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工作,保證專項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主要用于加強基礎性地質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含柴達木盆地及周邊重要成礦帶)。
第三條 專項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共同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地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項按計劃項目、工作項目設置。項目負責單位分別稱為計劃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工作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審定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計劃。指導、監(jiān)督專項的實施。
第六條 地調局負責專項工作的統(tǒng)一部署、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地調局大區(qū)中心(以下簡稱“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項目的立項論證、設計審查、監(jiān)督檢查、野外驗收、成果評審等管理工作。全國性、跨區(qū)域、綜合類的項目由地調局負責管理。
第七條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礦業(yè)權管理和外部工作環(huán)境。
第八條 實施單位、承擔單位按照任務書和有關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承擔項目具體實施工作,提交成果及匯交地質資料。
第三章 立項與設計審查
第九條 地調局依據礦產資源規(guī)劃和地質勘查規(guī)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第十條 依據專項實施方案確定計劃項目和實施單位,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年度工作任務,設置工作項目,優(yōu)選承擔單位。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組織招標選擇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和承擔單位負責編制計劃項目總體工作方案和工作項目立項報告(續(xù)作工作項目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地調局組織專家對全國性、跨區(qū)域、綜合類的項目立項報告進行論證和評估。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轄區(qū)內項目立項報告進行論證和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論證及招標結果向社會公示,地調局根據公示結果編制項目計劃及預算建議,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十四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預算),地調局向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同時抄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按項目任務書要求,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或規(guī)范,編寫項目設計并組織初審。
第十六條 地調局組織審查和批復全國性、跨區(qū)域、綜合類的項目設計。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轄區(qū)內項目設計,大區(qū)中心批復設計報地調局備案,并抄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單位根據批復的設計開展項目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地調局或國家承認的認證機構的認證。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對項目施工質量和原始資料進行嚴格管理。原始資料應進行100%的自檢和互檢,承擔單位的抽檢率不低于30%。
第十九條 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qū)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地調局組織項目質量和工作進展抽查。
第二十條 建立技術報告、統(tǒng)計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重大情況隨時專報制度。全國性、跨區(qū)域、綜合類項目承擔單位按規(guī)定向地調局報送,其他項目向項目所在地大區(qū)中心報送,并抄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調局定期將專項進展情況、財務執(zhí)行情況報告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qū)、目標任務、工作周期、主要實物工作量等確需重大調整的,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報設計批復單位批準,涉及預算調整的須報地調局批準。經批準同意調整的項目,需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五章 成果驗收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野外工作驗收由大區(qū)中心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承擔單位在野外工作結束前,應向大區(qū)中心提出野外工作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野外驗收通過后,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要求,組織編寫成果報告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提請設計批復單位組織評審。
第二十四條 成果報告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通過評審審查后,承擔單位按照評審意見書確定的資料匯交清單向相關地質資料管理部門和地調局匯交地質資料,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辦理結題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地調局定期發(fā)布項目成果及相關資料,及時提供社會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地調局、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編制礦業(yè)權設置方案建議,會同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中央和省級地勘基金項目部署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項目參加人員和顧問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在項目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報告評審等環(huán)節(jié)中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