生火花,能夠點燃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引發(fā)火災;

——汽車行駛過程中,靠近路面的零部件發(fā)生金屬與路面的接觸后產生火花,能夠點燃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引發(fā)火災;

——傳動皮帶、軸承和輪胎可因摩擦生熱起火。

14.2.5 遺留火種

能夠引發(fā)汽車火災的遺留火種有:

——煙頭掩埋在紙張、薄紗等堆積物之下,或者接觸到座椅材料,能夠引發(fā)火災;

——未熄滅的火柴,能夠點燃煙灰缸內的堆積物并引發(fā)火災;

——車內的一次性打火機,受熱后發(fā)生爆炸等故障,能夠引發(fā)火災。

14.3 汽車的可燃物

14.3.1 可燃氣體

汽車的可燃氣體有:

——丙烷、壓縮天然氣、氫氣等汽車燃氣;

——鉛酸蓄電池充電或受碰撞破裂時,會放出氫氣和氧氣。

14.3.2 可燃液體

汽車的可燃液體有:

——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等汽車燃油;

——汽油機油、柴油機油、齒輪油、轉向助力油、液壓油、制動液等汽車潤滑油;

——防凍液、玻璃洗滌液。

可燃液體的狀態(tài),引火源的性質及其它變量都將決定可燃液體能否被點燃。

14.3.3 固體可燃物

汽車的固體可燃物本身不具有火災危險性,但是火災發(fā)生后這些材料都參與燃燒,增大火災荷載。固體可燃物開始燃燒,能夠顯著地加快火災增長速率,造成大面積的燒損?;鹧嬷疗嚹骋徊课粫r,該部位的固體可燃物首先燃燒,促使火災蔓延。固體可燃物火災后形成的痕跡,是確定汽車火災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的重要痕跡物證。汽車的固體可燃物有:

——車用塑料,如內飾板、燈罩、絕緣外皮、葉片等;

——車用橡膠,如輪胎、密封制品、減震制品、膠管、膠帶等;

——車用織物,如坐墊、毛氈墊、防水篷布等;

——涂料;

——低熔點金屬,如鎂。

14.4 現場勘驗

14.4.1 環(huán)境勘驗

觀察火災現場全貌,包括汽車周圍的建筑物、公路設施、植被情況、其它汽車、輪胎留下的痕跡等。觀察汽車車身燃燒痕跡。根據上述物體的燃燒殘留痕跡,分析并確定火災蔓延方向。

14.4.2 確定起火部位

火災調查人員觀察車身燃燒痕跡、玻璃燒損和破碎痕跡、輪胎及底盤燃燒痕跡、汽車內部各部位燃燒痕跡,以及汽車周圍可燃物燃燒殘留的痕跡等,確定火災蔓延的方向,從而確定起火部位。根據汽車的構造,汽車火災的起火部位可以被分為:

a)汽車外部;

b)發(fā)動機艙內;

c)駕駛室內;

d)后備廂(或貨車的貨廂)內。

使用叉車或其它升降設備將汽車升起,能夠有效地對汽車底盤進行勘驗。

14.4.3 汽車勘驗

14.4.3.1 概述

火災調查人員確定起火部位之后,按照燒損最輕至燒損最重的順序,對汽車進行更為細致的勘驗,確定起火點的具體位置。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火災涉及到的系統(tǒng)進行勘驗,確定其燒損狀態(tài),分析能夠引發(fā)火災的各種危險性。

14.4.3.2 識別汽車

火災調查人員應當確定汽車的構造、類型及特殊裝置等??梢酝ㄟ^車輛識別號碼(VIN),準確地確定汽車的制造商、產地、車身類型、發(fā)動機類型、年型、裝配廠和生產序列號等信息,從而準確的識別汽車。然后使用相同的汽車與發(fā)生火災的汽車進行對比,或者查閱相關的維修手冊,以確保對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進行勘驗。

14.4.3.3 勘驗汽車各個系統(tǒng) 

14.4.3.3.1 發(fā)動機

汽車發(fā)動機由很多零件構成,工作時這些零件都同步運行。為保證發(fā)動機正常工作,所有零件必須精密地裝配在一起,許多零件還須潤滑和冷卻。發(fā)動機出現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機械故障。導致發(fā)動機部分零部件或某個零件從工作位置高速飛出,能夠割破油管或導線,從而引發(fā)火災。潤滑油能夠從機械故障形成的小孔中泄漏,并且被熾熱表面點燃;

b)潤滑油泄漏。潤滑油從油底殼墊片處泄漏,并滴落在排氣管上;潤滑油從氣缸蓋墊片處泄漏,并滴落在排氣歧管上,均能引發(fā)火災。汽車停車后,潤滑油泄漏故障仍可導致汽車火災的發(fā)生。發(fā)動機內缺少潤滑油,能夠導致機械零件發(fā)生突然失效,并能夠引發(fā)火災;

c)發(fā)動機過熱。發(fā)動機風扇的傳動皮帶斷開,導致發(fā)動機過熱,發(fā)生災禍性失效并引發(fā)火災。

14.4.3.3.2 燃料供給系統(tǒng) 

汽油發(fā)動機汽車的燃料供給系統(tǒng)包括油箱、油管和燃油泵等,能夠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包括:

a)  化油器式燃料供給系統(tǒng)的壓力部分。壓力部分如油管、化油器或發(fā)動機零件的某一部位出現泄漏點后,泄漏的燃料從微小的噴霧發(fā)展成大片蒸氣。這時,如果存在明火或火花,就會發(fā)生火災;

b)  燃油噴射式燃料供給系統(tǒng)的零件存在泄漏的隱患。如果泄露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系統(tǒng)的壓力可把汽油蒸氣噴出0m~3m遠。這一系統(tǒng)的進油部分發(fā)生泄漏后,汽車的行駛狀況會出現異常,如起動困難、行駛不穩(wěn)定和拋錨等駕駛員可覺察到的現象。高壓燃油系統(tǒng)的回油部分為低壓系統(tǒng)低于21kPa,由于這部分發(fā)生泄漏對汽車的行駛狀況影響不大,因此回油部分的泄漏故障更為嚴重;

c)  柴油發(fā)動機燃油供給系統(tǒng)的零件因發(fā)動機振動容易松動,發(fā)生泄漏故障。與汽油不同,柴油能夠被熾熱表面點燃。當汽車內可燃液體的蒸氣從發(fā)動機的空氣進氣裝置進入進氣系統(tǒng)后,就存在發(fā)動機失控的危險性。其后果與一直給汽車加速相同,情況嚴重時,發(fā)動機的某一部分會開裂并爆出火球;

d)  天然氣和丙烷氣都可作為汽車的燃料,它們以液態(tài)的形式存放在儲液罐中,以氣態(tài)的形式供發(fā)動機使用。這種燃料供給系統(tǒng)在高壓條件下運行。大多數天然氣或丙烷氣燃料汽車采用化油器裝置,由于這種壓力系統(tǒng)連接件與管件的材料熱膨脹系數不同,因此在連接部位很難發(fā)生泄漏故障。所以,火災調查過程中發(fā)現泄漏故障點,不一定都是在火災發(fā)生前出現的。燃料本身的火災危險性,是這種燃料供給系統(tǒng)最大的隱患。一旦該系統(tǒng)發(fā)生泄漏故障,可燃氣體會隨著泄漏的發(fā)展噴出很遠的距離,并且能夠被某種微弱引火源所引燃,并且存在爆炸的危險性。天然氣或丙烷氣的儲液罐,受到火的熱作用后而爆裂的危險性很小?;馂陌l(fā)生后儲液罐內快速聚積的壓力無法及時排放,是導致大部分儲液罐爆裂的原因。

14.4.3.3.3 渦輪增壓器 

渦輪增壓器是整個發(fā)動機系統(tǒng)溫度最高的部位,其產生的熱量可以點燃與之接觸的燃油或其它可燃物。渦輪增壓器漏油,可導致其工作溫度進一步提高,泄漏出的燃油可被點燃并引發(fā)火災。

14.4.3.3.4 排氣凈化系統(tǒng) 

排氣凈化系統(tǒng)由EGR控制閥、活性炭罐、各種橡膠真空管和傳感器等組成,并安裝在發(fā)動機艙內,能夠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活性炭罐或真空軟管出現油蒸氣泄漏的故障;

b)油箱加油過量可導致汽油進入活性炭罐,引發(fā)汽油溢出故障;

c)EGR控制閥能出現阻塞故障,導致燃料濃度很高的可燃混合氣直接進入排氣系統(tǒng),并被廢棄在循環(huán)系統(tǒng)循環(huán)使用,造成汽車的怠速不穩(wěn)定、拋錨、回火或催化轉換器過熱等故障。

14.4.3.3.5 排氣系統(tǒng) 

排氣系統(tǒng)能夠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氣缸蓋或氣缸襯墊發(fā)生泄漏故障后,泄漏的燃油能接觸到排氣歧管,并存在被點燃的危險性;

b)催化轉換器位于排氣管的下游,催化轉換器前端8cm~10cm長的進氣管,正常工況下測得該部位溫度為343℃,是整個排氣系統(tǒng)溫度最高的部位。發(fā)動機點火不良或運轉過度,該部位溫度會明顯升高。發(fā)動機自身故障能引起催化轉換器過熱,導致其內襯被點燃;

c)汽車正常行駛時或剛剛停車后,排氣管或催化轉換器的熾熱表面,能夠點燃與之接觸的可燃物,如泄漏的汽車可燃液體和很高的草等。

14.4.3.3.6 汽車電氣系統(tǒng)

電氣系統(tǒng)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汽車受到沖撞后,鉛酸蓄電池外殼破損并釋放氫氣,能夠被微弱的引火源點燃。但是,熾熱表面很難點燃氫氣;

b)汽車停車、發(fā)動機停止工作或者點火開關關閉之后,汽車仍有一少部分電路帶有12V(或24V)電壓,并且存在發(fā)生電氣故障并引發(fā)火災的危險性;

帶電電路包括: 

1) 蓄電池接線柱引出線;

2) 蓄電池至起動機的線路;

3) 起動機至發(fā)電機的線路;

4) 蓄電池至中央接線盒的線路;

5) 部分從點火開關到時鐘或點煙器等輔助電氣設備的線路;

c)直接加裝在蓄電池上的用電設備,在發(fā)動機停止工作后,存在發(fā)生電氣故障的危險性;

d)汽車的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出現電氣故障。電氣故障發(fā)生后,汽車導線、插接件、電氣連接件、電氣設備能夠形成金屬熔化痕跡。

14.4.3.3.7 傳動系統(tǒng) 

汽車的變速器有齒輪變速器和液力變速器,變速器內的零件需要潤滑。傳動系統(tǒng)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齒輪變速器齒輪的潤滑油儲存在集油器內,這部分的機械失效故障與發(fā)動機機械失效故障同樣嚴重;

b)齒輪變速器潤滑油的加油口位于汽車底部,能夠泄露到排氣系統(tǒng)上;

c)自動變速器的傳動液過量,傳動液從量液管內溢出滴落到排氣系統(tǒng)上;

d)自動變速器的傳動液從密封墊片處泄漏,并滴落到排氣系統(tǒng)上;

e)汽車超載,或者變速器內添加的傳動液的型號有誤,造成傳動液噴濺。

14.4.3.3.8 液壓制動系統(tǒng) 

液壓制動系統(tǒng)導致汽車火災的故障有:

a)液壓制動系統(tǒng)在高壓條件下工作,微小的泄漏能導致制動液噴濺,并能被引火源點燃;

b)制動過載,剎車片與制動鼓發(fā)生過熱,能夠引發(fā)火災。

14.4.3.3.9 附屬設備 

汽車內的機械設備有空調壓縮機、動力轉向泵、空氣泵和真空泵等。這些設備都存在機械故障的隱患。應當查閱相關資料,確定這些設備的工作原理和故障的火災危險性。

14.4.3.4 起火點在汽車內部的勘驗

起火部位在汽車內部,應當根據14.4.3.3中汽車系統(tǒng)的火災危險性,對起火點附近的汽車火災痕跡進行勘驗,包括:

a)勘驗油路的泄漏痕跡;

主要檢查下列痕跡:

1) 檢查油箱狀態(tài)。檢查油箱破碎或局部泄漏的痕跡。記錄油箱蓋狀態(tài),許多油箱蓋含有塑料件或低熔點金屬件,這些零件在火災中能夠脫落、燒失或掉進油箱;

2) 記錄油箱加油管的狀態(tài)。汽車受到撞擊之后,造成加油系統(tǒng)的漏斗頸裝置與油箱斷開連接,或者加油管出現機械性破損,形成燃油泄漏痕跡。

3) 檢查供油管和回油管狀態(tài)。檢查并記錄靠近催化轉換器附近的油路管,靠近排氣歧管的非金屬油路管,靠近其它熾熱表面的非金屬油路管和容易受到摩擦的油路管。

4) 檢查機油、潤滑油、傳動液、助力轉向液的容器及連接管路狀態(tài),確定過熱燃燒或泄漏到排氣管或排氣岐管上形成炭化痕跡;

b)勘驗電路的電氣故障痕跡;

主要檢查下列痕跡:

1)  汽車用電設備導線的熔痕;

2)  導線和用電設備接插件的熔痕;

3)  熔痕周圍金屬件的熔痕;

4)  用電設備內部電氣連接件的熔痕;

5)  熔斷絲規(guī)格,用大阻值的熔斷絲代替額定規(guī)格的熔斷絲,導致汽車導線形成過負荷痕跡;

6)  蓄電池極柱與其電源線連接件的接觸不良痕跡;

c)檢查開關、手柄和操縱桿的位置;

主要檢查下列位置:

1)  檢查并記錄駕駛室內各開關的位置,確定開關是否處于“開通”狀態(tài);

2)  檢查玻璃托架位置,確定門窗玻璃開閉狀態(tài),重點確定玻璃是機械力破壞造成的炸裂,還是明火燃燒所造成的炸裂,并觀察窗玻璃炸裂的形狀、煙熏程度、玻璃落地位置;

3)  記錄變速操縱桿的擋位;

4)  檢查點火開關的位置;

d)  檢查發(fā)動機和排氣歧管處異物。檢查發(fā)動機、排氣管或排氣岐管附近的報紙、油棉紗等可燃物、可燃物的炭化物痕跡;

e)  遺留火種。遺留火種主要有:

1)  煙頭引發(fā)火災,起火點多在駕駛室或儲物艙內的可燃貨物上,具有陰燃起火的特征,往往造成駕駛室內一側的窗玻璃煙熏嚴重且燒熔,起火后燃燒嚴重的部位是上部;

2)  檢查儀表板上、駕駛室座椅上等陽光照射到的部位,是否存在一次性打火機;

f)  檢查車內攜帶的危險品。汽車火災還涉及到轎車的后備廂,卡車或貨車的儲貨艙等。確定起火部位在這一區(qū)域后,火災調查人員應當確定儲物區(qū)域內存放的物品,并對燃燒殘留物進行勘驗。從而確定由該部物品是否存在火災危險性并引發(fā)火災。

14.4.3.5 起火部位在汽車外部的勘驗

14.4.3.5.1 概述

放火,排氣管或催化轉換器烤燃地表可燃物、輪胎過熱等原因引發(fā)汽車火災后,火災的起火部位大都在汽車外部?;馂恼{查員按照14.4.3.4內容勘驗的基礎上,還需對進行下列工作,方能全面的對汽車火災進行勘驗,并準確地認定汽車火災原因。

14.4.3.5.2 汽車放火

放火者通常使用汽油、柴油等作為助燃劑在輪胎附近對汽車放火,但也有在車頂蓋上、駕駛室內及后備廂內等處實施放火。使用助燃劑的放火火災,具有猛烈燃燒的特征。短時間內,大量的熱能導致玻璃在沒有形成積炭前就開始破碎或熔化,且煙熏輕微?;馂恼{查人員確定起火點之后,應當檢查是否存在盛裝助燃劑的物品,如塑料瓶或棉布等。對起火點附近提取的玻璃煙塵、車身煙塵、炭化殘留物及地面泥土等物證進行助燃劑檢測,能夠有效的確定汽車火災是否由放火引起。

14.4.3.5.3 排氣管或催化轉化器處起火

火災調查人員應當檢查汽車底盤下地面存在的可燃物及燃燒的情況。干草、干樹葉或其它可燃物,接觸到過熱的排氣管或催化轉化器后,能夠被點燃。

14.4.3.5.4 輪胎過熱起火

火災調查人員確定汽車過載或長時間行駛后,對輪胎部位的燃燒痕跡進行細項勘驗。汽車下坡過程中長時間制動,其制動鼓過熱能夠引發(fā)輪胎起火。輪胎充氣不足、雙輪胎貨車其中一個輪胎爆裂后繼續(xù)行駛,車輪和路面的摩擦引發(fā)輪胎起火。

14.5 汽車火災現場記錄 

14.5.1 勘驗記錄

火災調查人員應當繪制火災現場簡圖,該圖能準確地表示出汽車發(fā)生火災時的位置,同時標明目擊者的位置及其與汽車的距離。為便于分析,應當把勘驗筆錄按照汽車零件或汽車系統(tǒng)詳細分類。記錄已散落的汽車零部件及火災殘留物的位置和狀況。記錄能夠反映出火災蔓延方向、起火部位和起火點特征的,汽車各部位及汽車周圍物體的燃燒殘留痕跡。

14.5.2 調查詢問

建議分別對駕駛員、乘客、目擊者、消防(滅火)人員和警方人員進行獨立的調查詢問,從中獲得有助于現場勘驗的信息。

除此之外,為獲得火災發(fā)生前汽車工況的相關信息,火災調查人員應當向駕駛員或車主詢問以下問題:

——汽車最后一次行駛的時間及行駛距離;

——汽車行駛的總里程數;

——汽車運轉是否正常(失速、電氣故障);

——汽車最后一次維護的情況(換油、維修);

——汽車最后一次加油的時間及汽車油量;

——汽車停車的時間和地點;

——火災發(fā)生前確定看到汽車;

——汽車是否安裝下列設備——收音機、CD機、車載電臺、移動電話、電動門窗、附加座椅、特制車輪、防盜裝置等;

——汽車內是否存放私人物品。

如果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起火,還應當詢問以下問題:

——汽車已經行駛的距離;

——汽車行駛的路線;

——汽車是否裝有貨物,是否加拖車,是否快速行駛等等;

——汽車運轉是否正常;

——汽車最后一次加油的時間及汽車油量;

——在何時,從何處先出現異味、煙或火焰;

——汽車行駛過程中有何癥狀;

——駕駛員的行為;

——觀察到的現象;

——采取何種措施進行撲救及如何撲救;

——消防隊到達之前,火災持續(xù)燃燒的時間;

——火災燃燒的總時間。

14.5.3 現場拍照 

火災調查人員對汽車火災現場進行拍照,將汽車拖走之后可對汽車下的地面進行拍照。火災調查人員應當從不同的角度,拍攝汽車車身、底盤及車廂內部全貌的照片,和能夠反映火災蔓延方向、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特征的照片?;馂恼{查人員在清理過程中應拍照,以便記錄各個物品的原始位置。

14.6 物證提取和鑒定

火災調查人員應當提取能夠確定起火原因的汽車火災物證,包括:

——煙塵;

——炭化物;

——外來易燃液體及容器;

——車內儲存的火災危險品;

——泄漏的油品;

——帶有熔痕的導線、金屬電氣件;

——用電設備;

——失效的零件。

14.7 分析汽車火災過程

汽車火災的過程是:故障出現——引發(fā)汽車火災——火災逐漸發(fā)展。建議火災調查人員假設這一過程,并結合現場勘驗和物證鑒定的情況,全面分析汽車發(fā)生火災的原因。

14.8 汽車火災原因認定

14.8.1 電氣故障原因認定的條件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以下條件:

a)  根據火災燃燒痕跡特征,經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等工作,可以確定起火部位。起火點大多在發(fā)動機艙或儀表板附近;

b)  在起火部位發(fā)現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發(fā)生故障,并提取到相關金屬熔化痕跡等物證。物證經專業(yè)火災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分析,結果為一次短路熔痕或火前電熱熔痕等結論;

c)  結合火災現場實際情況,能夠排除其它汽車火災的危險性。

14.8.2 油品泄漏原因認定的條件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以下條件:

a)  一般情況下汽車處于行使狀態(tài)。發(fā)動機艙內油品燃燒后殘留的煙熏痕跡較重,同時起火初期大多數情況下冒黑煙,且當事司機反映汽車起火前動力有不正?,F象;

b)  起火部位可以確定在發(fā)動機艙內或底盤下面。在發(fā)動機艙內重點過熱部位,如發(fā)動機缸體外壁、排氣歧管、排氣管等,發(fā)現有機油、柴油、傳動液等油品燃燒殘留物粘附其表面,同時找到存在的泄漏點。泄漏的汽油一般不能被熾熱的表面所點燃;

c)  經現場勘驗,在發(fā)動機艙內未發(fā)現有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的故障點,或者存在相關電氣物證,物證鑒定結果均為二次短路熔痕等;

d)  結合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情況,可以排除放火等人為因素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

14.8.3 放火原因認定的條件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以下條件:

a)  根據火災燃燒痕跡特征,經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基本可以確定起火部位;

b)  判斷存在一個或多個起火點,且大都在駕駛室內、發(fā)動機艙前部、前后輪胎、油箱附近等;

c)  經調查詢問等一系列工作,發(fā)現存在騙取保險金或報復放火的人為因素;

d)  在起火部位附近有選擇地提取相關物證,如窗玻璃附著煙塵、車體外殼附著煙塵、炭化殘留物、地面泥土煙塵、可疑物品殘骸以及事發(fā)現場附近墻壁樹干隔離帶等表面附著煙塵等。經專業(yè)火災鑒定機構進行檢測分析,結果為存在汽油、煤油、柴油或油漆稀劑等助燃劑或燃燒殘留成分,且分析結果為助燃劑含量較大。通過現場勘驗、物證提取和物證鑒定,可以排除汽車自身油品的干擾因素和其他干擾因素;

e)  經現場勘驗,在發(fā)動機艙內未發(fā)現有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的故障點,或者存在相關電氣物證,物證鑒定結果均為二次短路熔痕等;

f)  在起火部位提取的相關物證經技術鑒定分析未檢出助燃劑成分,但經現場勘驗確認起火部位無電氣故障、油品泄漏或遺留火種的危險性。

14.8.4 遺留火種原因認定的條件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以下條件:

a)  經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可確定起火部位。起火部位絕大多數在駕駛室。對于貨車,可能在儲物艙內;

b)  經現場勘驗,在發(fā)動機艙內未發(fā)現有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的故障點,或者存在相關電氣物證,物證鑒定結果均為二次短路熔痕等;

c)  在起火部位存在陰燃起火特征,且有局部燃燒炭化嚴重現象;

d)  可以排除人為因素,特別是放火騙取保險金的可能性;

e)  汽車火災中遺留火種主要指煙頭,確定車內人員的吸煙習慣,以及從離開車輛至起火的時間數據。

14.8.5 汽車火災原因的基本認定條件

汽車本身是個復雜的整體,存在多種條件引發(fā)火災的情況,而且外來起火因素更為復雜多樣,上述的是四類常見汽車火災原因認定方法。各種原因導致火災的特征和特點是不同的,在實際火災認定過程中要善于抓住各自特征和特點,特別要重視調查詢問工作,從中快速準確地找到突破口,初步判斷存在的起火因素,進而有目的地開展汽車火災調查工作。

汽車火災原因的基本認定條件為:

a)  分析火災蔓延方向,確定起火部位及起火點;

b)  根據實際火災情況收集、提取相關的物證,并進行必要的物證鑒定;

c)  綜合現場勘驗和物證分析的情況,認定汽車火災的原因。

14.9 特殊情況

14.9.1 勘驗不在火災現場的汽車

在對汽車進行勘驗之前,火災調查人員應當盡量收集火災現場的相關信息,包括汽車移走的日期、時間、地點,駕駛員、乘客和目擊者的筆錄,警方和消防部門的報告,汽車當前的存放位置,和被移走的方式等。汽車零件如果缺失,就應當確定該零件是在火災發(fā)生前已經缺失,還是在火災發(fā)生后掉落或缺失的。此外,汽車受環(huán)境的影響較大,特別是金屬表面的痕跡容易發(fā)生氧化。存放發(fā)生火災的汽車時,應當用帆布或其它氈布遮蓋整個汽車。

即使汽車已從火災現場移走,現場勘驗工作對汽車火災原因的認定仍然有所幫助。因此,火災調查人員在勘驗汽車之后,應當對汽車火災現場進行勘驗。

14.9.2 建筑物內的汽車 

停放汽車的建筑物發(fā)生火災后,如果汽車位置在起火點處,火災調查人員應當先確定該火災是否由汽車火災引起。勘驗過程還需進行以下工作,包括將汽車從整個火災現場的殘留物中移出,拆除發(fā)動機艙蓋和汽車頂棚,清理車廂內的殘留物,將汽車吊起檢查汽車底盤的情況等。有的汽車為了維修或改裝,停放在建筑物內,記錄火災發(fā)生時這些工作的情況尤為重要。

建筑物內其它部位先起火,當火災蔓延到汽車停放的位置后,火焰在汽車上形成明顯的燃燒痕跡?;鹧婺軌蚱茐钠嚨娜剂舷到y(tǒng)(包括油管、油箱等)或其它系統(tǒng)的零件,并導致汽車漏油。

14.9.3 完全燒毀 

完全燒毀的汽車,起火點的確定和火災原因的認定都存在特殊的問題?;馂恼{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時,應當全面記錄汽車燒損的狀態(tài),確定汽車的構造,并最大程度的確定起火時汽車的狀態(tài)??彬炂囅路降孛婧推囁闹艿臍埩粑铮源_定是否存在放火的可能性。

14.9.4 失竊汽車 

已失竊的汽車或聲稱失竊的汽車需特殊對待?;馂姆浅P?,是失竊的汽車發(fā)生意外火災的共同點。但對于火災后的汽車,同樣要進行全面的勘驗。汽車被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犯罪分子為了得到汽車零件而盜竊汽車,這些零件很難復原,如果將其復原之后,則很容易確定該零件被拆卸過。容易丟失的零件有:車輪、車身面板、發(fā)動機及變速器、安全氣囊、立體聲音響和座椅等。另一種偷車的動機是,犯罪分子用汽車進行其他犯罪活動。這些犯罪分子燒毀汽車,以此掩蓋指紋之類的犯罪證據。他們不會拆卸車內的零件,而且用車內的物品放火。有的當事人故意燒毀汽車,然后謊稱汽車被盜。這類存在欺詐行為的汽車火災具有一種明顯的特征,即汽車的某些零件,如車輪、音響等被更換為次品。

14.9.5 專用汽車 

專用汽車包括消防車、救護車、礦山開采用車、林業(yè)用車及大型農用車等滿足專業(yè)行業(yè)要求的汽車。專用汽車除存在普通汽車的火災危險性之外,其特有結構也存在相應的火災危險性,火災調查人員除進行常規(guī)勘驗之外,還應當了解該汽車特殊構造的及其工作原理,分析各種火災危險性。

15 爆炸

15.1 概述

爆炸是物質迅速發(fā)生性質、狀態(tài)變化或體積膨脹,而造成壓力急劇上升的一種現象。從動力學角度看,爆炸是物質的內能到動能的突然轉換,是產生壓力和釋放壓力的過程。

15.2 爆炸分類

根據爆炸現場特征分類,爆炸主要分為:

——固體物質爆炸;

——氣體爆炸;

——粉塵爆炸;

——容器爆炸。

15.3 爆炸現場勘驗

15.3.1 爆炸現場勘驗內容

主要包括確定炸點、認定爆炸物和引火源、確定原因等。

15.3.2 爆炸現場的安全

火災現場安全事項也適用于爆炸現場,除此之外爆炸現場還有一些特有的安全問題需要考慮,其中包括:

a)爆炸使建筑物受到嚴重破壞甚至會發(fā)生整體坍塌;

b)燃氣或粉塵爆炸常常是多級爆炸,首批到場的人員應時刻警惕再次爆炸的發(fā)生;

c)調查開始之前需對泄漏氣體或可燃液體油層、空氣中或物體表面的有毒物質進行安全處理。

15.3.3 現場初步勘驗

15.3.3.1 確認爆炸或火災以及爆炸物類型  

根據現場破壞痕跡特征,判斷是先發(fā)生爆炸還是先發(fā)生火災,并根據爆炸的具體的位置,是在地面,還是在空間,或是在容器內,初步判斷爆炸物類型。

15.3.3.2 分析爆炸特征 

15.3.3.2.1 固體爆炸特征

固體爆炸主要特征包括:

——固體爆炸的炸點明顯;

——炸點附近的拋出物細碎且量多;

——爆炸沖擊波強度大,傳播方向均勻,衰減快,能夠導致人、畜等內臟器官的機械損傷;

——部分固體爆炸在炸點和拋出物的表面上有比較明顯的煙痕。

15.3.3.2.2 氣體爆炸特征

氣體爆炸特征包括:

a)  現場沒有明顯的炸點??梢愿鶕F場拋出物分布情況推斷引爆點;

b)  擊碎力小,拋出物塊大、量少、拋出距離近??梢允箟w外移、開裂,門窗外凸、變形等;

c)  爆炸燃燒波作用范圍廣,能夠使人、畜呼吸道燒傷;

d)  不易產生明顯的煙熏;

e)  易產生燃燒痕跡。

15.3.3.2.3 粉塵爆炸現場特征

粉塵爆炸特征與氣體爆炸特征類似,但具有較大的破壞程度和爆炸威力。

工業(yè)場所的粉塵爆炸的發(fā)生常常是多級爆炸。最初的著火和爆炸一般比隨后的次級爆炸輕,然而首次爆炸使得其它的粉塵懸浮,容易導致再次爆炸。

15.3.3.2.4 容器爆炸現場特征

在容器爆炸現場中,容器裂片明顯,而且拋出物數量不多、塊大、距離不定,有時沒有拋出物,只是容器整體拋出或移位。其爆炸沖擊波具有明顯的方向性,指向容器裂口。

15.3.3.3 確定炸點

根據爆炸沖擊波方向,應用爆炸動力學進行分析,沿著力的方向從損壞程度最輕的地區(qū)到最嚴重的地區(qū)進行勘驗,確定炸點的位置、形狀和大小。

通常將破壞最嚴重的區(qū)域認定為炸點,而有時炸點也包括炸坑或其他局部嚴重損壞區(qū)域。氣體和蒸氣爆炸,其炸點一般定為密閉容器或起爆房間。

15.3.3.4 確定爆炸物來源

通過如下途徑來確認爆炸物質來源:

a)根據現場殘留爆炸物分析確定爆炸種類;

b)燃氣設施或盛裝易燃液體的罐體的狀況、位置;

c)加工過程中的副產物、粉塵,主要包括:

● 農產品;

● 碳質的物質,如煤和焦炭;

● 化學品;

● 藥品,如阿司匹林和維生素C;

● 染料和顏料;

● 金屬粉,如鋁、錳和鈦;

● 塑料以及樹脂,如合成橡膠等;

d)易爆容器的情況。

15.3.3.5 確定引爆源 

根據爆炸類型,確定引爆源。引爆源主要包括:

——固體爆炸:引爆源可能是雷管或其它煙火裝置等;

——泄漏燃氣和粉塵爆炸:要確定潛在的引爆源,如熱表面、電弧、靜電、明火、火花、化學物質等;

——易爆容器爆炸:要考慮容器內部壓力上升的原因。

15.3.4 細項勘驗

15.3.4.1 勘驗內容

借助初步勘驗結果,對爆炸的破壞和殘骸進行更詳盡的檢查和分析。與火災調查一樣,火災調查人員應對發(fā)現物進行詳盡的標注、照相、繪圖,并按9.2與9.3的要求對樣品進行收集和保存。

15.3.4.2 確認爆炸前或爆炸后所致損壞

確認火燒或熱損壞是由爆炸前發(fā)生的火災還是爆炸的熱效應引起的。

15.3.4.3 確定爆炸的破壞效應

爆炸產生的擴散型熱波和壓力波導致了爆炸特有的破壞效應。仔細檢查現場,分析現場的破壞來自下述哪種效應。爆炸破壞效應主要包括:

——沖擊波效應:破壞和死傷的主要原因;

——霰彈效應:可以造成極大的破壞和人員損傷,而且霰彈片常常能割斷電線、切斷煤氣或其它易燃燃料供應管道,擴大爆炸后火災的范圍和強度或引起連帶的爆炸;

——熱效應:燃燒爆炸釋放出的大量熱能夠將周圍空氣加熱,并能點燃附近的可燃物或燒傷附近的人員;

——震動效應:爆炸導致建筑物倒塌撞擊地面產生的震動能夠對建筑及其地下設施、管道、油罐或電纜產生額外的破壞作用。

15.3.4.4 分析爆炸破壞因素

爆炸對建筑的破壞程度與許多因素有關,主要包括:

——爆炸物種類;

——爆炸物濃度;

——紊流效應;

——封閉空間體積;

——點火源的大小位置;

——通風;

——建筑物的強度。

15.3.4.5 物證定位和確認

爆炸的威力大,物證碎片的分散范圍會很大,應對物證進行定位和確認,主要方法有:

——應當提取爆炸受傷者的衣服用于檢查和分析;

——應當記錄受損和移位的建筑構件狀態(tài)和位置,如墻體、天花板、地板、屋頂、房地基、支撐柱、門、窗、走道、車道以及院落的情況;

——應記錄任何受損或被置換的建筑的內部物品的狀態(tài)和位置;

——應當記錄公共設備的任何損壞和移動的情況和位置。

16 靜電和雷擊火災

16.1 靜電

16.1.1 概述

靜電火災難以通過對火災現場特定殘留物的鑒定,給火災原因認定提供直接的證據。

靜電火災的調查工作基本上是圍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

——排除其他引火源引起火災的可能性;

——分析和測試事故前現場靜電火災條件形成的可能性。

16.1.2 常見的產生靜電的作業(yè)與活動

常見的產生靜電的作業(yè)與活動有以下方面:

a)  石油、化工、糧食加工、粉末加工、紡織企業(yè)用管道輸送氣體、液體、粉塵、纖維的作業(yè);

b)  氣體、液體、粉塵的噴射(沖洗、噴漆、壓力容器、管道泄漏等);

c)  造紙、印染、塑料加工中用磙子傳送紙、布、塑料以及動力傳動皮帶等;

d)  軍工、化工生產中的碾壓、上光;

e)  物料的混合、攪拌、過濾、過篩等;

f)  板型有機物料的剝離、快速開卷等;

g)  高速行駛的交通工具;

h)  人體在地毯上行走、離開化纖座椅、脫衣、梳理毛發(fā)、用有機溶劑洗衣、拖地板等活動。

16.1.3 靜電火災調查的內容

靜電調查過程中,火災調查人員應識別是否存在引火源的必要條件, 對產生靜電的機械裝置進行分析,應對造成靜電積聚的材料或器具以及它們的電導率、相對運動、接觸和分離或者電子交換途徑進行分析認定。靜電火災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對積聚電荷到能夠以引燃電弧的形式放電進行識別,鑒定積聚電荷或者作為電弧放電對象的材料的聯接、接地狀態(tài);

——獲取當地氣象條件的記錄,包括相對濕度的數據。影響靜電積聚或者消散(松弛)的其它因素也要考慮在內;

——盡可能準確地認定靜電電弧的位置。如果發(fā)生了靜電電弧,也幾乎沒有任何實際的直接物證,偶爾有證人敘述在著火時有電弧發(fā)生。不論如何,調查員應當盡力通過具體的物證和環(huán)境的證據來證實證人敘述的真實性;

——認定電弧的放電是否有充足的能量成為點火源,能否引燃最初的可燃物;

——計算出對應于電弧的間隙的大小、電弧的電壓和能量來認定能否產生可引燃電?。?/span>

——對于電弧和最初的可燃物找出其在相同時間相同地方存在的可能性。

16.1.4 靜電火災調查需考慮的事項

16.1.4.1 接地良好不能完全避免靜電火災

裝置設備中可能存在絕緣介質或絕緣體,還可能存在與裝置絕緣的導體,如油罐中的油面、反應釜人孔上的密封件、懸浮在油面上的浮子等。這些物體上的靜電不能因裝置接地而被導走。

16.1.4.2 沒有接地不能肯定為靜電火災

靜電是微弱電荷,電阻很大也容易導走,只要裝置對地電阻小于106Ω,或大氣濕度超過70%,就不能發(fā)生靜電積累和放電事故,因此不能根據裝置沒接地,或接地不合格,就肯定為靜電火災。

16.2 雷擊

16.2.1 概述

雷電是靜電的一種形式,是大氣中的放電現象。雷電通常分為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和球雷等。

16.2.2 雷擊火災調查

16.2.2.1 雷擊時間與起火時間

雷擊時產生的高溫足以使一切可燃物燃燒起火,雷電波沿架空線路或金屬管線侵入室內使電氣設備發(fā)熱打弧也足以使易燃、可燃氣體或液體爆炸。這種引燃過程瞬間可發(fā)生,故雷擊時間與起火時間應是一致的。

雷擊發(fā)生于雷雨天氣,若加上某些因素如雨大,可燃物潮濕的影響,雷擊時可能引起的局部著火會熄滅而形成不了火災;雷擊過后,也不會因留下雷擊的火種,在一段時間以后使可燃物復燃。因此,雷擊與起火時間一致的原則是判斷雷擊火災的重要依據之一。

16.2.2.2 雷擊點與起火點

直擊雷火災與起火點可能在一處,也可能不在一處。前一種情況是出現在雷直接打在可燃物(如森林、草垛、貨箱、木結構建筑等)上的時候;后一種情況則是由于雷擊在非可燃物(如金屬桿、屋頂、煙囪、磚墻等)上,但在雷擊點附近的金屬絲或電氣線路上感應出雷電波引起了其他部位上的易燃、可燃物燃燒或爆炸。

球雷火災中,球雷遇到物體的爆炸處往往與起火點是一致的。

雷擊火災的起火點應在雷擊點處,或在雷電通道和雷電波傳播的途徑的附近。如果現場的起火點位置不具備這個特點,應重新考慮火災原因。

16.2.2.3 正確認識避雷針的防雷作用

避雷針的防雷作用不在于避雷,而在于接受雷電流,并安全地把它導入大地。因此,避雷針是用于防止直擊雷的破壞。在某些安裝有避雷針的情況下,仍時有雷擊火災的發(fā)生。

16.2.3 雷擊破壞痕跡的鑒定方法

16.2.3.1 金相分析

建筑物金屬構件、收音機金屬天線、金屬管道、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引下線等,由于雷擊而產生的金屬熔痕的金相組織類似電熔痕,可以與火燒熔痕區(qū)別開。因為雷電作用溫度高于火災現場的火災溫度,且作用時間極短(直擊雷主放電時間一般為0.05ms~0.10ms,總放電時間不超過100ms~130ms),故能造成金屬表面的熔化,熔痕的金相組織致密細小。

電氣線路和設備受雷擊造成的短路熔痕,在金相組織上更容易與火燒熔痕相區(qū)別,這種雷擊短路熔痕分布面廣、線長,在整個電流經過的線路和設備上都可能出現。

16.2.3.2 中性化檢驗

受雷擊而未經過火燒的混凝土構件,其水泥在雷電高溫作用下氫氧化鈣會轉變成中性的氧化鈣,通過檢驗雷擊部位混凝土構件的堿性,即可判斷受雷電高溫作用情況。

16.2.3.3 剩磁檢驗

雷擊造成的現場上鐵磁性材料的剩磁,可以利用特斯拉計進行檢測。雷電流一般可使附近鐵磁性金屬件產生大于1mT的剩磁。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火災科學基礎

A.1 燃燒四面體

A.1.1 概述

燃燒反應能夠用四個要素表征:可燃物、氧化劑、熱量和化學鏈式反應。這四個要素可以用傳統(tǒng)的四面實心幾何圖形(被稱為四面體)表示。控制或消除一個或多個要素,燃燒就不能發(fā)生了。

A.1.2 可燃物

可燃物是能夠燃燒的任何物質。其狀態(tài)與溫度、壓強有關,可以隨條件變化而改變??扇嘉锟煞譃椋?/span>

——有機可燃物,如木材、塑料、汽油、酒精和天然氣等;

——無機可燃物,如鎂或鈉等可燃金屬以及硫、磷等非金屬可燃物。

A.1.3 氧化劑

大多數情況下,氧化劑就是大氣中的氧氣。此外還有化學氧化劑,例如,硝酸銨化肥、硝酸鉀和過氧化氫等,它們容易釋放出活潑氧。 

在富氧的環(huán)境下,例如使用醫(yī)用氧氣的區(qū)域、高壓潛水艙或醫(yī)療艙中,燃燒速度大大加快,甚至有些在空氣中不易被引燃或燃燒緩慢的物質也能夠劇烈燃燒。有的可燃物,在氧氣含量很低的環(huán)境中,也能燃燒。環(huán)境溫度越高,需氧量越低。室溫為21℃,空氣中的氧含量達14%~16%條件下,能繼續(xù)保持有焰燃燒,而在轟燃后,氧濃度接近0%時,有焰燃燒仍可持續(xù)。

A.1.4 熱量

火災四面體的熱量要素表示高出釋放可燃物蒸氣和造成引燃所必需的最小熱量值。熱量通常用加熱速率(J/s)或用一段時間接受的總熱能(J)來表示。在一場火災中,熱量產生可燃物蒸氣并將其引燃??扇嘉锶紵臒崃烤S持了蒸氣的產生和引燃過程的循環(huán),從而加速火災的發(fā)展和火焰的傳播。

A.1.5 化學鏈式反應

燃燒是一組復雜的化學鏈式反應,反應每進行一步,都需要上一步反應提供能量或自由基,當化學反應鏈被截斷后,反應即刻停止。

A.2 傳熱

A.2.1 概述

傳熱是火災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對火災的引燃、擴大、傳播、衰退和熄滅都有影響。熱量傳遞還對火災調查人員用于確定火災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物證有很大影響。傳熱機理主要有三種:傳導、對流和輻射。在火災調查中,所有這三種傳熱方式都起作用,對每一種都需要了解。

A.2.2 傳導

熱傳導是固體物質被部分加熱時內部的傳熱形式。能量從受熱區(qū)傳到未受熱區(qū)。傳熱速率與溫差以及材料的物理性質有關。

向一個物體傳熱就會影響它的表面溫度,因此熱傳導是起火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火災蔓延的重要因素之一。通過金屬壁面或沿著金屬管道、金屬梁傳導的熱量能夠引起與受熱金屬接觸的可燃物起火。通過金屬緊固物,如釘子、鐵板或螺栓傳導的熱量能夠導致火災蔓延或使結構構件失效。

A.2.3 對流

對流是指熱的液體或氣體向環(huán)境中較冷的部位流動傳遞熱能的一種傳熱方式。當熱氣體通過較冷的表面時,它借助對流將熱量傳給固體。

火災初期熱氣體從起火點向房間上部和建筑物各處流動,這時對流傳熱起著主要作用。隨著房間溫度上升達到轟燃,對流將繼續(xù),但是輻射作用迅速增大,成為主要傳熱方式。甚至在轟燃之后,煙氣、熱氣體的對流傳熱仍是建筑物內熱量傳播中一個重要途徑。這種對流能夠將火焰、毒氣或燃燒產生的有害產物傳播到遠處。

A.2.4 輻射

輻射是指熱能在介質中以電磁波形式傳遞熱量的方式。輻射只能以線性傳遞,雖然中間介質可以降低或阻擋輻射能,但不一定能全部阻擋。

輻射熱的傳熱速率與輻射源的絕對溫度、目標物的絕對溫度有關。輻射體與目標物之間的距離會大大地影響輻射傳熱速率。隨著距離增加,輻射到單位面積上的能量會減小,減小方式與輻射源的大小以及到目標物的距離有關。

A.3 引燃

A.3.1 概述

大多數物質的燃燒都需處于氣態(tài)或蒸氣狀態(tài),而有些物質能直接以固態(tài)形式燃燒,如某些形態(tài)的炭和鎂??扇嘉锏囊紩r間和引燃能量與引火源的能量、可燃物的最小點火能量以及可燃物的幾何形狀等因素有關。要使可燃物溫度升高,向可燃物傳熱的速率就必須大于可燃物由于導熱、對流、輻射及相態(tài)轉變、化學變化造成的能量損失之和。

A.3.2 固體可燃物的引燃

固體可燃物的燃燒發(fā)生在其表面受熱產生的蒸氣區(qū)中。固體可燃物受熱時,產生的可燃蒸氣或熱解產物釋放到大氣中,與空氣適當地混合,若存在合適的引火源或溫度達到了其自燃點,那么它們才能被引燃。

影響固體可燃物的引燃因素主要包括如下三種: 

a) 可燃物的密度。密度大的物質(如木材、塑料)向外傳導的能量要快于密度小的物質。密度小的物質有絕緣體的作用,讓能量保持在表面;

b) 可燃物的比表面積。物質的比表面積也對引燃需要的能量有著影響。比表面積大的可燃物質更容易燃燒;

c) 可燃物的厚度。薄材料比厚材料更容易燃燒。圖A.1說明了薄材料和厚材料的引燃能量和引燃時間之間的關系。

A.1.jpg

A.3.3 可燃液體的引燃

液體蒸氣欲形成可點燃的混合氣,液體應當處在或高于它的閃點溫度條件下。大多數液體即使在稍低于其閃點時,但由于引火源能夠產生一個局部加熱區(qū),也可以引燃。

霧化的液體或霧滴(具有大比表面積)更容易被引燃。

A.3.4 可燃氣體的引燃

在石油化工企業(yè)生產中,會產生各種可燃氣體,或使用可燃氣體作原料,在日常生活中,會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做燃料。這些氣體與空氣混合后遇合適的引火源,不但可以燃燒,甚至可能產生爆炸。

A.3.5 物質的引燃性能

表A.1列出了一些固體可燃物、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引燃性能的數據。

A.2.jpg

物  質引燃溫度

最小點火能

mJ


固體聚乙烯488

聚苯乙烯573

聚氯乙烯507

軟木320--350

硬木313--393


粉塵

61010

730100

谷物43030


液體丙酮4651.15

4980.22

乙醇363

汽油456

煤油210

甲醇4640.14

丁酮4040.53

甲苯4802.5


氣體乙炔3050.02

甲烷5370.28

天然氣482--6320.30

丙烷4500.25

A.3.6 自燃

A.3.6.1 易發(fā)生自燃的物質

某些物質具有自然生熱而使自身溫度升高的性質,物質自然生熱達到一定溫度時就會發(fā)生自燃。

易發(fā)生自燃的物質主要包括:

——氧化放熱物質,如動植物油類、魚骨粉、煤、橡膠、棉籽廢蠶絲等;

——分解放熱物質,如硝化棉、賽璐珞等;

——發(fā)酵放熱物質,如植物秸桿、果實等;

——金屬粉末類物質。

A.3.6.2 影響自燃發(fā)生的因素

影響自燃發(fā)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種:

a) 產生熱量的速率。自燃過程中熱量產生的速率很慢,若發(fā)生自燃,自燃性物質產生熱量的速率就應快于物質向周圍環(huán)境散熱或傳熱的速率。當自燃性物質的溫度升高時,升高的溫度會導致熱量產生速率的增加;

b) 通風效果。自燃需要有適量的空氣可供氧化,因為良好的通風條件又會造成自燃產生的熱量損失,從而阻斷自燃;

c) 物質周圍環(huán)境的保溫條件。

A.3.7 向有焰燃燒的轉換

由陰燃源(如香煙)或者自燃導致有焰燃燒開始時,出現明火燃燒可能需要很長時間。然而一旦開始了有焰燃燒,由于可燃物已經被預熱,火災會迅速發(fā)展、蔓延。

A.4 火災的發(fā)展

A.4.1 火羽流

冷空氣借助上升的熱氣團被吸入地面之上的火羽流中,由于冷空氣向火羽流的流入導致火羽流溫度隨著高度增加而降低。

這種火災的蔓延主要靠輻射引燃周圍可燃物。在固體物品上,火的蔓延速率通常很慢,但借助空氣流動,火災有時也會蔓延很快。

A.4.2 非受限火災

當火的上方沒有天花板并且火又遠離墻壁時,火羽流的熱氣團和煙會繼續(xù)垂直上升,直到它們冷卻到周圍空氣的溫度。此時,煙將分層,然后擴散到空氣中去。室外火災會出現這種情況。在建筑物火災的最初階段,火羽流很小或者火災發(fā)生在很大體積的空間里,而且頂棚很高,(如有天井的建筑物內)能夠出現上述情況。在非受限火災中火的蔓延主要靠輻射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A.4.3 受限火災

A.4.3.1 頂棚(天花板)對火災發(fā)展的影響

當火災的上方有頂棚而且遠離墻壁時,火羽流中的熱氣體和煙氣上升遇到頂棚,然后沿頂棚向各個方向傳播,直到被隔墻擋住為止。隨著熱煙氣沿火羽流中心線向外流動,會在頂棚下形成—層薄薄的熱煙氣。熱量從這層傳到冷的頂棚上部,冷空氣從下面裹入。這一薄層煙氣距火羽流中心線越近,煙層厚度越厚,溫度也越高。隨著離火羽流中心線的距離增加,該層變淺、變冷。

有頂棚限制時,火災傳播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可燃頂棚或墻體材料的引燃、附近的可燃物的引燃或者上述因素的組合決定。煙氣可以借助對流和輻射將熱量傳給上面的物質。煙層下方的傳熱主要靠輻射完成。當火羽流被頂棚限制時,火災的發(fā)展將快于火羽流不受限制的情況。

A.4.3.2 室內火災的發(fā)展

火災燃燒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熱煙氣,這些熱煙氣在蔓延途徑中受到天花板、墻壁、門窗的限制,在燃燒的幾個典型階段中呈現出不同的蔓延模型。主要包括如下過程:

a)  火災初期。天花板下的熱煙氣層很薄,并向四周蔓延(如圖A.2所示)。當煙氣層進一步加厚,達到門、窗上部時,煙氣通過通風口向外蔓延;

b) 轟燃前。隨著煙氣層的厚度增加,熱煙氣的溫度也進一步升高,其輻射熱將加熱室內的可燃物,此時熱煙氣從門上部縫隙向外擴散,而冷空氣從門底部縫隙補充進室內,形成典型的煙氣蔓延模型(如圖A.3所示);

c)  轟燃。隨著火災的發(fā)展擴大,天花板層的氣體溫度可達480℃,大大增強了對室內可燃物的輻射強度,使可燃物的表面溫度上升,釋放出熱解氣。當上層溫度達到590℃時,熱解氣被引燃,產生轟燃(如圖A.4所示)。但是,在大空間或高頂棚房間內或者可燃物很少時,不易發(fā)生轟燃;

d) 轟燃后。該階段中室內的所有可燃物都開始燃燒,并釋放出更多的熱量(如圖A.5所示)。

A.4.3.3 影響室內火災發(fā)展的因素

A.4.3.3.1 通風口

在封閉空間發(fā)生火災時,通風口的大小對于火災的發(fā)展起著決定性作用。轟燃時可燃物的熱釋放速率與通風口的面積和通風口的高度成正比。

A.4.3.3.2 房間的體積和天花板高度

室內火災發(fā)展到轟燃階段時,室內的溫度必須達到可燃物的著火溫度。較高的天花板或大空間將延遲到達著火溫度的時間,因此有可能延遲或阻止轟燃的出現。

A.4.3.3.3 起火點的位置

起火點的位置對轟燃可以產生如下的影響:

a)當起火點遠離墻壁時,空氣自由地從所有方向流入火羽流并與可燃氣混合??諝膺M入燃燒區(qū)時,使火羽流的上面部分得到冷卻;

b)當起火點靠近墻壁時,進入火羽流的空氣被一面墻限制,導致火焰高度增高,天花板層中的氣體溫度上升更快,產生轟燃的時間變短;

c)當起火點位于屋角時,進入火羽流的空氣被兩面墻限制,導致火焰高度更高,火羽流和天花板層的氣體溫度更高,轟燃發(fā)生的時間更早。

A.4.4 火焰高度

火焰高度與可燃物的熱釋放速率(HRR)以及是否靠近墻壁等阻擋物有關?;鹧娓叨瓤砂聪率酵扑悖?/span>

Hf=0.174(kQ)0.4

式中:

Hf——火焰高度,單位為米(m);

k——壁面效應系數;

Q——可燃物的熱釋放速率,單位為千瓦(kW);

k值可以采用下述各值:

——遠離墻壁時,k=1;

——靠近墻壁時,k=2;

——靠近墻角時,k=4。

A.5 燃燒產物

燃燒產物隨可燃物與可用空氣量的不同有很大的變化,主要包括完全燃燒和不完全燃燒兩種情況:

a) 完全燃燒。烴類可燃物完全燃燒,其燃燒產物為二氧化碳和水。含氮、氯的可燃物,如絲綢、羊毛和聚氨脂泡沫、聚氯乙烯等,會產生氧化氮、氫氰酸、氯化氫;

b) 不完全燃燒。當空氣不足時,為通風控制型火災,燃燒產物包括熱降解產物、一氧化碳、碳粒等。燃燒產物以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狀態(tài)存在。很多不完全燃燒的產物以蒸氣或者很小的焦油霧滴或氣霧劑形式存在。燃燒產物常常附著在冷表面(如墻、天花板和玻璃)上形成煙熏痕跡,這些煙熏痕跡有助于確定起火點和火的蔓延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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